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合集下载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一个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运营深圳地区的股票市场。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状况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会计报表,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和良好的支付能力。

此外,公司的净资产不得出现亏损或持续亏损情况,且最近三年净利润均应为正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审核。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完备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应合规,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了股票上市的程序和流程。

公司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费用,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股票上市。

一旦同意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上市实施方案,并履行上市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后,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定期和临时报告等方面按时履行义务。

最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退出机制也有相应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如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经营异常等情况,交易所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措施。

此外,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申请撤销上市。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旨在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公平运行。

公司在上市申请时须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审核。

同时,交易所还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2018556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12000520016200222004122006520089201272014102018420186201811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公司上市
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首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才
能申请上市。

这些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同时,公司必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其他必要材料。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上市方式。


司可以选择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的方式进行。

在选择上市方式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合规。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环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总的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准入条
件和程序,并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应当仔细遵守相应的规定,完善上市材料,确保符合市场要求,提高上市成功率。

同时,公司在上市后,还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公司能够更好地参与股票市场,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于企业的
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相关内容。

一、上市条件
1. 公司注册地必须在中国境内,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已经注册成立满两年。

3. 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数,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 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符合深圳交易所的市值和
流通股本要求。

5. 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上市程序
1. 申请上市:公司应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核上市:深圳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财务状况、
业绩、管理制度等方面。

3. 发行股票:公司应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发行股票,同
时进行股票托管和交易。

4.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后,投资者可以在深圳交易所进行买
卖交易。

三、上市后的要求
1.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2. 公司应遵守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等方面。

3. 公司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提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保障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企
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誉,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同时,投资者也应认真了解公司的情况和市场状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课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课件

02
股票上市规则概述
规则的制定与解释
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是由交易所制定和发布的,目的 是为了规范股票上市行为,保障 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解释
股票上市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交 易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和监管要求对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和 创业板。
风险控制监管
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采取措施防 止市场波动过大。
交易违规的处罚与法律责任
警告和罚款
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或相关 责任人,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或
罚款等处罚措施。
市场禁入
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 交易所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处罚
措施。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原则, 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包括限制过度投机、加强投 资者教育、引导理性投资等。
改革创新的推进与落实
推进市场化改革
01
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提
高市场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
0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多
反馈意见
如果初步审核未通过,证 券交易所会向公司发出反 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或 修改申请材料。
最终审批
如果公司能够满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要求,证券交 易所会进行最终审批,批 准公司的上市申请。
04
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定期报告的编制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初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并是中国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它以科技公司和成长性企业的上市为主,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选择。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企业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到达上市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较高,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在交易所上市:(1)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违约情况;(2)在过去三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股权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五年以上的股权异动。

第二,审核与批准。

企业要上市,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审核与批准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资料: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上市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详细情况介绍,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2)股权结构:企业应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股权结构,未发生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其股权结构不需审核;已发生过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应事先提交股权询问书,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是否需要股权审核;(3)上市委员会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投票,产生初审意见;(4)现场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需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企业提交的信息和上市申请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全面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及审核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审核报告;(6)报批:审核报告经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证监会审核和最终权限批准。

第三,上市后的管理和要求。

一旦企业上市成功,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向其提出各种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披露:企业需要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布与企业及股票相关的信息;(2)财务报告: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的要求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3)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夸大财务数据、公司经营状况等信息;(4)关联交易:企业在股票交易、大宗交易、并购重组等活动中不能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对证券交易所内企业上市的基本管理和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3—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6—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