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

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美知识产权案的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中美知识产权案的终裁,dsb专家组针对美国的诉求裁决如下:首先,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次,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中国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
最后,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在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等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①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起源(一)美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最具竞争力的产品,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的经济影响重大。
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尤其是中国更成为美国贸易逆差的最大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必然会借助其优势产品来改善或扭转其贸易逆差。
②第二,维护美国贸易政策的权威。
美国把知识产权列为其贸易政策的关键部分,以创造一个更加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框架。
就国际体制而言,美国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的落实。
美国必须紧盯其它国家的履约情况,以真正确保美国的利益。
对于正在崛起中的中国,美国更是不能放过。
(二)中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不断升级,高科技产品已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
但是,许多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并且中国许多公司还处于模仿阶段缺乏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使得知识产权纠纷成了目前跨国公司压制中国公司的强有力的武器。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案例不仅反映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以下列举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案例,旨在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政府诉讼1. 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指控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华为随后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跨国公司的合规问题以及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华为作为跨国公司,在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合规方面的风险。
本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中美贸易战1. 案例简介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
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法、反倾销法以及关税问题。
3. 案例分析中美贸易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反倾销调查、关税争议等。
企业应关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贸易战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IBM合作纠纷1. 案例简介2012年,阿里巴巴与IBM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作失败。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跨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3. 案例分析本案中,阿里巴巴与IBM的合作纠纷揭示了跨国合作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案例四: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并购案1. 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达成并购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
美国诉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

美国诉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一:基本案情本案编号WT/DS/362R,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诉。
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
磋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的门槛要求。
涉及对假冒商标和盗版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要求达到的门槛。
争议中的措施包括刑法相关条文、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2: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
争议中的措施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6和第59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3:否定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出版或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相邻权及其权利保护。
争议中的相关措施包括:著作权法,尤其第4条;刑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电信管理条例》等。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9.1条(其中吸收的《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第5(2)条)、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4:对擅自复制或擅自发行著作权作品者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及实施刑事处罚。
争议的措施是刑法,尤其第217条。
它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撤销。
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WTO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
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
阿根廷、欧盟、日本、墨西哥、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参予争端解决。
2009年l月26日,世贸组织(WTO)正式公布《“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措施”专家组报告》(WT/DS362/R),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因知识产权引发争议的案件。
_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_述评与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述评与启示何 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生 湖北 武汉 430073)摘要: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美国Leviton制造公司的产品专利。
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场海外知识产权角力中的获胜改变了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长期不胜的局面。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专利权已从单纯的私权演变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工具,专利诉讼的功能也从维权扩大为企业市场竞争。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建立市场进入前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障机制,以应对不断增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要求 预警机制 保障机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纠纷就一直是影响中美关系的重要因素。
中国加入W TO以后,中美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愈演愈烈,这种趋势在专利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成长,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到美国,对美国企业在相关领域的市场优势地位形成了挑战。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一方面美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中国商品专利侵权的调查力度;另一方面,一些美国企业也频频向中国企业挥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大棒。
以往,在由美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案中,案件最终都是以美国企业获得胜诉或是中美企业双方和解而结局,中国企业一直处于不胜的尴尬局面。
这种尴尬局面直到2007年7月10日才被打破。
就是在这一天,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①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插座)产品不侵犯美国Leviton制造公司(以下简称Leviton公司)的美国第6246558号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
这份判决第一次确立了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胜诉地位。
wto

