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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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题(作为例题看下)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作为例题看下)
答:(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赵某遭受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3)赵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符合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7.何某,男43岁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舌已伸到第三家,何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第四家的房屋,。。。。。。此时火已蔓延到第三家尾部。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试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犯罪。(2)陈某的死亡是由王某的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王某负有消除陈某生命安全所处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作为。(4)王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犯罪。
……………………………………………………3.陈某,男,1981年11月生,某校学生。 199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发生争吵,陈某用刀捅了吴某,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吴某、李某、张、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吴、李、张、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12.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

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

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

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张三法律经典案例(3篇)

张三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张三原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族,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

在狱中,他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受其影响,开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产生兴趣。

刑满释放后,张三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过程2018年3月,张三在一家商场内,以购物为名,趁店主不备,将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得手后,张三将该笔记本电脑以低价出售给他人。

不久,张三又以同样的手段,在另一家商场内盗走一台手机。

3. 抓捕过程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警方掌握了张三的犯罪证据,并于2018年4月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其犯罪动机不良,犯罪手段恶劣,且具有累犯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犯罪的原因张三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他不能正确面对生活的压力,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在量刑时,法院依法对张三进行了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误入歧途。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法学分析题(3篇)

法律案例法学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确实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款。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且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3. 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期限支付利息:(一)按年支付利息的,每满一年支付一次;(二)按季支付利息的,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三)按月支付利息的,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张三在2019年5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6月5日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三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次数:张三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恶性。

(2)盗窃数额:根据被害人陈述,张三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犯罪动机张三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因生活困难、经济压力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张三的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这种犯罪手段不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3. 张三的犯罪后果张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案例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案例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案例1、【案情】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__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__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__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分别定罪,并将各罪的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旨在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因为盗窃和故意伤害他人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盗窃和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张某不仅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张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王某因为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王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王某不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王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李某因为诈骗和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诈骗和侵犯著作权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李某不仅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李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能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数罪并罚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数罪并罚原则的重要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数罪并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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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石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出狱后一直未婚,有一天他在家突生念头:自己一个人过日子没意思,要是弄一个孩子养着倒可以做个伴。

于是他从家中出来,走到一个路口时,正好见一位妇女李某抱着一个男孩(1岁半),即用手中的甘蔗朝该妇女后脑猛敲一下,抢过孩子就跑,跑出几百米时被群众拦截,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对石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石某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任何犯罪。

请结合刑法理论对此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并说明理由。

案例2. 1992年,李某购买了一支自制单筒猎枪,并一直存于家中。

1994年8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1年初,被减刑数月,提前释放。

2001年4月16日,其因被他人滋扰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在侦查时,在其所驾驶的出租车上发现自制单筒猎枪,遂对李某进行盘查,李某如实交代了购买、私藏枪支的事实。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请结合刑法理论对此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并说明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理由是:(1)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虽然开始于1992年,但结束于2001年4月,其持有枪支的行为经历了一个由违法向犯罪转变的过程,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持有猎枪系违法犯罪的前提下,李某依然非法持有,应当属于故意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尽管李某当时正在服刑,无法执行该〈办法〉,但在提前释放以后,理应主动、及时地将持有的猎枪上交公安部门,但却并未交出,其行为属于对国家法律的抗拒。

(3)根据刑法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

李某在提前释放后持有该枪支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继续的犯罪行为,因此,符合累犯成立的条件,应该认定为累犯。

结论
本案涉及到跨法继续犯、连续犯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持续行为的认识问题。

我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
(1)李某在主观上有抗拒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枪支。

即使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颁布以前,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令、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

这就是说,李某在1992年私自购买猎枪时,也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当时其主观上便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颁布,将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持有枪支的性质随之发生变化,即由违法转为犯罪。

对于这一点,李某应当清楚,然而他却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继续非法持有枪支,因此,应当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故意。

(2)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以不作为的形式危害社会的行为。

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的范畴。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具有法定或者职务上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有将私自购买的猎枪及时上交公安机关的义务,且在提前释放之后,具有能够履行的条件,但却未履行,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指积极地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不作为犯罪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于作为犯罪来说,具有某种举动是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说,则不需要这个条件,行为人只要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犯罪即告成立。

因此,那种认为李某在提前释放以后,没有实施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累犯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界限。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有形的损害和无形的损害。

特别是对行为犯、危险犯而言,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存在,犯罪既达到既遂,危害结果当然也就同时发生。

就本案而言,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潜在的威胁。

尤其是当他受到别人的滋扰后,即将猎枪放在驾驶的出租车上。

尽管其本意或许是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然而这种预备行为,无疑也对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尽管李某没使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也尚未用该枪支对滋扰者进行反击或者伤害,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已经危害了社会。

(3)李某具备普通累犯成立的条件。

如前所述,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特定的义务。

李某提前释放后,具备了将以往保存的猎枪立即上交公安机关的条件,但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具备了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换句话说,从其提前释放后,重新控制其非法购买的猎枪时起,即开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李某在刚刚释放后,即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完全符合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

有的同志认为,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颁布时,李某正在服刑,对法律的规定不了解,因此不应认为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赞同。

对于法律的规定,公民有义务了解和掌握,服刑人员也不例外。

况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颁布后,有关部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公安机关还发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持有的枪支及时上交的通告,劳改场所也进行过动员。

因此,以李某正在服刑为理由,否定其主观上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故意的观点,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便李某对法律的规定不了解,没有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犯罪,也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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