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1
乱砍乱伐树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上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乱伐树木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乱砍乱伐树木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乱砍乱伐树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和林木,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伐、毁坏的森林和林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乱砍乱伐树木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乱砍乱伐树木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森林或者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三、乱砍乱伐树木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乱砍乱伐树木数量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乱砍乱伐树木行为导致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将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
3.民事责任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如破坏他人土地、损害他人财产等。
在此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声誉损害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对个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侵权人可能会遭受道德谴责,影响个人形象。
5.生态损害乱砍乱伐树木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采伐樟树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林业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在获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在一片位于甲省乙市丙县的樟树林进行采伐作业。
这片樟树林面积约为1000亩,树种主要为樟树。
采伐许可证规定,林业公司可以在一年内采伐该片樟树林的50%,即500亩。
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公司发现该片樟树林中夹杂有部分珍贵树种,如红豆杉等。
林业公司认为这些珍贵树种不属于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遂决定继续采伐。
然而,当地居民丁某发现后,认为林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林业资源,并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林业公司在未变更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扩大采伐范围,采伐了夹杂在樟树林中的珍贵树种。
林业主管部门遂依法对林业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
林业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效力;2. 林业公司擅自扩大采伐范围的法律责任;3. 珍贵树种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详细分析:1.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的合法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林业公司依法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行为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是合法的。
然而,林业公司在采伐过程中擅自扩大采伐范围,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林业公司擅自扩大采伐范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采伐范围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林业公司在未变更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扩大采伐范围,采伐了夹杂在樟树林中的珍贵树种。
林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毁红豆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红豆杉,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药用和观赏价值。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红豆杉资源日益稀缺,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损毁红豆杉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保护红豆杉资源。
二、损毁红豆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一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毁红豆杉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损毁红豆杉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损毁红豆杉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损毁红豆杉的行为。
(2)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因损毁红豆杉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损毁红豆杉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制裁,包括:(1)罚款: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丽覃 民 科 蕾 技
浅议我 国刑 法 中的非 法采伐 、 毁坏 国家 重 点保护植 物 罪
魏 巍
( 黑龙江省 山河 屯林 区人 民检察 院, 黑龙江 五 常 12 0 ) 50o
摘 要 : 论 了 非 法 采伐 、 坏 国 家 重 点保 护植 物 罪 的客 观 要 件 、 体 要 件 、 观 要 件 和 主体 要 件 以及 其 它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讨 毁 客 主 关 键 词 : 法 采 伐 、 坏 国 家 重 点保 护植 物 罪 ; 观要 件 ; 体要 体 ; 非 毁 客 客 主观 要 件 ; 体 要 件 主
.
方法进行采伐的行为。 所谓“ 毁坏” , 是指毁灭和损坏 , 亦即使珍贵树木或匡 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 2 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 家对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 制度。我国是世界 匕 少林国家 , 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 3 %, 3 森林中 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更为稀少。 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
伐, 对于该行为的认定 , 对行为人的行为在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按 盗伎林木罪来处理 , 不能定非法采伐国家重 植物罪。 因为, 非法采伐国 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对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 护制度 , 应该是活立木 , 对象 而干枯 的林木已失去了国家对其重点保护的意 义, 那么为什么定盗伐株木罪呢? 国 《 家林业局关于未 申 请林木采俪 和叮 证采 伐“ 火烧枯死木” 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 01 号) ( 2 3 5 规定:根据《 0 1 “ 森林
的其他植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 , 具有重要 的经济、 医药 、 科研和观赏价 值, 我国法律对其实施特 殊保护, 严厉禁止非法采伐、 毁坏。 根据 魁 渤 保 护条例》 的规定, 禁止采集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 人工培育、 文 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采集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向国 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采集地的县 意见后,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可见我国对珍贵树木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
