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
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1、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变化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变化作者:高严风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23期高严风摘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财政部对于企业收入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对各行业的收支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新准则的出现取消了原有合同的建造准则,将原有的规定纳入新准则中,形成了更加全面的收入模型。
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与实施,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作出分析,并对新准则影响的合同收入核算变化加以阐述,意在推动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一、引言新收入准则的出台,涉及收入计量、记录等多个方面,它将传统的建造合同内容与新收入合同有效融合在一起,成为最新准则。
新准则中针对交易种类提出了更全面的规定,为企业财务核算提供了指导。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本文对其具体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企业建造合同的收入确定、收入报告等作出更具针对性的探析。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收入确认产生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财务的影响表现在收入确定时点与方法上。
(一)对收入确定时点的影响原先的建造合同对于企业的规定是:在合同的结果预估具有可靠性的前提下,结账日期的收入确认要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计算;而新准则对于企业合同履行义务的规定是:客户取得建筑主体控制权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合法义务确定收入。
将两种准则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建造合同对于合同收支结款的规定是在合同预估可靠的前提下按照结账日期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中更加强调对合同的控制,以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为最终确认时点,但是时点具有不确定性,包含一次与数次确认。
新准则规定下,建造合同与原先的合同相比较变得更加具体,但因时点收入确定的特点,导致确认次数出现变化,对企业财务造成影响[1]。
甲公司在承建建筑项目的时候,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具体的收入确定需要依据建设进度进行。
工程建设期间,甲公司作为承包商签订了合同,其中包含对主要施工工程,对内部的各种建筑主体、材料、服务负责。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摘要: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合同履约进度确认、相关业务的收入确认被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文以“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对这一话题进行论述,以期相关研究内容能够为广大工作人员带去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新收入准则是如今企业推进会计管理和改革的主要依据,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新收入准则的推行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的财会工作水平,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本身还存在着核算要点不清晰、制度不完善、人才紧缺等现实问题,[1]影响到会计核算的成效。
鉴于此,为了提高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探究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核算处理,就显得格外关键。
一、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遇到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收入计量标准变化、收入信息披露的变化、收入确认时间点的变化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于企业而言,其要基于建设企业的特殊性,识别这种影响,确保后续工作的开展都能建立在正确的收入准则应用导向下。
(一)收入计量标准变化所致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公允价值导致收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二是缩小可变对价对收入金额所产生的影响。
1.降低公允价值导致收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新收入准则直接将合同作为计量收入的依据,将企业有权就自身所发生的,能够和客户直接关联的具体交易事项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用以确认企业收入的标准。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可以结合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一些内容以及具体产生的原因、可变金额来计算收入,并不会受到公允价值的影响。
如此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识别收入金额,规避公允价值所在的市场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所致的变动。
2.缩小可变对价对收入金额所产生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的当中的收入可以被划分为可变对价部分、重大融资部分,非现金对价部分以及应付客户对价部分。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分析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分析引言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收入确认至关重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收入确认可以客观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
在以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业务类型,均选择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差异化不统一的收入确认方式不仅影响企业发展,还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由此引入新的收入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具有必要性。
就建筑施工业来看,随着企业业务愈加复杂,以往的收入准则在会计处理中已逐渐显露疲态,基于此,财政部遵循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既定原则,制定了新收入准则,明确企业收入确认的依据以合同为主。
一、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第一,在适用范围上,旧收入准则主要适用于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范围相对不够全面。
而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依据,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合同形成的收入,都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租赁、保险合同、套期保值等形成的收入。
第二,在收入范围上,旧收入准则主要包括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让渡出资产使用权获得的收入以及商品销售获得的收入。
而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收入的类型。
第三,在收入确认时点上,旧收入准则下销售商品的收入需要满足旧收入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
而新收入准则下,若是按照履约进度,则可以通过投入法或产出法,按照实际进度来确认某一时间内的履约义务;若是实际履约义务在时点进行,则实际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
第四,在收入确认标准上,旧收入准则是根据实际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
而新收入准则是根据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
第五,在操作指引上,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二者在操作指引方面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旧收入准则下,对于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以及复杂合同,即可变对价合同,尚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不管是收入的确认工作,还是收入的计量,都缺乏依据。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弥补了旧准则的“留白”问题,同时关于收入确认方面,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操作指引,具体如,在新收入准则下,在合同起始之日,对于合同条款中无法确定具体结果的事项,要科学地进行会计预测以及精准判定,同时,倘若合同中对履约义务进行了明确,要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做好交易价格的分摊工作,以确保合理的分摊到不同的履约义务中。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会计核算是建筑企业运营和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筑企业核心基础工作,也是制定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2017年7月5日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新收入准则下,需要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部门积极学习新收入准则的内容,掌握要点,以促使会计核算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提升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实现健康发展。
