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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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标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每天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庞大。

过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回收渠道混乱、回收站点布局不合理、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部分回收从业者缺乏规范操作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环境质量,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制定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促进资源的高效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回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二次污染;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上海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再生资源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再生资源的定义和分类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常见的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根据其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工业再生资源、生活再生资源和农业再生资源等。

三、回收站点的设置和管理合理设置回收站点是确保再生资源有效回收的重要环节。

在上海,回收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固定回收站点,应具备一定的场地面积、存储设施和环保设备,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能够得到妥善存放和处理。

同时,站点的经营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对于流动回收人员,应进行登记管理,要求其佩戴统一标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区域从事回收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第二条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目录,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橡胶、废旧塑料、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废玻璃、废玻璃纤维、废油、废电池、废棉、废棉制品、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等。

危险废物、回收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科技、税务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普及推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都市计划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和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前项网点的设置,应当便于再生资源的交售、集中和储运,符合国家、省有关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利用固定场所固定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行政环境保护向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或者县(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对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建设交通、房屋管理、国有资产、财政、公安、工商、环保、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1区县*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县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条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第六条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第七条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可以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实现兼容共享2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八条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明确示范回收点的各项管理要求,引导相关商业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推出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参与示范回收点工作的商业企业、楼宇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示范回收点的日常运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九条本市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为产业园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提供询价、竞价、拍卖等服务,保障再生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本条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第十条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第十一条3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网络,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市和区县商务、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等工作加强指导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范等事宜,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结合维护本辖区社会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三章回收经营规范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其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在备案证明中注明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4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在取得市商务部门备案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投入再生产的之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纳入名录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再生资源协会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并予公布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和回收经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规范,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市再生资源协会制定5第十七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金属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载明所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该证明备查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严禁非法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区县建设交通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平安工地考核范围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6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并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投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第二十四条本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实现下列功能:公布本市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和回收网点信息;7汇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的价格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和相关支持鼓励政策;接受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征集公众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意见和建议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并委托市再生资源协会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市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再生资源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制定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本细则包括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组织结构1. 安全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评估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

- 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和代表员工的安全委员组成。

2. 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 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新员工培训- 向新入职的员工提供相关安全培训,包括工作场所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知识。

2. 定期培训- 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事件调查和分享- 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分享调查结果和教训。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1. 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和潜在风险。

2. 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和工艺改进。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 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

2. 组织演练-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环境。

2. 安全监督- 设立安全监督岗位,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七、安全记录和报告1. 安全记录- 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活动。

2. 安全报告- 定期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八、罚则和奖励措施1. 罚则- 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2. 奖励- 建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以激励安全行为。

九、合规和持续改进1. 法规合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安全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2.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追求更高的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细则的概要,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流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哎呀,说起再生资源回收,这可真是个有意思又特别重要的事儿!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家小区门口来了个收废品的老大爷。

那三轮车堆得满满当当,啥都有。

我好奇地凑过去瞧,只见旧报纸、破纸箱、塑料瓶啥的,挤在一块儿。

老大爷一边整理,一边笑着跟旁边的人说:“这些东西啊,在你们眼里是废品,在我这儿,可都是宝贝!”咱就说这再生资源回收,其实就在咱身边。

先来讲讲这回收的范围。

从常见的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到不太常见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甚至是报废的汽车,那都能回收再利用。

就拿废纸来说吧,咱们小朋友用过的作业本、旧报纸,只要没被弄得太脏太破,都能回收。

你想想,要是这些纸都直接扔掉,得砍多少树才能造出同样多的新纸呀!再说说这回收的流程。

可不是随便谁都能搞回收的哟!得有合法的手续和证件。

比如说,回收站得有合适的场地,不能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和交通。

收来的东西还得分类整理,不能一股脑儿混在一起。

而且,有些危险的废品,像废旧电池,就得特别小心处理,不能随便乱扔,不然会污染土地和水源。

管理办法里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证回收来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不能收回来了,又扔在一边浪费掉。

比如说,回收的塑料可以加工成新的塑料制品,金属可以重新熔炼制成新的金属制品。

这就像是给这些废品来了一次“大变身”,重新有了价值。

还有啊,现在很多学校也开始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了。

我就看到过一所小学,专门在校园里设置了分类垃圾桶,让小朋友们从小就养成回收的好习惯。

老师还会带着小朋友们一起,把收集来的废纸做成漂亮的手工,这多有意义啊!在咱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能为再生资源回收出一份力。

比如说,在家里,咱们可以把废品分类放好,积攒多了再卖给回收站。

出去逛街的时候,看到垃圾桶也注意分类投放。

这样一点点的小举动,积累起来可就不得了啦!就像小区门口的那位老大爷,他每天辛辛苦苦地收废品,虽然赚的钱可能不多,但他知道自己做的是有意义的事儿。

咱们也一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让再生资源回收变得越来越好,让咱们的地球也能更轻松、更健康!所以说啊,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可不是什么死板的条条框框,而是为了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让咱们的环境更美丽的好办法!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为这个事儿努力吧!。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巨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上海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电子设备等。

这些废弃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和处理,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目前,上海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回收渠道不够畅通。

一些居民和企业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处理废弃物,导致部分可回收资源被混入生活垃圾中。

另一方面,回收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型回收企业存在设备简陋、处理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回收效率和资源的再利用质量。

二、制定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建立规范的回收管理办法,能够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推动上海的循环经济发展。

(三)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乱堆乱放、非法拆解等现象,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

三、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回收主体和责任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明确其在回收过程中的责任,包括遵守环保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等。

(二)规范回收流程从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到加工处理,都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整个回收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回收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和处理行为。

(四)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提高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3)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3)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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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
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九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第十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持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在经营范围注明“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或“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商务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及河洪道两侧;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
(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
(四)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
(五)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第三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和城市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规定。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定。

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环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响周边居
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生产性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
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处置企业或者接受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时,应当持有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委托处置合同,并注明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进行查验时,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
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材质及时分拣、整理、打包、运输、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接受市商务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依托现有收购网点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登记。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社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站(亭)。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后,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建立收购台帐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登记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物品的;
(二)处置企业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未持有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后,未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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