林业刑事案件法律咨询(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林业资源的日益减少,非法砍伐、盗伐林木等林业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林业刑事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还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为了帮助广大林业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林业工作人员了解林业刑事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文将对林业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二、林业刑事案件类型1.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 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案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3.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三、林业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林业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
刑事违法抑或行政违法——一起非法采伐枯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理性反思

nt n l e rtc d wl pa t( aeoy I ,wt h a eigl e s o a oa k ypoet a oa k ypo t i ln ct r i ee d g I) i tegt r cne f t n l e rt e h h n i n i cd
lw. Hi e a ir b l n s t i e a e u to a sb h v o eo g o l g ld n dain, d o o siu e c i e o le a o gn aina e l o n tc n tt t rm f i g l lg i g n to lk y l
已经 枯 死 l O年 的 国 家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 樟 树 , 江 西 婺 源 县 人 民法 院 认 定 为 非 法 采 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植 物 罪 被 而 被 判 处 了 刑 罚 。 本文 认 为 , 死 的 国 家重 点保 护 植 物 已 失 去 了 重 点 保 护 价 值 , 再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植 物 的 范 枯 不 畴; 宁翔 浩 非 法 采 伐 枯 死 樟 树 的 行 为 没 有侵 犯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利益 ; 翔 浩 的 行 为属 于 滥 伐 林 木 , 构 成 非 法 采 伐 国 宁 不 家 重 点 保 护 植 物 罪 而 应 属 于 违反 行 政 许 可 的行 政 违 法行 为 , 只需 对之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即可 。 关 键 词 :国家 重 点 保 护 植 物 ; 法 采 伐 ; 事违 法 ; 政 违 法 非 刑 行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4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l 7 一1 6 2 1 )O -0 80 6 l 1 ( 0 0 一10 4 - 6 6
试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若干问题——由江西砍伐樟树案引发的思考

量 的。然而 我 国在此 类资源 犯罪 的规 定上存 在的 问题 触 及到 了 伐 珍贵 树木二 株 以上或者 毁坏 珍贵树 木致 使珍 贵树木 死亡三 株 某些关 于“ 和谐” —— 正义 、 公平 价值 的底 线 。
以上的属 于情 节严重 , 该处的“ 树” 樟 并未 提及其树 龄的长短或 者 国家林业 局、 农业 部 19 99年 9月 9日发 布并 实施 的国家重 胸径的 大小 , 也未提及 地域 , 样笼统 的“ 这 樟树 ” 或许会 造成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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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 法 采伐 、 论 非 毁坏 国家重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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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西砍伐樟树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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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法修正案 ( ) 刑法 “ 法采伐 、 四)将 ) 非 毁坏珍 贵树木 罪” 消 , 取 代之 以 “ 非法采伐 、 坏 国家重点保 毁 护植 物罪” 。本文 认为 该罪对 象及刑罚 处罚 中存 在 着一些 的 问题 , 使保护 、 和合理 利用野 生植物 资 源, 致 发展 保护 生物 多样 性的实现受到 阻碍 , 还违背了蕴含正义、 公平、 自由等价值的和谐刑法的理念。
有期徒 刑及罚金 , 这样 的刑罚对 于方某 的行 为是不是有 些过 于苛 是我们 所追求 的罪行 相适应 原则 , 轻罪轻 罚 , 重罪 重罚 。我们 在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的各类案件,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非法狩猎等。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林地保护《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林地,禁止非法占用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林地。
”2. 林木采伐《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采伐标准,不得滥伐林木。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 林木种苗《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种苗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
”4. 生态保护《森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态保护制度,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占用林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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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藏在深闺无人识的珍稀植物不断遭到肆意采挖,严重威胁着我国珍稀植物种源安全,破坏了生长地的生态环境。
自《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又相继进行了《森林法》和《刑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力度,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细化、明确,衔接不够紧密,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执法办案工作。
为此,本文在归纳实践中影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办理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成因,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修改完善现行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议的概念予以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应通俗易懂,力戒生涩;办案单位应及时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
关健词:问题影响成因对策我国幅员辽阔,地质历史古老,地形、气候复杂,生态环境多样,第四纪冰期受北方大陆冰盖影响较小,从而孕育和保存了极其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
据统计,光高等植物(包括苔藓、蕨类、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就有3万余种,居北半球首位,占世界总数的10%以上,仅次于巴西和马来西亚,居世界第三位。
其中,苔藓植物106科,约2 200种;蕨类植物52科,约2 200-2 600种;裸子植物10科,近200种;被子植物约300多科,近3万种。
特有属、种繁多,约270个特有属,近17 000个特有种。
保存了许多在北半球其他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植物,如我国独有乔木属,如金钱松、台湾松、水杉、珙桐、杜仲、香果、银杏、水杉、银杉等。
我国有重要的野生经济植物万余种,药用植物11 000余种。
我国是世界上栽培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拥有大量的作物野生种群及其近缘种。
然而,由于盲目开采,盗伐、滥伐,致使一些珍稀植物难逃厄运,有的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
在全世界已知的25万种高等植物中,约有10%处于濒危状态。
我国高等植物中的濒危植物高达4 000-5 000种,有1 000种被列入《中国植物红皮书》,其中有200多种已在近几十年里基本绝迹。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界定。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采伐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包括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二)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非法采伐。
