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决策机制说明文件
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结算管理,明确集团及所属单位预结算管理职责和各项预结算业务管理工作内容及程序,保证预结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打造预结算管理业务优势,维护集团整体利益,提升集团创效能力,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预结算管理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统一、指导与规范相统一、协调与管理相统一、服务与监督相统一的管理方式。
在具体业务运行过程中实行:工程投标报价编制、决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工程预算结算进度、质量考核备案制;政策性等共性矛盾和问题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整体推进制。
第三条本办法是集团及所属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施预结算管理应遵循的工作标准,是明确工作职责、评价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责任部门及基本职责第四条集团经营部是集团预结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分析、研究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结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制定集团预结算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组织开展集团范围内的预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所属单位经营部是集团预结算管理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者,负责在集团经营部的业务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单位造价人员对工程项目从投标报价到工程结算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对本单位工程预结算管理质量负责。
第六条为了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加速资金回笼,提高工程结算质量,确保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集团成立工程结算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分管经营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经营部、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及技术质量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程结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领集团对外工程结算工作,对工程结算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协调和解决。
经营部负责工程结算的总体协调、推进、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法律事务部负责工程合同及结算纠纷的法律事务工作。
安全生产及技术质量部负责协调、解决影响工程结算的技术资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中证协发〔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承销业务规则,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稿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2、修订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4月28日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法律谈判案例报价策略(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谈判过程中,报价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合理的报价策略能够帮助谈判者争取到更有利的谈判结果,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谈判案例的报价策略,包括:了解谈判对手、分析案件背景、制定报价方案、灵活调整报价以及签订合同。
二、了解谈判对手1. 背景调查:在谈判前,充分了解谈判对手的背景信息,包括其公司规模、行业地位、历史业绩、经营理念等,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报价策略。
2. 谈判风格:观察谈判对手的谈判风格,如是否强势、是否容易妥协等,有助于预测其可能的报价范围和谈判策略。
3. 关键人物:了解谈判对手的关键人物,如公司决策者、法律顾问等,有助于在谈判过程中与之建立良好关系,提高谈判成功率。
三、分析案件背景1. 案件性质:根据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确定报价策略的侧重点。
2. 案件证据:分析案件证据,了解己方和对方的优势和劣势,为报价提供依据。
3. 案件法律依据: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报价策略符合法律规定。
四、制定报价方案1. 基础报价:根据案件背景和谈判对手情况,制定一个基础报价,作为谈判的底线。
2. 谈判空间:根据案件性质、证据和法律依据,确定报价的浮动范围,以便在谈判过程中进行灵活调整。
3. 价值报价:强调己方服务的价值,如专业团队、成功案例等,以提高报价的可接受度。
五、灵活调整报价1. 观察谈判对手的反应:在谈判过程中,密切关注谈判对手的反应,如是否满意、是否提出异议等,根据其反应调整报价。
2. 谈判节奏:掌握谈判节奏,适时提出报价调整,以增加谈判的灵活性。
3. 适时妥协: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妥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六、签订合同1. 明确条款:在签订合同前,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审查合同: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 签订合同:在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双方签订合同,正式确立合作关系。
XX公司《比质比价管理办法》

比质比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比质比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国XXXX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了比质比价的范围和原则、比质比价的管理机构及职责、比质比价审批权限和程序、比质比价具体要求、比质比价管理工作的执行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相关采购活动。
二、范围和原则(一)比质比价的范围:主要包括器材采购、设备(含信息设备,下同)软件购置及维护、外协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等经济活动。
1.器材采购:原材料、工艺及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及元器件、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通用及专用工具、非固定资产类的监视和测量仪器的采购等。
2.外协任务:科研/生产外委加工、设计、试制、试验、研究、工装、模具制造、检测、专用软件开发及各类出版、印刷、宣传等外包任务及相关服务等。
3.设备/软件购置及维护:通用办公设备,科研生产设备,各类专用和辅助设备,各种工装及模具,通用软件,固定资产类的监视和测量仪器,各类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改造及租赁等。
4.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零星土建,各类工程建筑的装饰、维修和改造等项目和服务。
5.以上四项未包含的应当进行比质比价的其他经济活动。
(二)比质比价的原则:1.合理选择供方,等质择廉,等价择优;2.原则上每项业务均需选择三家及以上的供方比质比价,特殊情况下仅有唯一供方时,按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3.选择供方应综合评价其技术能力、硬件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充分体现其质优品质和持续保证能力;4.各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委托或采购的历史成交最低价作为基价,对首次委托或采购的产品或服务,以最低谈判价作为基价;5.比质比价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委托或采购业务,办理时的价格不得高于已审批的价格。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建立分级比质比价管理机构,加强管理。
报价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本

