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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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月17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基础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的变更等。

最新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最新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二、“旧村 ”改造
5、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⑴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 方式。
• ⑵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
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
• ⑻、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旧村 ”改造
6、主要工作流程:
附件: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 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 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
二、“旧村 ”改造
5、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⑷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 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区政府或其会 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基准建筑 面积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集体土地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
• ⑸、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非本村村民 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且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 以参照“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办法,原 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综合 城市重点功能区 村
旧厂房、旧 适用集体建
整模综合治式整治外境为项,、目目改道的适善路用居和全住消环防面改造集体政策。经所在区政府商空地同铺闲意等存,低量并效土报市设权等“用流三地转旧使政”用策改
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二、“旧村 ”改造
• 3、全面改造模式的土地利用政策。
同意
二、“旧村 ”改造
2、主要模式及特点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

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

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解读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解读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1/03/28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三个政策突破(1)城中村可直接申请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只要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确认,村集体可以报给区办事处,再报给市政府,之后报给省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不用按照现在征地的手续,需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2)小面积土地不超过10%可纳入改造方案一同申报在“三旧”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未经使用且面积小的土地,被称为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如果少于三亩,且在改造方案中不超过10%的改造面积,可以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办理征用手续。

(3)土地收益可返还企业和农村集体按照原有的政策,土地收益是专款专用,用作土地储备和征地费用,根据“三旧”政策,如果国有企业用地纳入“三旧”改造满园,在收购土地时行“招拍挂”后,扣除办证的成本,可以将不超过六成的纯收益返还给企业进行发展。

征收旧村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六成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和抵押费用及其合理利润。

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四大优惠(1)优惠一:登记国有土地按现状确定《意见》对全面改造的项目给与政策“松绑”:允许土地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允许现状出让和“熟地”出让:对符合省政策规定的城中村现状建设用地直接接现状确定地类,也就是说,在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中,现状中用做商业用途的就按商业用地登记,用做住宅用途的就按住宅用地登记,从而让商业用地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2)优惠二:村自主改造可协议出让土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首次明确,村自主改造可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并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

在财税资金扶持方面,土地纯收益的六成将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

对于综合整治类项目,广州将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旧厂房、空闲或低效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江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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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基础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的变更等。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必须招、牌、挂的用地范围,招、牌、挂的程序等。

三、规划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的修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违法建筑的处罚等。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查和批准等。

四、建设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

五、房产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时效性】已被修订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房地产抵押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等。

2.《房屋登记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制度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制度,如办理程序、申请材料、房产证注销等。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公共利益有严格界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开且应注重公众参与、补偿应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且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以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六、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法规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章程修改程序、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等。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分散土地归宗;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等。

4.《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上报方式、“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审查部门等。

5.《印发< 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凸显规划在“三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

6.《关于减免“三旧”改造回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74 号)及《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标图建库入库标准、标图建库调整资料要求等。

7.《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建立“三旧”改造地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等。

8.《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管辖范围、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况等。

9.《关于依法稳妥处理涉“三旧”改造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2】217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七、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法规1.《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的办理程序、申请将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等。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社区配套建设问题、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人员户籍管理问题、人员就业问题、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

3.《印发广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36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4.《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各区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旧”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等。

5.《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2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程序、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经费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使用、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等。

6.《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3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确定、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和其他规定等。

7.《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穗旧改联字【2011】3 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使用范围、一般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程序、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等。

8.《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1 号)内容包括:改造项目启动程序、选择合作企业程序、改造方案编制和报批程序、改造方案实施程序、城中村改造中的监督程序等。

9.《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3 号)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的核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的核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规划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用地成本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费用的确定、城中村改造中临迁费标准确定、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改造成本构成等。

10.《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 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70 号)内容包括:“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改造审批、“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审批、“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审批等。

11.《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 号)》内容包括:强化政府引导、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能力,优先储备、完善旧厂房改造项目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推进“城中村”改造等。

八、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指引1.《“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编制指引审批》《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试行)》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原则、工作流程、规划主要内容及要求、规划成果要求等。

2.《关于明确城中村改造纠纷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穗函【2008】16 号)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方案、补偿标准等讨论表决的依据、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的纠纷的处理办法。

3. 《关于发布城中村改造复建成本标准指引的函》(穗旧改函【2010】9 号)内容包括:城中村安置补偿标准、广州市三旧办关于拆迁复建方案的测算原则等。

4.《关于征询“三旧”改造的工作流程意见的函》(穗旧改函【2010】22 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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