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和市场监测采购公告交易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商运字[2016]2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商运字〔2016〕217号2016年3月1日)
各盟市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结合《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 》)和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要求,现对各盟市2016年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
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反映商贸流通业及整个市场运行情况,是商务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居民消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通过统计监测
工作,商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流通行业和市场供求变化,分析预测流通业和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和趋势,更有效地履行职能职责。
2016年,国内经济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持续下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将进一步显现,国内经济趋势性周期性放缓,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动能转换衔接存在多重制约,增长动力平顺转换面临较大挑战,维护市场平稳、促进国内消费增长任务艰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4]8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扎实做好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服务流通行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深入落实制度,全面做好企业动员。
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国统制[2013]138号,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13年12月9日印发(商流通函[2013]995号)。
各地要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和集中培训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统计表式和报送流程,特别是使企业统计人员熟知有关指标设置、统计口径、名词解释等内容。
同时,要加强统计相关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讲清统计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依法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及时、真实地填报数据。
对于往年数据“水分”较大的企业,要逐家分析、上门动员、重点跟踪,增强企业报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适当增加部分行业统计指标。
为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统计指标,更加科学完整地反映商贸流通业发展全貌,我部对2014年上报的部分行业统计报表及企业基层表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仓储(不包括石油成品油仓储)、茧丝绸、药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4个行业增加部分财务类指标(见附件),调整后的具体报表见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http://)。
请各地按照调整后的报表组织填报。
(三)按进度高质量完成数据报送任务。
各地2013-2014年度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3月6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市场监管监测及商贸流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市场监管监测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4]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市场监管监测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
通知
(财办建〔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能力,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市场监管、监测和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市场监管。
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并经验收合格的地级及县级城市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及建设更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软硬件设施;购置市场监管装备;开展监管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市场监测。
一是对监测样本企业(含酒类、茧丝绸样本企业)人工填报数据及通过信息泵上传数据给予补贴;二是支持信息泵硬件设备安装及更新;三是支持开展监测样本企业信息人员培训。
(三)行业统计。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东经贸[2008]354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8〕354号)各商贸流通企业: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贸东莞”工程,积极配合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市商贸流通企业的引导、协调和监管,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
现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对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和其它行业的销售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网点布局、重要商品、组织化程度、现代化水平等状况进行监测,反映流通产业发展、商品的市场需求和消费变化趋势,以便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指导、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列入第一批监测企业的共有48家(名单附后),我局将根据监测运行情况和市场热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和调整监测内容,请各企业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将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请各企业于11月14日前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反馈至我局贸易流通科。
相关监测表格请于东莞市经贸局网站“最新公告”下载,地址:http://。
各种监测表格请按时报送,发到我局贸易流通科邮箱。
联系人:刘哲、刘文博联系电话:22244255传真电话:22220931电子邮箱:************.cn附表: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监测企业名单3.相关监测表格(略)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年)备注:本表首次监测启动时填报一次,以后每年2月15日上报一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商运发[2005]328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未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地区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形式设立的商业企业,下同)的经营状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定期了解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作进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
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和市场运行监测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二、深入企业,认真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流通企业建议补充名单》(包括尚未列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的大型内资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见附件)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店铺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将它们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4]483号),于2005年7月20日前按原定程序在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中注册。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陕商发[2012]500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2〕500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商贸流通业部分行业统计报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94号加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24号加急)、《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193号)精神,为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统计制度和稳固可靠的统计渠道,现将我省开展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商贸流通业采取统计分类方式商贸流通业28个行业、29项统计表(见附件4、包括流通业汇总表)。
