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兰隆成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
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汤兰兰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个别案件的暴露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思考的广泛关注。
汤兰兰案件就是其中之一,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汤兰兰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概述汤兰兰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某省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案件中的被害人汤兰兰,年仅14岁,被同村村民王某以金钱、物质引诱,遭受长达数年的性侵。
在案发后,汤兰兰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上的伤痕,遂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王某不仅对汤兰兰实施了性侵,还对其家人实施了家庭暴力。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汤兰兰的家人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汤兰兰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法规交叉、适用困难等问题。
其次,执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家庭教育观念的落后,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2. 家庭暴力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难题,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3. 证人保护问题在汤兰兰案件中,证人保护成为一大焦点。
一方面,王某对汤兰兰及其家人的威胁、恐吓,使得证人不敢作证。
另一方面,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证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4. 法律援助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经济困难,难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四、法律思考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是我国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处理的涉及法律解释和裁判要点的案件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最高法案例。
一、王某盗窃案当事人王某在朋友家偷走了其笔记本电脑和现金,而这一行为被其朋友发现,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追查后将王某抓获,并在当事人的作证下将电脑和现金找回。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发表了重要的法律规定,即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犯罪主观故意的确认应当依据事实依法采信,如果证据不足,则应以非犯罪主观故意作为裁决。
至此,最高法院推动了刑事犯罪问题的更好解决。
二、龙某侵犯著作权案龙某是一名摄影师,他将自己创作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让所有人都可以下载和使用。
这一行为被其它网站所利用,并在盈利来源中大量使用了龙某制作的照片。
龙某因此起诉相关网站的所有人,声称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创作物。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单独承担。
此判决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更好实施和维护。
三、张某陷害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被害人胡某都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但张某因为意见不合而憎恨胡某,故意向公司汇报胡某的职业素质问题,并编造谎言诋毁胡某的名誉。
结果,胡某被公司辞退,并遭到社会谴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如下原则:在侵犯他人名誉实体前,应当对所谓披露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披露是虚假的,并且破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和实际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裁决有助于推动名誉权的保护和诚实信用的培养。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都展示了最高法院在构建司法公正和继承法治传统中所做的努力。
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执行。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上)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上)上传时间:2012-5-28 浏览次数:424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4月27日下午2:00,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承办,北京金杜公益基金、《法制日报》社评论部协办的金杜明德法治沙龙第6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明德楼725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期主题为“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解亘副教授担任报告人。
与会嘉宾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张晓茹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颖律师及多位博士生。
沙龙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教授主持。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运作。
如何评价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择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效果,便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亟待回应的话题。
在此背景下,本期沙龙把主题确定为“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主办单位将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整理成文,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沙龙于下午2:00开始。
各位报告人结合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原则、裁判要旨的编写、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方式、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本身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等问题各抒己见。
本次沙龙的报告人来自不同学科,民诉的王亚新教授、刑法的梁根林教授、周光权教授、经济法的李友根教授、民法的解亘副教授、宪法的黄卉副教授分别从各自学科视角贡献精彩纷呈的观点,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剖析。
在互动环节,报告人围绕争议问题更加深入地交换看法。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一处处长王伟国博士、嘉宾张晓茹副教授、付立庆副教授、吴颖律师也参与到热烈的讨论当中。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教授当场翻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一些法律专家、教授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导致案件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警方抓获。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认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聘请了一位著名法律教授担任辩护人。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教授为王某进行了无罪辩护。
然而,在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律教授突然翻供,承认王某有罪。
这一突变让法庭陷入混乱,最终导致王某被判无罪。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教授翻供的原因(1)利益驱动:法律教授可能因收取王某高额律师费,而在庭审过程中受到利益驱动,故意翻供。
(2)心理压力:面对强大的证据压力,法律教授可能产生心理压力,导致翻供。
(3)个人品质:部分法律教授可能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为追求个人名誉和利益,不惜翻供。
2. 翻供对案件的影响(1)误导法庭:法律教授翻供可能导致法庭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损害当事人权益:翻供可能导致无辜当事人受到冤枉,损害其合法权益。
(3)破坏司法公信力:翻供行为可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建议与对策1.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1)提高法律教授的职业道德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2)加强对法律教授的职业道德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完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制度,确保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2)加强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监管,防止律师滥用辩护权利。
3. 强化证据审查(1)法庭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对涉嫌翻供的法律教授,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滥用辩护权利。
4. 提高法官素质(1)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提高其审判水平。
