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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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 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定义 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必须他方受损失; 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 就是法律和道德。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 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 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 以收缴。”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为 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 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 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 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 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许霆案法律方法适用(2篇)

许霆案法律方法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该案涉及到法律方法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许霆案的具体情况出发,探讨法律方法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以期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许霆,原为广东省广州市的一名男子。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元后,账户余额并未减少。

在短短几分钟内,许霆连续取款171次,累计金额17.5万元。

随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三、许霆案的法律方法适用1. 事实认定在许霆案中,法院对许霆的行为进行了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取款171次,累计金额17.5万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1)罪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中,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巨大,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2)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许霆案中,法院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司法解释在许霆案中,法院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应当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在许霆案中,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5万元,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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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抉择 尊重实质正义还在尊重法律形式 文化问题 五、认识法律现象的法学工具:法的文化解释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许霆,陕西人,2006年在广州利用ATM 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 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 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 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 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必须他方受损失; 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 就是法律和道德。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 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 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 以收缴。”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 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 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 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 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 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 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 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为 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 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 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 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 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 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 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 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二审判决:焦点在于民意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许霆 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 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 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 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 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 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定义 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 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 受害单位。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 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 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 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 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 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 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刑法》 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 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 让人疑惑。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 件,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 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 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 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 态的要件,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 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 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 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3.应受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 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 罚。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 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 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 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 两个不同的概念。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 抉择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 抉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 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 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 应慎重。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 抉择
《庄子· 胠箧》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 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意思是: 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回按律治 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 些大偷大到偷窃整个国家的人则不但不会 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受 世人景仰。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公诉人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在 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 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 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故障,卡上多了意外之 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他主观并无 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许在知 道情况后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 窃罪,这时他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 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二)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考量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侵占罪 vs.盗窃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侵占罪 vs.盗窃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 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 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 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 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 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 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 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 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 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 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 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一审判决:焦点在于罪名 辩护人辩称,ATM出错责任在银行。许 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 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 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 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 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 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的行为。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 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 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 财物的行为。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 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 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 不能构成本罪。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 抉择
(一)民意的类型 1.制度意义上的民意:法律 2.程序过程中的民意:诉求 3.媒体意义上的民意:舆论 4.政治意义上的民意:政策
四、“司法”与“民意”的较量、 抉择
(二)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关系 1.法律守护原则:不因民意牺牲法律 2.客观报道原则:不歪曲民意 3.法院适度沉默原则:司法中立 4.慎重回应原则:不对既判文书发表背离意 见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1.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 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 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 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 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2、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 是法益。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 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 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 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 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 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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