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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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合同是否已经完成并经过验收。

只有经过验收的项目才能确认收入。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如果是按进度付款,那么每个阶段完成后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是一次性付款,那么在项目完工后确认全部收入。

另外,建筑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工程变更或索赔。

如果客户要求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提出额外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处理并与客户达成协议后确认收入。

同时,企业还需要审慎处理客户提出的索赔,确保只确认合理的索赔金额。

最后,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如果企业对项目后续收款的时间点或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谨慎确认收入,避免出现收入被逾期付款或客户无法支付的情况。

建筑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保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确保收入的准确确认和报告。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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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可以帮助你撰写文章的步骤:1. 确定收入确认时间点:根据新准则,施工企业应该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在账务处理方面也面临了一系列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收入识别及确认:新收入准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识别和确认收入,同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预测收入和成本,从而反映实际履行情况。

2. 合同变更的处理:有些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更,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进行重新识别和确认,同时要及时调整预测收入和成本。

3. 收入分类及报表披露:新收入准则要求将收入按照不同类型分类,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同时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收入识别和确认的详细情况。

4. 税务处理: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也会带来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定调整税务处理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账务处理需要更加规范和精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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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你会吗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你会吗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你会吗1.合同收入确认流程:在建筑企业进行项目开展前,通常会与客户签订建筑合同。

合同收入确认流程的目的是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认项目的收入。

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确认合同的签订,包括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工期等重要信息。

第二步,确定合同收入的准则。

企业需要应用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通用会计准则(CAS),来计量合同收入。

第三步,确定收入的时间点。

合同收入可以根据不同的准则在不同的时间点确认,如按完成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等。

第四步,计算收入金额。

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已完成的工作和已发生的成本,以确定可确认的收入金额。

第五步,进行收入确认。

按照准则和时间点的要求,将计算得到的收入金额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2.里程碑收入确认流程:在建筑企业完成项目中的特定阶段或特定任务时,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

里程碑收入确认流程的主要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项目阶段和任务。

企业需要将项目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并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

第二步,确定里程碑。

对于每个阶段或任务,企业需要设定特定的里程碑。

通常,里程碑要求项目实现的重要目标或达到的特定阶段。

第三步,确认里程碑完成。

一旦达到具体的里程碑,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

第四步,进行收入确认。

根据里程碑的完成情况,将确认的收入金额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

3.百分比收益确认流程: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完成百分比来确认收入。

该流程适用于长期建筑或工程项目,可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项目的完成百分比。

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计算项目已经完成的百分比。

第二步,计算可确认的收入金额。

根据完成百分比,企业可以计算出已完成工作的成本,以及相应的可确认收入。

第三步,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根据计算的收入金额,将其确认为实际的收入。

总结: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分别是合同收入确认流程、里程碑收入确认流程和百分比收益确认流程。

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工程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工程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工程收入确认建筑工程收入确认是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环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分配。

因此,合理、准确地确认建筑工程收入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收入的确认与实际完成工程的程度密切相关。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收入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工程的实际完成程度,按照相应比例确认收入。

而收益法是指根据工程的预计利润率和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出预计收益,并按照相应比例确认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方法,但需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涉及到多个会计科目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收入应按照净额原则确认,即扣除与工程直接相关的税金、费用等,计入工程收入。

同时,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成本应计入在建工程、工程结算款等科目中,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此外,建筑工程收入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合同变更、索赔款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的时点也是关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一是工程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是收入的实现能够基本确定。

因此,企业在确认建筑工程收入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工程进度、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等,确保收入的确认符合准则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收入确认时还需关注合同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收入的确认应以合同为依据,并根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的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对于建筑工程收入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企业在确认建筑工程收入时需要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是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环节。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作为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规范,收入确认准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在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对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以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主题,深入探讨其中的关键内容,并对新准则下的会计分录进行详细解读。

一、收入确认准则概述在探讨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概述。

我国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即收入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且能够确认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收入。

