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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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PPT课件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主要表
现为:全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药已有2682所(包括中西医
结合和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床位数达到28万余张,中医医
院门诊提供的服务量中,中医科占1/5强。
2020年9月28日
20
•
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25所,中等
中医药学校50所,独立的中医药科研院所94个,中
组织向其成员国推荐运用针灸治疗43个病种,欧美
多数国家对针灸治疗予以认可,有的国家和地区将
中医药特别是针灸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了中医药学历教育,多年来
在我国学习自然科学的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的一
直居首位。已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医从业人员
进行了资格准入管理,中医药的发展前景受到了各
医药人员达到50万余人(不含中药生产经营和监管人
员)。
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
廉、验的优势,在防治某些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存质
量的疑难重病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色。平均每诊
疗人次医疗费用、每一出院患者住院费用,中医医
院均低于西医医院。与同期西医医院对比,在常见
的20个住院病种中,中医医院的药费、检查治疗费
2.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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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 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 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 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 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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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卫生改革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 人员的
分类考 核办法 的拟定
• 生产来源于古典名
• 古代经
• 中医药
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申请批准文号时的 具体管理办法
典名方
的具体 目录的 确定
国家标
准、行 业标准
要全面落实《中医药法》,尚需中医准入、相关 人员考核、经典名方目录及其制剂化免临床、标
准化等细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个“结合”
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种植流通 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
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鼓励发展人工 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 及其相关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举办中医诊所的,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 委托配制中药 仅应用传统工艺
将诊所的名称、地 药饮片,医疗机构可
址、诊疗范围、人 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 员配备情况等报所 师处方的需要,在本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医疗机构内炮制、使 中医药主管部门备 用……应当向所在地
制剂,应当向
委托方所在地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
里程碑 意义
1
立法的背景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西医并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
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
新的问题
呼吁
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1
内容刚要 2
立法的背景意义 立法目的
3
亮点
4
总体内容的解读
5
关键词的解读
6
从中医药产业链解读
7
核心释义系列解读
8
从实施角度解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部
2016.12.25
《中医药法》
“母法”
2017.7.1
里程碑 意义
3
1
立法的背景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8
5
关键词的解读
----共提及关键词46个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个“并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加工使用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 医生,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 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 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建设符合中医药 特点的中医药科
技创新体系
推 科广 学应 技用 术中 成医 果药
1
内容刚要 2
立法的背景意义 立法目的
3
亮点
4
总体内容的解读
5
关键词的解读
6
从中医药产业链解读
7
核心释义系列解读
8
从实施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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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部
2016.12.25
《中医药法》
“母法”
2017.7.1
里程碑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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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的背景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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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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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的解读
----共提及关键词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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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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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个“并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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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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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加工使用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 医生,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 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 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建设符合中医药 特点的中医药科
技创新体系
推 科广 学应 技用 术中 成医 果药
中医药法_PPT课件

一是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一审和二审后,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中国人大网两次全文公 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 14588位网民 的35438条意见和85封群众来信。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医药法 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 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 见。
二、立法过程
五是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等部门交 换意见,共同研究。
回顾中医药法整个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 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为促进中医药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主要内容
(四)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的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
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 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 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 明确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 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 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
2、中医药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当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 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 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 ,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如果 法律名称叫“传统医药法”,则难以体现 中医药不断进行发展创新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
4、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医药法 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 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 见。
二、立法过程
五是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等部门交 换意见,共同研究。
回顾中医药法整个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 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为促进中医药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主要内容
(四)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的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
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 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 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 明确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 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 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
2、中医药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当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 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 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 ,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如果 法律名称叫“传统医药法”,则难以体现 中医药不断进行发展创新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
4、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
中医药法讲座共24页PPT

• 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 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
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 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 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 《中医药法》明确:
可以决定一个中医机构工作的历史 遗留问题较多,近年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急需专门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和调整,从而使中 医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受干
扰地健康前进。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 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 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 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实施中医药法思路举措
1、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丰富形式,立体报道,家 喻户晓。 2、实施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实践技能效果考核方案:通过 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考核内容, 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 展执业活动。开放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3、推行盲人医疗按摩执业政策: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人员, 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 2、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
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
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规
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 一是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中医药法解读和启示ppt课件

➢ 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 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 储备
➢ 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
7
一、法规解读
(二)法条梳理 2、中医药服务 (4)监督检查
环境宽松,抓大放小!
完整版ppt课件
中医药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重点
开展中医药服务 需符合基本要求
➢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 生态环境保护。
➢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 育及其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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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二)法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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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2)加工使用
➢ 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 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 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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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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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梳理
5、中医药科学研究
(2)中医药传统技艺发掘
➢支持对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 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 鼓励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 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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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完整版ppt课件
完整版ppt课件
《中医药法》解读与启示
1
总纲提要
完整版ppt课件
一、法规解读
(一)历史意义 (二)发条梳理 1、总则 2、中医服务 3、中药保护和发展 4、中医药人才培养 5、中医药科学研究 6、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7、保障措施(8、9两部分略)
二、亮点分析
中医药相关法规解读与分析ppt课件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
(二)推荐和指导册老管师理要实求施:细则》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由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
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区域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
医师,对被推荐人的医术 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
创新二:改革创新中医诊所管理制度。
3
中医药法调的查两处个制理度创新:
创新一:改革创新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
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中医医师资格准入和注册制度。规定对比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执业医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调查处理
中医师资格认证中
心
【郑重声明】
“民族医医师资格
证”
“康复理疗师”…
这些证书都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公 布国家职业资格目 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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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印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公 布国家职业资格目 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7]68号)
法》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 《中医药法》 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PPT参考幻灯片

❖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3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市中医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5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Fra bibliotek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6
❖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3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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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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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Fra bibliotek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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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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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9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 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 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 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 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方法。
8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 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 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 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4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 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 技术水平。
7
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 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 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 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 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 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5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3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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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 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 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 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 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 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 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实践技能和效果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 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 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9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 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 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 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 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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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 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 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 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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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 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 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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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 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 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 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 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 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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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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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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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 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 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 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 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 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 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实践技能和效果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 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 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