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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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和xx大学总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学生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为了合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奖学金,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1、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各学院下设评审小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经处、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社会科学研究院、体育部、图书馆、各学院负责人以及部分任课教师担任委员。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校奖学金管理与评审的日常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学院院长分别担任学院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组员包括学院副院长、责任心强的部分任课教师和辅导员。

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推荐和评审工作的具体操作,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把关审批(审定)获奖者名单。

2、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和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纪检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主任担任。

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校奖学金的监督工作,负责全校学生有关奖学金的咨询和反馈意见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性各项奖学金的资金(不包括企业直接面向学生的奖学金,以下同)。

3、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设立统一独立帐号,专款专用。

4、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5、评定、审查、审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三、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校内各类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2、会同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有关奖学金管理与评审的其他规定

1、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鼓励各学院、各部门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损毁学校的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不负责任的承诺为设立条件。

2、对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核实后校长可直接授予奖学金。

3、所有奖学金获得者均发放荣誉证书,证书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

4、所有获奖(包括企业直接面向学生的奖学金)学生的名单、种类、等级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部分学生奖学金的种类、等级和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

二、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

1、特等奖:2000元/人/次

2、一等奖:1000元/人/次

3、二等奖:500元/人/次

4、三等奖:300元/人/次

连续两次获得特等奖学金者于当年年末授予“校优秀学生”称号,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者于当年年末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例如我校现有的东软、xx大学教育基金会、罗克韦尔奖学金、宋炳方奖学金等。各种专项奖学金的比例、等级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每年评选一次,旨在奖励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学生。单项奖学金100元/人/次。

五、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由学校设立,每年评选1次,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弘扬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精神。

第三部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条件

一、各类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身体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合格(对于身体残疾的优秀学生,可以单独考虑)。其中,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综合评估成绩适当扣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本学期未能正常注册者;

2、违反校纪受处分未满一年者;

3、一年内考试有旷考和违纪、作弊行为者;

4、本学期无故旷课超过3次,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事假超过8次者;

5、本学期考试出现不及格者;

6、思想品德评估成绩在B档以下者;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8、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造成较坏影响者。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批条件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可参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评定时,按参评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排序后取优。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者。

(3)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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