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新版

合集下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XXX 无忌”,即肆无忌惮地XXX。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造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XXX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当亲近的人,敬重应当敬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相互爱惜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浮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浮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心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诞生年代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打算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手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嫉妒,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普通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浮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嫉妒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嫉妒。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名词解释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的一种罪名。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威侮五行: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禹刑: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

“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黥、劓、刖、宫、大辟。

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乱政、疑众:商朝法律。

乱政指破坏法制、用邪术扰乱政治;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或以装神、乱政、疑众: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音园)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

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

制定法规、任命法明德慎罚: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其特点是族权宗法制: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圜土2、出入人罪3、通政使司4、刑名幕友二、简答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过程。

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圜土2、出入人罪3、通政使司4、刑名幕友二、简答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过程。

法制史保辜六杀内乱法部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法制史1.廷尉2.《唐六典》3.朝审4.九刑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铸刑鼎三法司朝审改法为律简答战国时期<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2、大清律例3、准五服以治罪4、咨议局二、简答题简述《十九信条》的主要内容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爰书2、六赃3、京察二、简答题。

1、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

2、简述《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刑罚体系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宋刑统》2、九卿“圆审”中国法制史部分一、解释下列名词1、禁榷2、凌迟3、厂卫二、填空1、西周时期把过失犯罪称为眚,故意犯罪称为非眚。

2、《晋律》又称为泰始律或张杜律。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审判采用三级三审的体制。

三、单项选择1、汉《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____ 等三篇。

A.盗贼B.户C.杂律D.吏律2、廷杖制度盛行于____时期。

A.唐朝B.宋朝C.秦朝D.明朝3、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___ 时期。

A.土地革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新中国成立初期四、简述《唐律》中“十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供述与否属实一种办法:“辞听”,通过观测,发现其言辞供述虚假或矛盾;“色听”,观测其面部表情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反常体现;“耳听”,观测其听觉失常之处;“目听”,观测其眼神或目光反映。

2.五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五刑是五种刑罚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刑罚合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未成年人、年迈体衰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痴呆者等三种人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对的辨认犯罪客体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过错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减轻刑事责任宽宥解决。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引思想,规定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典型,特别是《春秋》一书“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依照,并按经义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将死刑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依照,以为人们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步,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范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圣贤),议能(才干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档权贵),议勤(勤谨辛苦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合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要上报皇帝进行决策,普通都能获得宽宥解决。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司法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贵贱尊卑级别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要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依照犯罪者详细状况——如和皇室亲疏关系,现任官职大小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级别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本来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详细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决狱状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进狱政和统一法律合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种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州郡县都设立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干大小等原则,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应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参照根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体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

12.换推制度:由唐朝拟定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拟定一定期限,限满之日依照被害人死伤状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用积极办法,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己罪责。

它一方面力求对的地认定加害人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采用积极医疗办法,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立登闻鼓,容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检察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步也增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解决死刑重罪,同步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控制,开始逐渐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后来、行刑之前,还必要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形成和逐渐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合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限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立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重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而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办而得名。

顺治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派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毕。

这项改革,不但简化了征税原则,减轻了劳动人民承担,并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束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在另一国领土内本国国民依照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订立《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先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践踏。

21.《法经》《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李悝主持编订,用来将新兴统治者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统治。

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客观规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法经》为基本,吸取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某些,除《法经》六篇外,又增长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基本法典,它不但在当时对社会安定,政权巩固起了重要作用,并且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照汉律编纂一部曹魏政权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长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获得了很大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毕,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本,参照魏律篇章体例构造,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结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新律基本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涉及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构造严谨,设立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国内历史上保存下来最完整、最有影响力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检查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阐述。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一部比较完整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法典,经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涉及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老式,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法典,涉及《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重要内容有案例、新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终结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毕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重要成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