报价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本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报价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报价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参与的报价工作。
第一条报价的定义报价是指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条款说明的行为。
第二条报价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客户进行公平、公正的报价,没有任何歧视。
2. 诚实守信原则:报价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信息或虚构条件。
3. 保密原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 专业原则:报价内容应合理、明确,符合公司政策和客户需求。
第三条报价的流程1. 接收客户需求:销售或市场部门接收客户需求,收集整理客户信息。
2. 制定报价方案: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报价方案及报价价格。
3. 报价审核:经过销售部门审核,确保报价内容准确、符合政策。
4. 报价发送:将报价发送给客户,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5. 报价跟进:对客户反馈进行跟进,及时调整报价方案。
第四条报价的规定1. 报价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或服务描述、价格、条款和有效期等信息。
2. 报价价格合理,不得随意浮动或歧视客户。
3. 报价文件应及时发送给客户,不得拖延或忽视客户需求。
4. 报价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不得擅自做出决策。
5. 报价文件应保存备份,确保客户需求随时可查阅。
第五条报价的监督与管理1. 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报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监督机制:公司经理定期对报价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报价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管理制度:建立报价档案,保留客户信息和报价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跟进。
4. 员工培训:对参与报价工作的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报价能力和质量。
5. 不定时抽查:对报价工作进行不定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报价的违规处理1. 若发现员工涉及报价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停职或解聘等处理措施。
2. 一旦发现有故意误导、欺骗客户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

浅析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摘要]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的具体内容有下列几方面:实际成本核算,根据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会计核算提供的资料,对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项目成本是超支还是节约。
因此建筑企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收集好原始资料,各部门要能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才能使成本分析有依据,比较对象,要用数据说话,发现问题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改善经营,降低成本,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9-0200-01作为施工项目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其控制过程、控制措施和控制方法是相互贯通、互相体现的。
其工作核心都是通过降低劳动消耗,实现对施工项目的造价管理成本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经济分析、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的经比较,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分析、对比,能动地影响着设计、施工,控制着工程造价。
一、现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一)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1、缺乏科学的报价决策机制现场调查不深入,成本分析缺乏可靠基础;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彻,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导致报价结果出入较大;对施工技术规范了解不细致,对计量支付规则未进行认真研究,致使工程数量漏列、错列;预算与施工组织联系不紧密,缺乏准确性;对于定额中没有的,而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因对施工工艺不熟悉,补充单价分析缺乏科学性,导致预算结果偏差较大;过分地考虑了现场施工实际,缺乏综合分析,导致偏差加大。
2、成本控制存在的局限性如何针对单位工程制订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
但很多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订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有些只是简单地凭经验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率确定目标成本,而忽略了现场环境、施工条件以及工期的要求。
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促进成本控制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实施低成本战略的重要武器。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0月18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网下发行秩序,净化网下发行生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证券公司开展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首发证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等,适用本规则。
上述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建立网下投资者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管理第一节注册条件第四条投资者及其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者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证券配售对象(以下简称配售对象)注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参与主板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的注册条件进行调整。
第五条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财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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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决策机制说明文件
一、总则
为规范新股报价机制,合理规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说明文件。
二、管理细则
1、网下认购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研小组,投研小组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财经网站、协会网站及各种合法渠道,研判拟发行新股所处行业现状,行业市盈率及拟发行新股行业地位,未来盈利能力等,由此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以此来初步筛选将会参与哪些新股的申购。
2、授权投研小组,结合存量配售比例、发行特殊条款等因素,拟订报价方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