珍贵树木及国家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医药、科研和观赏价值,我国法律对其实施特殊保护,严禁非法采伐。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特殊需要包括: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需先往下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园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的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方法进行采伐。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也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申批流程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分为三级,一级为濒危灭绝状态的稀有野生药材物种,二级为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特种,三级为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该计划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采猎二三级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取得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猎捕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二、办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界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珍贵树木和珍贵树木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木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1、对“原生地”和“天然生长”问题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附属的名录,是从属于条例的,简单的以是否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来作为判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主张一种植物除了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外,还得同时具备另两个条件,即属于原生地和天然生长的。
原生地外的和一切人工栽培的植物,即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内的植物,也不能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另一种观点则认这里的“野生”和“原生地”的概念与通常生活中的“野生”、“原生地”并不是同一意义上的,认为后者是指未经人工培育的自然生长的动植物,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中的“野生”是包含人工培育在其之中的,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都属于濒危植物,其生存环境十分之严峻,因此通过人工的培育起到保护野生植物的作用。
换句换说,对于人工的培育行为可以看做是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行为。
因此只要植物在名录之中,无论是生活中所说的“野生”或是人工培育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而原生地更被认为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是相对于整个世界范围来说的,只要是中国境内都应该是原生地。
2、房前屋后栽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内的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不同观点。
对此一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关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森林法》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的规定,房前屋后栽植的植物,只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内,就应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森林法》第二十四条所说的珍贵树木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所说的珍贵树木,《森林法》中所说的珍贵树木是宽泛的学术性概念。
作为与《森林法》相衔接的条款,《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采集珍贵野生树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明确指出,采集珍贵野生树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明确限定为野生的珍贵树木。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要以栽植树木的来源作为判断依据,如果来源为野生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反之亦然。
3、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不同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的认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说的的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确定的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树名木。
持相反关点的则认为,省级重点保护树种虽属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树木,但他不一定是古树名木,不能一概而论,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行政处罚存在盲区。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只设定了刑事责任,没有设定行政处罚。
从立法的精神来讲,可能是为了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凡有非法采伐,一律予以刑事追究。
但是在办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3.行为人不明知而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以上几种情形尽管认为不是犯罪或虽有罪不予刑罚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并免除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然而法律中并没有设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政处罚,致使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违法行为人或罪犯得不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鉴定问题。
在办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中,对于鉴定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主要的争论点是具体哪些问题需要鉴定,应该由什么样的机构来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四)是否"明知"的问题。
是否“明知”,即是否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认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是否构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如何认定行为人故意与否,在办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中因为没有十分具体的法律标准予以认定,完全是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认知,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同一案件中看法不一,使得有些案子久拖不决。
三、诸问题的影响。
(一)各地执法办案标准不一,无法形成保护合力。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同一法条在各地的不同解读,甚或存在着在同一办案单位前后解读不同的情况,造成适用法律法规随意性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案件查处不到位和执法数量多质量低等问题。
一样的案件,在甲地可能以刑事案件办理,在乙地可能以行政案件办理,标准实在悬殊太大,既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权威性,无法形成一致的保护合力,让蓄意违法者有机可乘,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留下了空档。
(二)增加了办案难度,让办案单位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
对同一行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法机关则不认可,直接导致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案件无法进行批捕和起诉。
同时检、法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办或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带来了职务风险。
另外,三机关对于哪些问题需要鉴定,由谁鉴定,认定标准不一。
结果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以检察机关的是否认可来作为案件是否侦办、如何侦办的现象。
(三)不利于珍贵树木的大力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
以房前屋后栽植的银杏为例,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指的珍贵树木,在一些地方没有统一性的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不明,进行采伐的时候不知审批权限在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