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自2021年8月1日起,《安全生产法》迎来了更新的版本,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是一项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结果,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响应等。
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督: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新版《安全生产法》强调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落实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3. 预防安全风险:新《安全生产法》注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强调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生产新技术应用:为适应技术创新带来的安全生产新需求,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新技术的管理和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5. 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和救援效率。
同时,加大事故调查力度,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实施要求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媒体等应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遵从意识。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文章标题: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1. 《安全生产法》概述在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变革。
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构建现代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了对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进行深度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部重要的法律法规。
2. 企业主体责任2021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这一系列要求,旨在引导企业从源头上确保安全生产,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的监管责任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和应急预警机制等。
可见,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是保障全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我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充满期待。
这次修订将更加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我也意识到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5.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深度解读,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重学习和理解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做到言行合一,让安全生产法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落实。
结语: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期待我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举措,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摘要:一、新安全生产法的背景与意义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3.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1.企业方面2.员工方面四、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与展望正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一、新安全生产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 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这一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3.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这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
4.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完善,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
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安全生产法解析

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法定责任。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该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生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立法宗旨包括: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预防措施,保障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合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强调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健全监测、检测、评估、审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报告、登记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4.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同时,还要加强矿山、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后处理和事故调查,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安全生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深入分析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基础性安全生产法律,它包含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制度、监管措施等内容。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事故调查、追责、处罚和赔偿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的出台,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合法合规的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提供了依据。
此外,该法对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细化和规范,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项法规的重要性在于,它规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保证了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相关责任的明确界定。
通过及时报告和有效调查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职业病进行立法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工作环境不良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防护设备。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计52条,对原《安全生产法》60%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法律条文总数增加至114条,其中:(1)新增条文16条,占总数的14%。
(2)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条,占总数的28%。
(3)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条,占总数的24%。
(4)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条,占总数的34%。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内容,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则基本没有变化。
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此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除去总则中立法目的、原则、方针、政策以及附则中补充说明的内容外,主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专业机构服务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
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2021《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安全生产法》解读一、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这意味着,在生产活动中,必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遵守。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社会公众也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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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制2014年9月干部培训教材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 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