而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的确认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清晰的规定。

二、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解析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对于建筑业的收入确认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履行状态、合同成本、变更、损耗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析,并给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 合同履行状态确认收入根据新准则,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和情况,确认相应的收入。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已履行的进度,以合同价格和成本之差作为已发生的收入。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表述为:借:已发生收入贷:在建工程款2. 合同损耗和变更处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损耗和变更的情况,建筑企业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合同损耗,应当根据实际损耗情况进行确认,相应的会计分录可表述为:借:已发生损耗贷:已确认收入对于合同变更,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合同价格和成本进行调整,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表述为:借:已确认收入贷:未确认收入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是建筑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新的准则明确了合同履行状态确认收入、合同损耗和变更处理等内容,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建筑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对收入确认准则的准确理解和执行,确保相关会计分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CHINACOLLECTIVE ECONOMY张丽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不断一体化及深 化,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统一采用同一模型来确认收入,明确指出了需要以 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相关依据,而不再是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 相关判断标准。

该变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文 章首先介绍了新旧准则变化的情况,然后了建筑业施工企业 际 作 进度的确认、合同不及时订立等问题引发的 对 收入确认的影响 ,, 出了建筑业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对策#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建造 合同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 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 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 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

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 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 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 入确认时,要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 认入,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收入》,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

与原收入准则相 比收入准则有以下 主要 &(一'统一口径以公司业务合同 ,统一了收入确认计量的型以 &相比 于原准则 《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 关规,将各类品、提 务、 建造合同业务类型 ,各种不同的业务应不一的收入确认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 要按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二) 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入“”, 要以以确认收入 的要 ,准则规定的风& 收入准则 有的“ ”则的收入确认, 确收入确认的 的则 :“”, “ 企 业应 在 行合同中的约务,在客户 关务 的时 确 认收入”, 主 要与 业务的 及 实 , 各 公司确 认 收入的 应 实 各 公司 实 的债权, 企业因履约 有可能取得相关价。

建筑企业新收入确认准则

建筑企业新收入确认准则

建筑企业新收入确认准则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建筑企业在业务运营中收入确认的准则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建筑企业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确认时间点:建筑企业应当在完成服务、交付产品或实现其他条件时确认收入,且应该能够确定相应的收入金额。

2.收入计量: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或可确认的收入金额计量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中的价格不能反映实际经济利益,应该进行调整。

3.成本核算: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各项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等。

同时,应该对收入和成本进行匹配,确保收入和成本的准确计量和核算。

4.收入确认的条件: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条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中的条件不明确或难以确定,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进行判断和决策。

5.风险和收益的转移:建筑企业应当在风险和收益转移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风险和收益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产品或服务交付之后,建筑企业应当注意控制风险,并及时确认相应的收益。

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准则是建筑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规范,建筑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新的准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业务健康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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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2、建造合同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4、以上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

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谢德明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案例、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为万元):(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362.5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借:应收账款2750货:合同结算—价款结算2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借:银行存款2200货:应收账款2200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货方137.5万元(2 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362.5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借:应收账款121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借:银行存款1100贷:应收账款1100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金额为借方1125 (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1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100(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1575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575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贷:合同履约成本1100借:应收账款297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2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借:银行存款3630贷:应收账款3630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房企财税微信:jxhzhaojie】本案例中,甲公司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借:合同资产2362.5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借:应收账款2750货:合同资产2362.5合同负债13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借:银行存款2200货:应收账款2200(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借:合同资产2225合同负债137.5(2018年6月30日确认的金额)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借:应收账款1210贷:合同资产1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借:银行存款1100贷:应收账款1100当日,合同资产账户余额为1125(2225-1100)。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1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100(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1575借:合同资产1575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贷:合同履约成本1100借:应收账款2970贷:合同资产2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借:银行存款3630贷:应收账款3630当日,“合同资产”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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