基于此,开展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的分析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发布了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此后,要求我国境内各行各业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中的内容,而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和旧收入准则相比,原建造合同专有科目被取消或替代,具体变化如下:第一,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代替。
第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明细科目被取消。
第三,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明细科目代替。
第四,存货-已完工未结算存货明细科目,被合同资产科目代替。
第五,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代替。
第六,按照合同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科目结转“主营业务收入”,自“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此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 科目待工程完工后结转存在区别。
二、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变化及影响(一)适用范围和收入确认时明显不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标志我国会计核算方法更加先进,会计事业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使得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中使用的准则随之更改,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日益复杂的业务核算的需求。
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复杂繁复,随着新收入准则的落实,使得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传统的风险报酬转移,已经无法适应新的要求,要控制更加复杂的控制权转移,就建筑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种类来看,新收入准则下的控制权转移时点难度远远小于确认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难度。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公司会计科目设置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一个干货满满的话题——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公司会计科目怎么设置。
看着这堆字,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头大?别急,今天咱们就用最轻松的方式来搞定它。
说实话,会计这东西一听名字就让人头疼,但是如果把它放到实际工作中去,理解起来其实并不难。
今天我们就从建筑公司这个场景出发,一步一步把它梳理清楚。
建筑公司呢,跟其他公司不一样,它的业务复杂得很。
不仅仅是买卖商品那么简单,还有合同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这些琐碎的事情。
所以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建筑公司会计的“工具箱”得重新整理一下,把账目安排得井井有条。
以前会计科目的设置,可能比较单一,一些建筑公司会习惯把所有收入都放在一个“工程收入”科目里,可是这就有问题了。
那可不是一笔“灵活收入”,而是分成了不同阶段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得有个专门的科目来区分才行。
那新收入准则要求咱们会计科目要精细化。
啥意思呢?就是说,你得从每个合同的每一阶段去细化,不是随便一笔写了事。
比如说,项目的收入按合同的履行进度来确认,也就是说你做了一部分工程,应该确认一部分收入,不是等到整个工程结束才去算账。
不同阶段的收入,还得分别处理。
比如,预付款、施工中的收入、竣工验收后的收入,甚至是质保期内的收入,都得有专门的科目来管理,确保账目清晰,减少差错。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设置哪些会计科目呢?首先是“合同收入”科目,这个是基础,得细分。
合同收入并不是一口气就能确认的,它是随着项目进度逐渐确认的。
所以,得有个“已完工收入”和“未完工收入”这样的细分科目,这样才能把不同阶段的收入分开处理。
然后呢,还有一个常见的科目,就是“预收款项”。
这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提前支付的款项。
哎,说实话,建筑公司挺喜欢这笔款的,毕竟提前拿到钱可以缓解一下资金压力。
可是,这笔钱不能马上就算收入,要等到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确认收入。
为了避免搞混,还是得有专门的科目来区分。
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

新收入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一、新收入准则简介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都要施行新收入准则。
旧准则的理论基础是利润表观,以利润表为重心;新准则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采用控制模型代替风险报酬模型,比较容易判断和更客观。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而是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五步法模型,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二、新收入准则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1、合同履约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2、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3、合同取得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4、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5、应收退货成本(建筑企业一般不涉及)(1)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设置二、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分录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的影响正文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设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建筑业开始执行新的收入准则。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新增科目: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这些科目的设置有助于更好地反映建筑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过程,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分录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会计分录示例:1.当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时,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当企业发生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当企业确认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当企业结算合同款项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合同结算”科目。
5.当企业发生合同负债时,借记“合同负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建筑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条件,有助于提高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其次,新收入准则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使得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和统一。
最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筑业更好地把握市场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总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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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
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从收取款项
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
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
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
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
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请分析甲公司。
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安装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安装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这个文件规定,甲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第一、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须分别注明:机器设备销售额,安装服务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合同,一份机器设备安装
服务合同。
机器设备销售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3)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甲企业的账务管控:正确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借:合同资产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 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提示: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
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 12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合同资产 113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