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 19)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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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 1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与治

理对策

[摘要]不良资产问题是困扰全球银行业的一个难题。事实上,不良资产问题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时常要遇到的问题,许多国家为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同样面临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处置艰难的障碍。由于不良资产问题事关金融体系的稳定,事关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极大地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和积极性,因此,面对不良资产形成与处置中的困难与问题,从研究不良资产在制度、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的组织及管理机制出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途径和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信用体系,信贷风险管理

不良资产问题是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尽管进行了多年银行业改革,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受到大量坏账的困扰。所谓银行不良资产,广义上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经营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

本金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的贷款,称为狭义的不良资产或不良信贷资产。本文将从狭义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和危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从1995年全国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降低国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开始,各商业银行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运行机制,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法律途径及自身体制改革等加大减少不良资产的力度。尤其是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近13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改善了财务状况,降低了不良率。经过近7年时间的艰苦努力,200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首次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净下降。2003年底,中国政府加速了对银行业的改造,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总额为450亿美元的资本之后,又在2004年从这两家银行中剥离了2700亿元的不良资产。另外,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剥离了大量的不良资产。2004年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76亿元,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3.2%,比年初下降4.6个百分点。2005年9月,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首次下降到1位数,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降至8.6%。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保持了自2002年以来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年“双降”的良好势头。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经过多年的努力,尤其是通过综合处置和资产置换,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一般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市场风险;而我国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却迥然不同。本文将从制度、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机制等几方面,对不良资产的成因做一探讨。

(一)国有商业银行及国企产权制度缺陷,资产管理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是财政的出纳,银行信贷资产是平衡财政预算的最后手段。近几年,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基本完成,经营行为市场化成分加重,行政化色彩淡化,但从根本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是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属国家所有,承担了改革与发展稳定器和推动器的作用,因而扮演的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而是国家的经济手段和工具。

国家独资导致产权模糊和结构单一,经营决策者、普通员工及存款人均缺乏对资产风险管理的关切度。股份制改革以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造成了产权主体的实际虚置,银行的管理无法落到实处。一是银行是国家的,国家与银行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表现在人事任免权上,银行行长由国家任命,难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选择。个别被任命的行长为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任,不惜以

假表、假账的手法掩盖其经营的劣绩。这样,银行信贷质量的高低就难以理性地分清到底是银行自身原因还是政府行为造成的。二是产权主体虚置,造成银行信贷缺乏公众的约束。存款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钱存在银行是绝对安全有保障的,即使银行倒闭了,还有国家在,决不会坐视存款人的损失不管,因此也就放松了对银行经营的有效监督,更忽略了银行将存款用于何处,能否保值增值。三是产权主体虚置也造成银行经营缺乏自主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业务。事实上,银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却不能从自身利益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贷款利率的选择、贷款对象的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等方面,银行往往受到行政干预,没有真正自主起来。银行经营在利润上交后,在信贷风险管理上也就失去了积极性。因此,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想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困难的,相反,我国新兴的几个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因受政府干预少,政银分开,银行自主经营,其资产状况及效益大大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国企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造成大量质量低下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企业的赖账“机制”。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国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国企的资产保值增值很大程度与企业经营者没有直接关系。在缺乏利益激励与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其直接后果就是国企效益的低下。据统计,国企的负债70%以上都是银行贷款,这样从总体上加大了信贷风险。首先,在思想上国企的经营管理者认

为,国企是国家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国家的,这就形成了一种“赖账机制”,尤其是经营效益差、负债率高的企业相信国家不会让其破产,一旦破产,动荡因素增多,同时破产后银行的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危机。其次,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为避免许多老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到了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在纺织、机械、电子及矿山等行业中,有些国有企业设备的技术水平至少落后西方25年。在西方市场经济中,这样的企业已经关门走人了,因为关闭企业可以减少损失,但在中国政策性贷款却维持着这些企业继续进行过时的生产,其原因在于企业提供着职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退休金等传统的保障福利。第三,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受行政干预较多,企业一些投资项目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出现经营亏损,投资失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逃脱银行对企业的惩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很大一部分被无效投资项目所吞噬。而且,这些企业总是尽可能降低自有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把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留给银行去填补,导致信贷资金运行质量的恶化,不良贷款由此产生。

