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合集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研究⽂章摘要:当前快速现代化、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空间争夺愈演愈烈,乡村建设⽤地被侵占,农民⾃⾝建房⾼潮迭起,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从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到传统村落的⾃上⽽下的系列政策体系,但基本思想仍是将传统村落作为⽂物进⾏保护,忽略了本⾝的⽣命性、系统性,导致传统村落保护制度本⾝的针对性不⾜,传统村落的⾃破坏和他破坏层出不穷。

本⽂从制度层⾯反思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问题,从问题⼊⼿提出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制度反思制度创新Research on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Abstract: The contest of urban-rural space grows in intensity under current rapid modern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which is taking the form of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being illegally occupied and the popularity of rural self-built housing. Although China has adopted series of top-down approaches aimed at historical towns and villages to traditional villages, the main idea of which remains regarding traditional villages as cultural relics, ignoring its vitality and systematicness. The defect results in insufficiency pertinence of traditional village protection system and continual de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this paper, essential issues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are studied,and strategic proposals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are suggest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system, system reflection, system innovation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研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演进与复杂性分析(⼀)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单轨制阶段(1986-2011年)1、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部门规章阶段(1986-2007年)我国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始于上世纪⼋⼗年代,1982年的《⽂物保护法》将历史⽂化名城列⼊不可移动⽂物的保护范畴,随着对历史⽂化名镇名村价值认识的加深以及保护形势的⽇益严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社会⼈⼠呼吁加强对历史⽂化名镇名村的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陕建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11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文物(化)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文物局: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省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提升我省城镇建设的历史文化内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制订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一、评定目的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工作。

二、评定标准评定的标准包括: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貌保存度、保存现状规模和是否有市(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其价值特色应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传统聚落、民族特色等诸方面,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1、经贸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2、交通枢纽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迩,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6期2019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其中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通报》指出,2017年至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现决定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通报还要求各地将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提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历史文化名城岂能无历史诚然,因为年代悠久,一些老城区的确存在脏乱差的问题,配套设施也满足不了人们现代化生活的需求,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改造有一定必要,但盲目大拆大建,无视规划乱改乱建,不仅会破坏文化根脉,也有损居民利益。

因此,对于这些有着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街区的改造,需要科学的论证、合理的规划、严格的审批,尤其是要平衡城镇发展建设和老城区居民生活的需求,在城市建设、宜居生活和文物保护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机制。

目前,保护文化遗产已经有了共识,地方政府大多希望借助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文化旅游开发,打造城市的文化名片。

但也要看到,经济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还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些地方虽然喊着“保护”,却不尊重文物和规划单位的意见,不尊重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规律,反而使很有历史积淀的街区,少了历史传承、多了现代建筑,少了烟火气、多了商业气。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建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建村[2003]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并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见附件3)。

根据各地评选推荐,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等10个镇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等12个村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对已经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撤销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称号。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二00三年十月八日附件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附件3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一、评选目的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建规[2012]19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的通知
(建规〔2012〕1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
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栝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

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第二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条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份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六)划定历史域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
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

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