(2)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五、结论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案件审理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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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一)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 CCTV-12 《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 = 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百度视频】【案例2 = 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 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 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 】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韩发现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转移至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寿花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
(四)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的成否【案例4】1986年初,患者夏素文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
当年6月23日,夏病危,其子王明成与其大姐、二姐、妹妹一起将其母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
入院当日,医院就给患者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
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其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其母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
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烦躁不安,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入睡。
6月28日上午9时左右,王明成及其妹来到到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蒲连升的办公室,要求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先是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蒲连升便先给夏素文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出院),后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名。
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问:你认为,被告人蒲连升与被告人王明成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参照案例】2001年4月8日,67岁的梁万山92岁的母亲张秀英突然摔倒在地后不省人事,经医院确诊为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
经过50多天的治疗,老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人无异,已无治愈的希望。
母亲大小便失禁,只能靠葡萄糖水维持生命的惨状令梁万山非常痛苦。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决定为母亲实施“安乐死”。
5月31日中午,他用触电的方式为老母实施了“安乐死”。
事后,梁坐立不安,当晚便投案自首。
(五)医生的拒绝救治与故意杀人的成否【案例5】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
从当天下午4时至晚7时20分,其同居者肖志军与院方僵持3个多小时。
这名34岁的男子一直对医生的苦劝置之不理,拒不签字。
为让他签署同意手术单,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来到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
甚至有病人劝这名男子说,“只要签字就给你1万元”,但这名男子就是不签字。
最后,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所有说服都没有效果。
医院一度怀疑其精神异常。
经神经科医生询问,这名男子思路很清晰,精神毫无异常。
据院方介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行剖腹产手术。
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患者进行心脏按摩。
在抢救过程中,孕妇心跳呼吸停止过4次,均被抢救过来。
前晚7时20分,这名22岁的孕妇和腹中的孩子因抢救无效双双死亡。
11月25日,李丽云母亲到北京八角派出所报案。
李母称,“我认为应马上追求(究)他的刑事责任。
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
”【参照案例】2005年6月2日晚11时左右,商丘市妇女郭某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儿子周涛哭喊肚子痛得厉害。
她急忙带着儿子赶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挂急诊,经初步诊察,急诊科医生让患者周涛转入二楼的普外科。
从急诊科到普外科有200米左右的距离,当她慌慌张张将周涛转到普外科时,发现该科值班主任郑义正在睡觉,接连呼叫第三次时他才勉强起来。
郑义起床后极不耐烦,随便看了看,就把孩子推出去,让他们回急诊科治疗。
没有办法,他们只好手忙脚乱将周涛又往急诊科转。
此时,周涛已经几近昏迷,急诊科医生说需要立即灌肠,可是他们不会灌,又让其去二楼普外,经过几次周转,这时已是早上5时左右。
终于决定为周涛治疗的医生提出交押金100元,否则不予治疗。
因周涛母亲身上带的钱已基本花完,只剩下90元,她就和医生商量能不能少交10元。
但医生说医院没有这样的先例,周涛的母亲就请求医生先给孩子治病,钱随后就叫家人给送过来,而医生还是以押金没交齐为由不予治疗。
无奈之下,周涛母亲跪下来,请求医生先给孩子看病,钱一定会补上。
但医生仍然不答应先救孩子,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早上6时20分左右。
最后,周涛的母亲从外面借了一个好心的看门老大爷10元钱补交上了押金,医院这才开始为孩子治疗,而此时孩子也已经不省人事了,在一瓶点滴只输入了三分之一时,9岁的孩子带着遗憾离开了这个世界。
问:相关医生的行为,能否及应否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六)自杀行为与故意杀人的成否【案例4 】2007年9月23日晚上7点左右,孙淑真在暂住地与丈夫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黄某动手打了孙淑真,孙想不通便产生轻生念头。
她将黄某反锁在门内,随后身背出世才6个月的女儿跑到不远处的桥上跳河。
落水后,孙淑真出于求生的本能呼喊“救命”,跳窗而出的丈夫见状马上跳入河中救妻子和女儿。
在群众的帮助下,孙淑真被救起,但女儿溺水身亡。
当天,孙淑真在丈夫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日前,上海松江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淑真有期徒刑11年。
【参照案例1】一已婚男子恋上他人,欲离婚遭家人反对后,和情人一起自杀殉情,在帮助情人自杀后男子连捅自己数刀,哪知醒来却发现自己没死,遂从5楼跳下,命大的男子竟然被医院抢救过来。
但在近日,该男子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龙岗检方介绍,男子王某某已结婚,后来与丘某某相爱,意图与妻子离婚后和丘某某结婚。
不料却遭到丘某某家人的强烈反对,一时没有办法,丘某某与王某某离开各自的家庭,一同租住到一间旅馆。
2008年1月12日晚10时,王某某与丘某某为了争抢水果刀切柚子这一小事发生争吵,在互相抢夺水果刀的过程当中,王某某误伤了丘某某的腹部。
正当王某某慌忙要打120时,却被丘某某制止,丘某某伤心地认为既然婚事遭到家人反对,如做不成夫妻,不如两人一起自杀殉情,做一对“同命鸳鸯”。
王某某当即答应,丘某某马上拿起水果刀割破手腕,因担心割腕死不了,便让王某某帮助自己自杀,王某某即拿起水果刀往丘某某腹上捅了一刀,然后自己又效仿丘某某割腕,后又往自己腹部连捅三刀。
之后,一对殉情情人相拥而睡。
惊奇的是,在事发后第二天早上,王某某醒来时发现自己并没有死,而其身旁的女友丘某某早因失血过多死亡,想到和女友的生前约定,王某某便从所住的客房五露跳楼自杀,更令人意外的是,及时赶到的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了过来。
两次自杀未遂的王某某被救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目前,王某某并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案例7 = 高龄犯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王长经老汉已经92岁高龄了,谁也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
早些年,从外地退休的王长经回到阔别已久的故乡——山东省昌邑市。
退休了,原本该享受平静、幸福的晚年生活了,然而没幸福几年,王长经的前妻病故了。
老伴老伴,就是老了做伴的,老了没个伴儿的日子很难熬。
可能人上了岁数更怕孤单,于是,王长经就与后来的老伴盛氏结了婚。
婚后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
王长经虽年事已高,暴躁的脾气却不输毛头小伙子,他经常对老伴盛氏拳脚相向。
年过八旬的老伴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无奈之下,只好与王长经分居,另起炉灶生活。
王长经自己不会做饭,老伴离开家后,他生活得很狼狈,由此也对老伴更加生气。
2007年7月26日早上,二人又发生矛盾,王长经按捺不住心中的怒气,对盛氏一阵拳打脚踢,竟将86岁的盛氏当场打死。
昌邑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考虑到王长经年事已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8 = 被告人的身份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徐建平与丁遐是自由恋爱,两人曾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一个可爱的女儿,事业上也同甘共苦。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因工作等方面的事情,二人时有争吵。
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又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
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
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
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的突出贡献。
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
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