(二)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是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社会环境因素

金融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就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

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企)一直都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许多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同时,由于我国社会规范还不健全、体制安排也不尽合理,一方面对失信惩罚不力,另一方面守信收益不明,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比如,企业改革过程中,借破产、合并、分立等形式有意逃废银行债务。

另外,在金融交易中,由于银行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获取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串通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使得金融信用更加扭曲,贷款风险增大。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规条件外,还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弄虚作假,导致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突出表现在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一旦注册成功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造成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再如法定验资机构失实,一些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项目时,不进行调查,闭门造车,甚至仅根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进行审计,草率做出验资证明;此外,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报告数据,出具虚

假结论。上述恶劣的信用状况,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从而形成不良贷款。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法律原因

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 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才正式确立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 2003年下半年才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主监管职责。另外,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一方面,授予债权银行参与、监督涉及债务企业处理的权利不够充分,无法达到参与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银行债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尚欠缺相应法律规定。如就债权银行对债务企业合并、分立时的清偿请求权和要求提供担保权而言,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中,仅《公司法》第184

条和第186条有所涉及。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包括非公司制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目前大部分改制企业并不是按《公司法》组建的,而是传统意义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因而不受《公司法》约束,债权企业在分立合并时不通知银行,银行向其提出清偿请求和提供担保的要求,也无相应法律依据。法规的不健全给信贷活动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未能有力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同时,由

于对国际金融领域缺乏了解,对国际金融法规了解甚少,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和进行跨国风险管理了。此外,我国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信贷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较少,未能吸取别人的先进经验,因此,更加重了信贷风险。

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规避法律,转移风险,非法使用贷款。第一,使用贷款的误区。企业不是从改善经营管理中走出困境,而是以贷款来偿还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有一些企业则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贷还贷。这些企业给银行造成的表面现象似乎信誉很好,但如此循环,其向银行的贷款总额已远远超出企业本身的财产。第二,企业财务制度混乱,资金去向不明。不少企业对《会计法》、《公司法》中财务会计的规定视而不见,滥设账户,缺乏完善的账簿,财务结算制度混乱,资金浪费严重。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滥用企业资金,但又不能从账簿上反映资金的流向,当企业亏损、倒闭时,企业的资金去向就难以查明,甚至连应收账款也无法反映,造成债权人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第三,骗取贷款,进而非法使用和侵吞贷款。借款人为获取贷款,经常采取多种手段:一是用虚假的财产抵押;二是骗取担保人担保或与担保人串通一气搞假担保和无风险的担保;三是不择手段搞金钱交易,拉拢腐化贷款人和担保人,一旦贷款到位,几经转账后贷款就被提取现金转为个人存单或转入个人信用卡,严重的甚至携款外逃。贷款到期后,贷款根本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资产。

(四)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制度缺陷,是不良贷款产生的内在原因

发放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贷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形成不良资产。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一些公司项目关系复杂,“招呼贷”、“人情贷”时有发生。经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析发现,有的是个别银行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不做审查就草率放贷;有的是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还有就是主管信贷的行长、科长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即随意批准放贷。二是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方缺乏能力。贷款担保是强化信贷管理,减少贷款风险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有些银行信贷管理人员担保意识较差,出现了不少不符合规范的担保借款行为。具体表现在:第一,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导致了担保合同无效。如对企业、公司间互相担保审查不严。有的企业不具有代偿能力,如保证人把全部财产抵押给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后,又为其他企业、公司担保贷款;甚至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及学校、医院、政府部门作为保证人为企业担保贷款。另外还有“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企业、公司互相担保贷款,担保形同虚设。第二,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不实。担保法对抵押、质押的生效条件分别规定为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然而,有些银行在贷款时,对房屋、交通

