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技术学院校内师生的户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技术学院校内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确保校内的师生信息真实可靠,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技术学院校内所有在校师生的户籍信息管理。
第二章师生户籍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三条师生户籍信息采集在新生入学时,学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户籍信息,并举行一次全校的户籍辖区公安机关和学校的联合登记活动,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师生户籍信息管理学院成立专门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师生户籍信息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学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户籍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户籍信息使用第五条师生户籍信息使用学院使用师生的户籍信息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使用信息必须经过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使用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3.学院内部使用师生户籍信息时必须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和泄露信息。
第四章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1.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入学的资格被取消;2.私自泄露、出卖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未如实填报信息,影响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学院将限制其使用校内设施,不能参与校内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技术学院所有。
结束语通过本《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将为技术学院校内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学院希望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都能遵守本管理办法,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我校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审核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校户口管理工作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录取和就业分配情况。
第四条户口迁入事项。
(一)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统一代办。
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期限可延至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
(二)教职工户口迁入。
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身份证等,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再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三天内将户口卡交保卫处;(三)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配偶)符合市人民政府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办理入户时须先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再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教职工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属户口必须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
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户口迁出和注销事项。
(一)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由各学院负责交学生签收。
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

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在蓉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户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高校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户籍管理原则(一)设立原则1、本校、分校、二级学院在同一个校区的,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街路巷大门牌号唯一,可以下设附号);不在同一个校区的,应在分校、二级学院另设集体户。
入户地址录入规则为:X街X号XXXXXX附号,其中附号为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年级、中间两位表示学院或系、后两位表示班(从左到右)。
2、民办院校设立集体户应提供教育部或省政府、省教育厅同意办学批文;省级以上招生办公室的招生计划;学校具备学生住宿条件证明(住房产权属本校所有),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区(市)县公安局审核,市局审批。
(二)迁移原则1、新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
本市户籍新生和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户,都应办理《户口迁移证》,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
2、新生入户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办理,在学习中途或毕业前因申请助学贷款和就业需求(指就业单位要求户口需从学校迁至单位的),需迁户口到学校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后,到所属区(市)县公安局申报户口。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另设分校、二级学院的,新生户口原则上落在分校、二级学院所在地,如有特殊原因需在本校落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报区(市)县公安局审核,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在本校和分校之间分阶段就学的,新生入户时,由学校自愿选择学生集体户落在本校或分校,落户后学生集体户口不再迁移。
4、学生户口迁入高校后,除退学、转学外,毕业前不办理迁出。
5、高校学生毕业后,户口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无论何种原因户口只能在学校保留两年。
凡毕业后在校保留户口超过两年的,区(市)县公安局可将户口迁入原门(楼)牌号下另设的附号内,按拆迁消失地址的户口单独管理。
6、户口未迁往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往省内城市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省外的,凭入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户籍管理办法(改)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所涉及的对象:全日制高职生.凡录取为我院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即:入学时可迁移或不迁移户口,不迁移户口的保留原籍户口。
农业户口学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学生户口迁移到我院后,即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回原籍时,不能恢复农业户口.毕业生离校时,其户口原则上随本人迁出.(一)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办法1。
外省籍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1)新生凭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8号。
(2)新生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核对,若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请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更正。
(3)新生到学院报到注册时,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班级辅导员于每年的10月底之前统一收齐《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4)凡户口迁入我院的学生,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将《户口迁移证》退回原籍公安机关更正后再行入户。
a.印章不齐全或不清楚晰无法辨认的;b.各项目内容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的;c。
姓名、出生日期与《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档案不相符的;d。
无身份证编号的;e.《户口迁移证》超出有效期的;f。
《户口迁移证》所填项目不齐全的。
2。
本市籍大学新生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1)城镇籍大学生报到注册时,将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原件交辅导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新生辅导员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2)农村籍大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由本人填写《农转城申请表》并递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报保卫处,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高职学校户籍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我校师生户籍管理,确保户籍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户籍管理政策,确保户籍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服务师生:以师生需求为导向,提高户籍管理服务质量,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 严格审批:户籍迁移、变更等事项,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确保户籍信息安全。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管理职责1. 学生处:负责学生户籍的迁移、变更、注销等事项,并指导各学院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2.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户籍的迁移、变更、注销等事项,并指导各系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3. 派出所:负责户籍业务的审批、办理及信息反馈。
