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47599.doc
教师职称(小高、中一、中高)评审条件参照表

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表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表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表④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3~4年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⑦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围内推广。
⑧开过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⑨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上获一等奖。
2—3次,正常申报的,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一线教学不少于5年。
8、专职电教人员须每年撰稿(电教教材)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
9、凡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出版物,均不作申报材料看待。
小学⑤不具备正常晋升“小中高”规定的从事教学工作时间或学历要求的满6年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具备大学本科学历3~4年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任何激动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
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
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云南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云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加强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等有关精神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我省所属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同行评议为基本评价方式,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全省标准和单位标准。
全省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全省标准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全省标准制定本单位评审标准。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全省标准。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对本地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行业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做好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按计划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议、审定符合申报条件上会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条件。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表

县区:昆明市西山区 姓 名 高级教师
性别
学校: 女 出生年月
乡村学校工作年限
1962年8月 35年
承担班主任兼 辅导员25年; 教研组长10年; 合计35年
申报职称
行政职务
任教学段
小学
履现职以来 年均课时量
576
承担班主任、辅 导员、年级组长 、教研组长、备 课组长等工作累 计年限
撰写著作和论文情况 时 间 名称(题目) 教学案例《分类》 出版单位 刊物编号 本人承担部分 (发表刊 西山区教师 小学版第一、二期 独立 进修学校教 字 数 2000
2002年11月
承担课题(项目)情况 起 止 时 间 课题(项目)名称 批准机 本人承担部分 完成情况 关
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起止时间 1996年9月 2008年9月 荣誉称号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优秀教师 昆明市西山区优秀教师
授予机关 授予机关等级
西山区人民政府排名源自区级 区级西山区人民政府
该教师填写信息是否属实?是否达到评审条件? 学校(单位)意见: 县区教育局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年 日 月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个人填写;学校(单位)、县区教育局签署填写信息是否属实,是否达到评审条件。
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教师职称评定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历资历: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例如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小学高级教师需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小学一级教师需要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
2.继续教育: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教育教学能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组织课堂教学、教学评价、课程开
发等方面的能力。
4.科研能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包括课题研究、论文发表等方面的能力。
5.工作表现: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具备优秀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
现。
6.学术成果: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方面的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定资格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报职称评审之前,建议申报人员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和政策,并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的相关负责人。
云南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云南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申请副高职称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申请中高职称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 从教年限要求:申请副高职称的教师应至少具有3年教龄,
申请中高职称的教师应至少具有5年教龄。
3. 教学成果要求:申请副高职称的教师应在教学科研领域取得
一定的成果,例如发表过学术论文、主持过教改项目等;申请中高职称的教师应在教学科研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例如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等。
4. 师德师风要求:申请职称的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
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并得到学生、家长及同事的认可。
5. 其他要求:申请职称的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
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同时,对于乡村教师,要求其具有一定的乡村工作经验和服务意识。
- 1 -。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
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精选共12页word资料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云南省中小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1:云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为实施云南省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5122”工程,切实加强云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通过评选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在全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我省中小学教师素质的全面提升,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含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各级教研机构及电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其中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评选总数不超过10%。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选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州市。
第三条评选条件(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以人为本,教真育爱,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4.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
5.终身学习,具有一定的教育技术能力。
6.其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具有州市级骨干教师或高级教师资格。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1.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奖以及在州市级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教学效果好;获得州市级及以上的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在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中,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独特的教学风格,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州市级以上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
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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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
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七条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