典当行业、直销行业、石油流通业、生猪屠宰行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药品流通、二手车交易市场、茧丝绸行业、生产资料批发等已经建立行业统计制度的9个行业,以及将建立统计制度的拍卖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年交易额1亿元以下的占地不得低于50亩)3个行业,按照现有的行业报送方式统计数据。
散装水泥依托各地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开展全面统计。
批发业(不含农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酒类批发、汽车及农机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仓储业、酒类流通行业等15个行业采取典型企业统计的方式进行行业统计。
二、典型企业选取方式方法及原则根据商务部下达我省典型企业选取名额和适当增加选典企业数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15个开展划类选典行业共计709家,各市区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典型企业选取标准(见附件1)和我省确定的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选典分布表(见附件6),科学确定本地区典型企业。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2020年南宁市市场监测工作服务外包单位(服务商)的公告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2020年南宁市市场监测工作服务外包单位(服务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2020年南宁市市场监测工作服务外包单位(服务商)的公告为了做好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监测工作的水平,我局借鉴自治区商务厅的经验,将监测工作进行外包。
我局拟公开选聘承包2020年南宁市市场监测工作的服务单位(服务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征集单位(委托方):南宁市商务局(二)费用预算:人民币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三)服务名称: 2020年南宁市市场运行监测服务(四)目的:做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和广西市场监测系统平台信息报送工作,强化消费品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
二、工作内容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商贸流通行业统计监测、应急商品数据库数据催报工作;做好商务预报平台运营和维护工作;做好节假日市场运行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广西商贸服务业运行监测体系—市场运行监测1期项目的运行监测和催报工作;其他与市场运行监测相关的工作。
三、资格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申请单位须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我单位定点工作,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统计知识、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三)具有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数据监测、分析报告相关业务的工作经验,业务模式明确,具备相关人才资源;(四)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内不存在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报名提交材料要求(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名申请包括但不限于:1.报名企业或单位、社会团体书面简介;2.既往类似服务业务开展情况;3.授权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二)服务商资格及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三)项目报价方案以上报名提交材料须塑印成册、一式二份。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的通知(商运函〔2016〕43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数据报送方式(一)工业消费品批发、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洗染、沐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展览、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4个行业,通过商务部城乡市场统计监测平台“行业统计”模块报送数据。
(二)融资租赁、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直销、电子商务、药品流通、石油流通、酒类流通、茧丝绸、再生资源回收、散装水泥等13个行业,通过各处室自建平台或指定渠道报送数据。
二、统计行业分工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采取厅机关对应处室负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具体承办的方式,完成典型企业数据的审核、报送,行业报表的编制、报送,行业分析报告的编写、报送等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是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完成全省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年报、季报、月报和行业报表、行业分析报告工作。
负责完成茧丝绸行业的企业年报、数据审核、行业报表及行业分析报告工作。
(二)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完成工业消费品批发、零售、典当、拍卖、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典型企业年报、季报、月报、数据审核、行业报表及行业分析报告工作。
汇同外资处负责完成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年报、数据审核、行业报表及行业分析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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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和市场监测采购公告交易公告
1、项目名称: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和市场监测
2、项目编号: HDZB-2020-147
3、项目序列号: S(略)
4、项目联系人:洪俊伟、赵李红
5、项目电话(略)
6、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采购主要内容:
对成品油、汽车流通、报废汽车、二手车、茧丝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沐浴、摄影扩印、拍卖、旧货典当等22个行业的报表催报审核,撰写此22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报告;对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信息泵及商务部(贵州)应急商品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采集,判断社会消费品零售发展趋势,
(2)采购数量:一批
(3)采购预算:
包1:900000.00元
(4)最高限价: 900000.00元
(5)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6)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后,商贸流通行业统计行业报告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市场监测工作每月开展,到2021年6月30日止。
(7)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8)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期财务状况(2019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成立不足1年的供应商按实际情况提供。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有能力对该项目22个行业报表进行催收,审核和撰写发展报告。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单位2019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自行承诺;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殊资格要求:
/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获取采购文件信息:
(1)购买采购文件时间: 2020-05-30 00:00 至 2020-06-06 00:00
(2)购买采购文件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3)采购文件获取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4)采购文件售价:300.00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0-06-(略)(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020-06-10 09:30:00
1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投标保证金额(元):10000.00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2020-05-30 00:00:00至 2020-06-10 09:30:00
开户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帐(略)
14、PPP项目:否
15、采购人名称:贵州省商贸厅
联系地址:延安中路48号
项目联系人:王宏
电话(略)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B栋17楼
项目联系人:洪俊伟、赵李红
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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