4. 各学院(系部):负责本学院(系部)师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包括户籍信息的登记、审核、上报等。
四、户籍管理流程1. 学生户籍管理:(1)新生入学:学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2)在校期间: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户籍迁移至学校所在地。
(3)毕业离校:学生离校时,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2. 教职工户籍管理:(1)教职工入职:教职工凭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原件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教职工在校期间:教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户籍迁移至学校所在地。
(3)教职工离职:教职工离职时,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定期对户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各部门、各岗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研究决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户籍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我校师生户籍管理,提高户籍工作效率,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为了规范学校集体户口,根据本市户口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我校集体户口仅针对学生户口,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开具户籍证明等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和办理。
3.户口迁(移)入学生要求将户口迁(移)入学校,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持规定的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到学校保卫处。
(1)上海市户籍的学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在户籍所在区、县就地办理农转非,农转非证明由我校保卫处办理;
(2)外地户籍在沪就读中学(上海生源考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外省市户籍的学生,户口迁入备齐申报材料(①户口迁移证;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④农业户口还需农转非证明)申报;
4.需开具体户口证明的,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保卫处办理。
5.户口迁(移)出
(1)学生求学期间,户口不予迁(移)出;毕业离校时凭毕业或退学证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随迁(移)手续;中途离校,凭有关证明、文书办理户口迁(移)出或注销手续。
(2)学生因参军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出或注销,凭有关证明、文书办理。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师生、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户籍管理。
2. 家庭户籍2.1 户口迁移1.1.1 在校师生如需户口迁移,需提供迁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1.1.2 院校将协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并为其家庭成员申报转移档案。
2.2 户口注销2.2.1 如需户口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2.2.2 院校将协助完成户口注销手续,并为其家庭成员申报转移档案。
2.2.3 已注销户籍的在校学生,可在毕业时开具迁移证明并进行户口迁移手续。
3. 校外住宿3.1 批准外出住宿3.1.1 在校学生在本市或外地亲友家住宿应提供申请书、亲友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委会委托书等材料。
3.1.2 员工应提供申请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约、业委会委托书等材料。
3.1.3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院校将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批准。
3.2 非法住宿3.2.1 在校师生因违反有关规定住宿导致安全隐患或社会问题的,将限期搬离住宿地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湖北省学生公寓管理办法4.1 学生公寓的分类4.1.1 根据学生人数、区位、设施、服务等因素,学生公寓分为学生宿舍、研究生公寓。
4.2 学生公寓的管理4.2.1 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院具体管理,参照湖北省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2.2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学生公寓,确保公寓环境卫生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4.2.3 学生公寓内严禁安放或使用危险物品,保护学生公寓内的器具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和安全。
5. 后勤服务管理5.1 后勤服务组织5.1.1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分中心,负责校园内后勤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5.1.2 后勤服务组织由校方与专业后勤公司共同组织,包括校园保洁、饮食、宿管等后勤服务。
5.2 后勤服务管理5.2.1 后勤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分中心要建立师生反馈渠道,组织定期收集学校师生对后勤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优化服务流程。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范集体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院集体户,是指由学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设立的单位集体户。
第三条单位集体户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学生集体户。
教职工集体户仅限本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落户;学生集体户仅限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落户(不含百万扩招、工委党校、继续教育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单位集体户设立户名:**学院;户籍性质:集体户;所属派出所为:**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第五条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为保卫处,经向公安分局报备指定专人管理,所有集体户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章学生户口迁入第六条学生户口迁入原则。
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正式录取学生提出迁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本校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为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八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提交。
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将户口迁入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各学院户籍管理员,并如实填写《**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
第九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审批。
各学院户籍管理员,需将以上材料汇总打印盖章后报送保卫处。
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户口迁入汇总、核对,并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及盖公章。
第十条网上比对学籍及户籍信息。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材料,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公安局户籍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比对。
第十一条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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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
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
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
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
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
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
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
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