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医患关系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送往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需要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术后,李某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等症状,经多次治疗,病情未得到明显改善。
2019年1月,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并发症。
李某认为,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李某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8月,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
入院后,经诊断需要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2. 术后,李某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等症状。
经多次治疗,病情未得到明显改善。
3. 2019年1月,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并发症。
4. 李某认为,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
四、法院判决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以下过错:(1)手术过程中,张某未对李某的阑尾进行彻底切除,导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2)术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李某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的病情恶化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彻底切除阑尾,导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进一步加重了李某的病情。
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但张某因担心手术风险,拒绝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
在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最终,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2.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拒绝,要求保守治疗。
3. 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4.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5. 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6.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存在医疗过错。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的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协商:张某的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2)调解: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张某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医患关系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医患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医患纠纷不仅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医患关系法律纠纷,旨在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为医患双方提供参考。
案例一:误诊导致患者死亡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2016年2月,王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院治疗。
经该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给予抗感染、止痛等治疗。
然而,由于医生误诊,实际上王某患的是“急性胆囊炎”。
在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经抢救无效,王某于2016年3月不幸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及时确诊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医患关系法律问题1.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
本案例中,被告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缺乏了解,影响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
2. 医生的诊疗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例中,被告医院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及时确诊患者病情,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医患沟通是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医患沟通有助于医生了解患者的病情,提高诊疗效果;有助于患者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患纠纷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8年,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发热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症状给予抗病毒治疗,但张女士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肺炎。
由于治疗不及时,张女士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二、法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张女士就诊时,应当根据其症状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然而,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1.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2)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诊疗方法。
(3)诊疗行为的及时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诊疗,防止病情恶化。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医患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9年5月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部疾病的患者,患者李某,男,45岁。
入院时,李某呼吸困难,咳嗽剧烈,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症肺炎。
医院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对李某进行救治,但由于病情严重,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呼吸衰竭,最终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入院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立即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救治。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采用了多种治疗手段,包括抗生素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等。
然而,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责任判定法院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多种治疗手段,但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李某的病情异常,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医患关系_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患者李某,男,45岁,因胃痛入院。
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李某开具了胃药、消炎药等药物。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缓解。
李某家属认为医生的治疗方案存在问题,遂要求医院更换治疗方案。
但医院方面表示,治疗方案是根据李某的病情制定的,并无不当之处。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1.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诊疗义务,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不得违反诊疗规范,不得对患者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根据李某的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并开具了相应的药物。
从表面上看,医生并未违反诊疗规范。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缓解,这引发了对医生诊疗过错的质疑。
首先,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详细的检查,仅根据其症状初步诊断为胃炎。
这可能导致医生对李某的病情判断不准确。
其次,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并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李某的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具体承担责任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及时安排专家会诊、未提供必要的检查等,则医院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某的病情本身是否具有复杂性、难以治愈性?如果李某的病情本身就较为复杂,难以治愈,则医院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
(3)李某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李某及其家属未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未配合医生进行检查等,则可能减轻医院的责任。
解决医患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医疗秩序。
然而,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个医患关系法律案例,分析医患纠纷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患者,患者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详细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医院过错分析(1)诊断失误:医院在接诊患者时,未能准确判断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方案不明确。
(2)治疗延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医院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3)沟通不畅:医院与患者家属在治疗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3. 患者死亡原因分析(1)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患者患有心脏病,病情危重,死亡率较高。
(2)医院治疗失误: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患者死亡。
4. 医患纠纷原因分析(1)医疗技术局限性:医疗技术存在局限性,导致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病情。
(2)医患沟通不足:医患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3)社会舆论影响:社会舆论对医患关系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医患矛盾。
四、解决策略1. 加强医患沟通(1)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确保医患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提高医生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生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能力。
2. 完善医疗技术(1)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确保医疗技术的准确性。
(2)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设备的先进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患沟通经典案例

医患沟通经典案例医患沟通一直是医疗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良好的医患沟通可以增进医患关系,有助于医患双方更好地理解和信任对方,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医患沟通中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借鉴。
案例一,一位患者的心声。
小王是一名35岁的白领,因为长期的工作压力和不良的生活习惯导致慢性胃炎,他选择了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小王发现医生总是匆匆忙忙,问诊时只是简单地问了几个问题,然后就开了药物并让他回家休息。
小王感到很失望,他觉得医生并没有真正倾听他的诉求,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解释和建议。
结果是,他对医生的治疗方案缺乏信任感,甚至怀疑医生是否真正了解他的病情。
最终,小王选择了另一家医院就诊,并在那里找到了一位愿意倾听他诉求、给予他耐心解释和建议的医生。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建立在倾听和理解的基础上的。
医生需要花时间仔细倾听患者的诉求,了解他们的病情、病史和心理状态,给予他们足够的解释和建议,从而增进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案例二,医生的耐心细致。
张女士是一名40岁的患者,因为乳腺肿块前来就诊。
在医院,她遇到了一位非常耐心细致的医生。
这位医生在问诊时不仅仅询问了张女士的病情,还关心她的家庭状况、工作压力等,让张女士感到非常温暖。
在检查过程中,医生也一边解释一边操作,让张女士对治疗过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最终,医生给予了张女士专业的治疗建议,并在治疗过程中不断关心她的身体状况。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医生的耐心和细致是良好医患沟通的关键。
医生不仅要关心患者的病情,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需求,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也要不断解释和沟通,让患者对治疗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治疗信心。
案例三,患者的主动配合。
李先生是一名60岁的慢性病患者,他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
在医院就诊时,他总是能够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能够按时按量地服用药物、控制饮食和定期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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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
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
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
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
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
”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
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
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
”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
“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
”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
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
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
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
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
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
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
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
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
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
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第一章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案例1】八旬老汉患病痛不欲生,医疗公证解决后顾之忧【问题提示】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案情介绍】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
患有股骨颈骨折。
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
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
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
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
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
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
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
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件素材来自《文汇报》)【案例评析】一、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说明: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
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
“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
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
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
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三、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
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四、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缔结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
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
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
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
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如何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将是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法条链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