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对大面额存单等权利凭证也不要出质人按规定移交给质权人。因此,当双方为同—一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或持有质押权利凭证一方当事人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过这一法律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第三,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范。有的银行严重违规,直接为借款人指定保证人;有的与借款人串通,诱骗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盖章担保;有的格式合同仅列明由谁担保,不写保证期限、保证范围及保证责任的种类,未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期限等。

另外,在化解新增不良贷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一是为了应对社会信用危机和纵向风险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导致企业借贷手续复杂,成本攀升,企业续借资金的动机下降,从而形成正常贷款逾期、“账面”不良贷款上升现象。这里出现了一个两难问题,即银行管理弱化则实质不良资产上升,银行管理强化则账面不良资产上升。二是企业贷款符合借新还旧标准而未及时办理转贷手续,形成大量不良贷款。由于当时的信贷管理制度因素,信贷审批制度的时滞性使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所需时间加长,手续烦琐,有些银行和企业由于怕麻烦,不积极申报转贷;另外,由于利益驱动,银行为了得到较高的逾期风险贷款利息,对有实力、现金流量大,收息来源可靠的,如交通、通信等企业,即使符合借新还旧标准,也不主动为其办理转贷,导致不良贷款占比上升;还有受贷款回收责

任制影响,信贷人员主观上对贷款借新还旧态度不积极。三是银行为防范风险,对于贷款期限普遍缩短,大多数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都控制在1年以内,这与一些企业的生产周期不相吻合,到期时企业若无其他资金来源的话,贷款必然会形成逾期。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危害性分析

巨额的不良资产不仅影响着银行体系的稳定,而且不同程度地,削弱了银行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制约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资金是生产要素的龙头,不良资产的存在导致资金大量沉淀,资源配置效益便无法正常发挥,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存款,不良资产过多,许多贷款不能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就有无法支付到期存款从而可能引发存款支付危机的可能。这将引起整个银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动荡,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助长企业不良经营风气,危害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拖欠其他企业货款,造成其他企业无法正常收回销售收入,经营陷入困境,从而连锁导致其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另一方面,银行不良资产增加,不仅被动接受了被拖欠货款企业转嫁过来的贷款损失,同时等于放纵和助长企业间的此种相互拖欠货款不良风气,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因此,只有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问题,才能促进和推动企业之间尽快清理货款拖欠,使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得到改善。

阻碍银行改革的持续推进,妨害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近年来,银行对于贷款极其谨慎小心,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放款能力,加之银行业务的全面开放及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背负着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必然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对于商业银行整个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只有达到有关标准,将不良资产降下来,才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除此之外,对于上市银行来说不良资产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首先,它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金周转,使银行资金无法运用到收益更大的项目上,这对银行资金来源也是一种损失,特别是在银根紧缩或出现存款滑坡的情况下,银行无法通过贷款回收来增加头寸,往往出现支付困难,影响银行声誉。其次,它会造成银行的资产损失,即使有抵押物可以变现,但也存在一定的变现难题和资金损失,使得银行经营步履维艰,阻碍其正常发展,甚至阻碍其参与国际竞争。再次,导致银行财务状况恶化。不良资产对银行财务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较多的贷款利息无法收回,银行却要如实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坏账需计提大量准备,这会导致上市银行年终业绩的下滑,从而动摇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持有该银行股票的决心。

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及建议

不良资产问题不单纯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宏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涉及的权益主体关系复杂,仅仅依靠传统的清收转化等

处置方式已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因此,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必须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构建科学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和方法。

