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9)
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水系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主要是:(一)城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镇空间环境等;(二)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三)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四)城镇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泰政办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文化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提高城市的知名度,促进城市历史遗存和文化保护,推动城市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照《条例》,结合我省南通、无锡等城市申报成功的经验,现提出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
一、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行性分析去年8月,我市成功举办了城市总体规划高层专家咨询会,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现场察看我市历史文化遗存后表示,泰州具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和基础。
一是历史文化底蕴丰厚。
泰州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自古人文荟萃,名贤辈出,儒风之盛,夙冠淮南。
南宋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知州陈垓在胡瑗讲学旧址创建了江苏省最古老的书院之一--安定书院;明代王艮开创的“泰州学派”,是中国哲学史、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清初,孔尚任在泰州陈庵写下了不朽名作《桃花扇》,泰州籍评话宗师柳敬亭和京剧大师梅兰芳,对中国戏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古老的历史,给城市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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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 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规划区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规划区是指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B.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C.界定规划区范围属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D.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答案】 A2、下列行为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劳动教养B.驱逐出境C.强制拘留D.强制扣留【答案】 A3、修改涉及()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A.总体规划控制性内容B.总体规划发展性内容C.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D.总体规划实施性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和省会城市、首府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其中提到“较大的市”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其概念是指( )A.城市人口不足百万,但在50万以上B.除县级市以外的城市C.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D.有权制定和发布适用本市需要的规章的城市【答案】 D5、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B.县域城镇体系规划C.城市总体规划D.城市详细规划【答案】 C6、下列哪项内容不符合《水法》有关规定?()A.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B.水资源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C.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D.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7、根据《森林法》,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负责登记的部门是()。
A.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B.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C.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答案】 A8、对于制定《城乡规划法》来说,不属于其重要意义的是()。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建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建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2017年至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现决定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要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总结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提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 副本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50题)1、(2015年真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
A.12B.10C.8D.6【答案】 A2、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会()。
A.仅导致合同权利的终止B.仅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C.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均终止D.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和债务【答案】 C3、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B.商标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C.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共性条件D.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长于实用新型专利【答案】 B4、(2021年真题第1批)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B.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C.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D.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答案】 B5、关于施工企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B.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日3日前通知管道所属单位C.施工企业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时应采用书面形式D.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答案】 C6、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B.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经批准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C.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D.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期间,公告部门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答案】 C7、根据《刑法》,下列下刑事责任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B.没收财产C.驱逐出境D.拘役【答案】 D8、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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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河道、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保护管理对策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专业保护队伍。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与监督管理,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认定,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组织建设,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民政、教育、旅游、民族宗教、园林、林业、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专项保护经费,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普查、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九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经国务院和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保护对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名录:(一)泰州、兴化等历史文化名城;(二)海陵区城中、五巷-涵西街、涵东街、渔行水村和姜堰区溱潼镇绿树院-院士旧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兴化市东门、北门和泰兴市黄桥镇东片、西片等历史文化街区;(三)溱潼、沙沟、黄桥等历史文化名镇;(四)传统村落;(五)海陵区钟楼巷、八字桥西街、北山寺街和高港区庆元街、姜堰区北大街、兴化市西门等历史地段;(六)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七)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工业遗产;(八)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九)历史河道、古护城河、古运河、古桥、古井、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产业;(十一)国务院和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二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地段:(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比较完整,并具有一定规模;(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和地方特色;(三)文物古迹较多或者泰州传统民居成片分布。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地方特色;(二)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三)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四)具有其他历史价值。
第十四条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信息、修缮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信息、修缮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监督检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内容:(一)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泰州历史城区水城一体的古城格局,青砖黛瓦的建筑风貌,主干道十字相交、街河并行、街巷排列有序的空间肌理和兴化历史城区“十字结构、一廊多片”的城市格局;(三)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空间尺度和巷弄交错的传统民居群落风貌,以及沿街的传统商业风貌和沿河的水乡民居风貌;(四)南北交融、兼收并蓄、崇文重教的泰州地域文化。
第二十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和其他建筑。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统一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消防、供水、排水、电力、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历史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建立主次干道与支路网有机匹配、密度科学合理的路网体系,形成以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为主体的出行系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四条历史城区应当保护水城风貌,保持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原有形态,禁止填埋、缩窄河道,逐步恢复重要历史河道。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建筑高度分级分区控制措施,并且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建设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宜采取地下通道方式;新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设施应当地下敷设;(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严重冲突的,应当进行整治改善,逐步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七条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中各种建筑的翻建、改建、修缮、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泰州传统民居。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泰州传统民居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较为集中区域进行环境风貌整治的,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整治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依法征得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重大环境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环境风貌整治应当保持传统街巷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依存的历史环境要素。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需求,编制年度修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