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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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九龙坡委发〔2009〕21号)精神,加快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家、重庆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文化创意产品(服务)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的企业(机构)享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

(一)入驻九龙坡区的市区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机构);

(二)投资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企业;

(三)通过认定的其它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工作室、项目。

二、政策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可按对应条款给予支持,原则上不得重复享用,且不得重复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0〕16号)相关条款。如果企业享受政策时,既适用市级优惠扶持政策,又适用本办法,则优先执行市级优惠政策,不足部分由本办法补充解决。

(一)新办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数码、音像、图书等文化专业市场,比照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两年按80%,后三年按6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有文化专业市场,比照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5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二)新办动漫、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咨询策划等创意机构,比照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分别按70%、60%、5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有企业或单位,比照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三)新办(或新建)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影剧场、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自开业年度起,比照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按80%,后两年按6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有专业演出场所,比照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四)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交易的艺术品,比照市场代艺术品出售方缴纳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按艺术市场管理方20%,出售方80%,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五)新办文化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年文化产品配送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比照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从达到之年起,前两年按80%,后三年按6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有年文化产品配送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品物流配送企业,比照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5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比照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5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三年扶持。

(七)入驻黄桷坪艺术园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且向市民免费开放的艺术家工作室、艺术基地公共空间,三年内按其实际租赁房屋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原则上艺术园区年补贴总面积控制在25000平方米以内。

(八)对租用房屋进行研发、办公及生产,且产业化前景较好的文化创意企业(机构)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机构)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原则上全区年补贴总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并向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企业(机构)倾斜。

(九)黄桷坪艺术园区内企业(单位)出租房屋给文化创意企业(机构)使用的,比照房屋出租企业(单位)租赁部分实际入库房产税收比业态调整前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部分50%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年扶持。

(十)纳入九龙坡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区内文化创意项目发展的,比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由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三年且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40万元,三年累计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

(十一)新增为文化企业(机构)或建设文化专业市场提供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单位;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带动性强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三、文化创意企业(机构)的认定

文化创意企业(机构)每年2月由区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区创意办、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商委进行认定,一年一定。文化创意企业(机构)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行为。

四、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五、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文化创意企业(机构)于每年3月前向区文广新局申报,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文化创意产业节庆节会和对区域经济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六、其他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九龙坡府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文化工作文创产业△扶持办法通知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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