1.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健全处置不良资产的环境。首先,利用中央和地方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对逃废债典型进行曝光,以强大的舆论攻势,遏制企业逃废债,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同时,在全社会开展遵守信用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使大家都意识到逃废债的可耻性。其次,要在中央和地方形成共同管理、联合制裁的局面,即一方面对于一些处置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对全国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司法支持,运用民事和刑事手段制裁、打击逃废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有相应的特别行政法规,明确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以及奖惩措施,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与此同时,为切实提高金融案件的执行效率,司法部门应加大督察督办力度,把提高金融案件执行效率作为专项治理内容,支持资产公司尽快回收变现资产。

2.针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实行新老划段管理。银行的体制决定着银行的行为、动机和方向。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并未真正行使其自主权,政策性投资贷款导致了大量的呆坏账。对于这些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存量不良贷款:(1)采用资产剥离的方式,由国家对银行和企业的体制性欠款进行一定的资源补偿。(2)对债务企业进行资产债务重组,由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和策划,通过兼并、破产、证券市场的收购、

企业托管等,还包括企业出售、股份制改造、企业租赁及承包等方式来重组和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重新启动;债权人要积极地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向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服务,同时须落实好银行债权,以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3)资产证券化是债权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较佳方法,特别是对有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如此。国家可从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债权人则对这些不良债权进行科学的包装,与企业一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使其上市,借助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以收回不良资产。

随着外部体制性因素对不良资产影响程度的下降,宏观经济波动导致不良资产的影响在增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由于产能过剩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贷款在投放后,一旦经济出现较大起伏,必将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对于增量不良贷款:(1)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运用金融杠杆缓解产能过剩,同时提高银行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能力,避免过多介入已经出现过剩产业的劣质企业中,从而达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2)创新机制、创新观念,营造不良贷款处置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领导挂帅、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实现“最佳处置”,即科学、有效地发挥主管领导、专业部门和客户经理的“三级联动”机制,尤其是在清收处置的“不同时段”,充分发挥督导、管理、落实等职能作用,从而最终实现“零风险处置”。二是将营销的理念运用到不良贷款的处置中,通过合理估价实现处置利益的最大化。三是针对不良贷款“多头关联、相互制约”的实际情况,采取“多重压力”的“攻心”战术,同时在“三个

战场”展开,即借款企业、担保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向其发送书面还款通知单,明确告知银行的合法权益,彻底扭转以往上门讨债“一头热”的被动局面。(3)统筹规划、综合处置,下好不良贷款整体处置这盘棋。分门别类、一户一策地建立不良贷款数据库,完善清收处置预案,掌握政策动向,强化动态管理。通过全程监测企业经营情况,时刻掌握处置主动权。不良贷款管理,确实属于“动态型”管理范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不良贷款企业尤其是“维持现状”的企业,始终面临着竞争加剧、深化改革以及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各种重大事件、重要变故和突发情况,并时刻危及银行贷款的安全。为此,银行应首先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全程监控企业涉诉、账户冻结等各种重大事件,并及时、有效、机智、果断地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从而严防其全部不良贷款的价值贬损。

3.建立健全信贷制度,强化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银行应设定一个风险防范目标,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原则,把风险控制在设定的范围内。一是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进行“问责”,建立行长负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制定并实施了信贷政策通报制度、贷后专职检查员制度和主审查人制度,细化贷后管理,按照精细化要求,完善贷后督导岗和检查岗职责,加强贷后监测检查力度,有效防范新增和存量贷款风险,打造牢固的信贷风险防火墙,以此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要纠正银行内部忽视贷款的“三查”、重贷轻管的现象。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笔贷款从始至终的执行过程,应始终坚持“三位一体”的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管理,将行业审查、财务审查和文本审查相结合,研究分析各类贷款不同的风险点,保证实现贷后管理专业化,加大贷后检查力度,通过开展各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逐月自查和专职检查,强化贷后检查职能,提高贷后管理档次,构建全方位风险防范体系。由此,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避免出现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合同及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完善,个别信贷人员有章不循,以贷谋私的现象,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信贷资产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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