四、专家组对以下事项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第一, 根据被TRIPS协定第9.1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 (1971年版)第5(2)条所提出的主张,以及根据TRIPS 协定第61条(与著作权法相关)所提出的主张;第二, 根据TRIPS协定第41.1条和TRIPS协定第61条第2款 (与刑事门槛相关)所提出的主张。 五、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第19.1条 提出建议,由中国改进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 根据TRIPS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过程: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请求,要求与 中国就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若干措施进行磋商。美国请求磋商的 事项有四: 其一、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的门槛要求。涉及对假冒商标和 盗版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要求达到的门槛。
其二、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 其三、否定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出版或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相邻权 及其权利保护。 其四、对擅自复制或擅自发行著作权作品者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及实施 刑事处罚。
TRIPS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的简称。这个文件将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 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 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 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同时, 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 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 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在全球范围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深入解析,以期对未来中美经济关系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标题一:WTO第一案背景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世贸组织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目前已平息,但它是一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字。
本章将对该案的背景、诉求、裁决结果等进行系统梳理。
三、标题二:WTO第一案背后的深层因素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政策,其背后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
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的背后,则深层次反映了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矛盾。
本章将从制度、文化、市场等方面出发,分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次因素。
四、标题三: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影响及各自应对措施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是相互影响的。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于中美双方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上是不言而喻的,包括对双方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本章将探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具体影响,并从不同的经济模型、个案等方面出发,提出各自的应对措施。
五、标题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背景下的全球化趋势解读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则反映了全球化的另一面:保护主义。
本章将从全球化的定义、特点、作用等角度出发,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含义,并对全球化下的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宏观趋势进行分析。
六、标题五:启示与反思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虽然已过去,但它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美经贸关系以及双边合作等方面均有着深远影响。
本章将从历史研究、政策分析、经验总结等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全面反思,并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七、案例一:特朗普政府与华为产业链华为是中国的一家高科技企业,在欧美市场拥有大量的市场份额。
解读WTO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解读WTO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张慧霞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TRIPs协议第9条规定.中国海关对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违反了TRIPs协议第46条第四句话规定,但是不违反该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专家组没有发现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门槛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张慧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及相关证据规则解析 [J], 彭冰
2.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以对美国第3项指控的分析为中心 [J], 宋杰
3.中美合作软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第一案 [J],
4.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案5年难了 [J], 李小晓
5.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J],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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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摘要: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度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
就中国此次应诉中的不足与可取之处进行分析,并在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予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从立法精细化、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自主性的运用三个角度,提出中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策略,旨在使我国在今后的WTO多边体制下及争端处理中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立法精细化;国家自主性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美国相继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及“337条款”,数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时代,由以往的被动接受单边制裁或进行双边对话式谈判逐渐过渡到如今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且由美国的国内法程序转入到WTO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和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之下。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一、案件概述依据专家组报告(编号WT/DS362/R)及相关资料[1]显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自2007年4月10日美方提出磋商请求起,于同年12月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对外公布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此案终裁,前后共历经23个月的时间。
专家组针对美国的三项诉求裁决1.版权保护方面。
中国着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中国根据已被TRIPS协定第9.1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第5(1)条以及TRIPS协议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
即支持美方诉求。
2.海关措施方面。
驳回美国关于中国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一句规定的原则时)的指控;但认为中国的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第59条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四句规定的原则时)。
3.刑事门槛方面。
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刑事门槛规定与中国根据TRIPS协议第6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因此驳回此项诉求。
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第19.1条提出建议,由中国改进着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根据TRIPS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与不足之处(一)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之处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方积极应诉、据理力争的态度,中美双方可以说是各有胜负,打了个平手。
中国在过往的案件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熟悉,使我国在讲事实摆证据、术语解释、应诉技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同时,我国严肃、认真的遵循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最终的裁决,维护和凸显了真正的大国风范。
此外,中国自入世以来的立法、执法方面的不断完善为此次争端中部分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知识产权部门法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修订,尤其是《着作法》历经三次修订已与国际水平相一致;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关法》,2003年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和强化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不足之处1.败诉方面的启示专家组裁决中引用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一起着作权案(《内幕》案)处理的司法批复、国家版权局对此案的答复等作为其认定《着作权法》第4(1)条含义的证据。
在此次争端中,中国方面认为“着作权保护”与“着作权”是有区别的,第4(1)条拒绝“着作权保护”是指执法意义上的,并不涉及“着作权”。
专家组对于这一认定明显持否定态度。
事实上,在1990年《着作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就存在对此条表述的争议,第4条的规定其实是对“着作权是否为一切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这一观点正反两方面的妥协,从而导致了第2条与第4条的矛盾之处。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内学者试图做出解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与形式条件,并不意味着没有着作权,只是着作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
照此解释,则着作权法第4(1)条并非否定着作权,也没有完全拒绝着作权保护,而是对权利行使施加限制。
这才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本意的解释,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争端中并未提及。
对此条文的争议在历经17年之后被提交至WTO争端机构来解释与解决,折射出我国立法和研究方面的诸多问题。
比如,包括着作权法在内的法律都缺乏立法理由书,导致无从解释条文的立法意图和意思;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该法律的立法前后,而在此后十几年里则较少有人问津。
此外,在2007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的年会专门针对此案的研讨中,只有评论人孔庆江教授一人提出从公共秩序这个角度为《着作权法》第4条进行辩护。
后来有学者撰文提出,TRIPS在序言中就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考虑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需求。
国家有权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目的而对自己所承担的条约附加某种限制或要求,只要这种限制或要求没有构成对条约义务的明显违反,并进而影响到了条约其他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伯尔尼公约》第17条也允许国家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而设置对作品的事先审查程序。
在本案的争议中,《着作权法》第4条清楚的表明:只有那些与我国公共秩序不相抵触的作品,才能享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言,着作权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也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限制。
因此,公共秩序对着作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着作权取得的合法性上,而且体现在着作权的具体行使方面。
故而以上论断亦可作为中方在将来WTO争端中的有利抗辩理由。
2.胜诉方面的隐患中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争端取得了全面的胜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
专家组驳回美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证据不足”。
换而言之,是美国“功课做得不到位”。
那么如何才是“到位”呢?在专家组看来,似乎如果美国能够将数额标准的运用和特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数量和市场条件更紧密、精确地结合起来,进行更为详细和深入的数字分析就能有效得多。
试想,一旦美国卷土重来,找到“攻破”中国相关“措施”的有效证据,那中国该如何应对呢?3.应诉中其他几处细小的问题首先,专家组依职权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寻求事实信息帮助时,针对WIPO国际局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回函,美国积极做出评论,而我国未能把握住专家组给予的机会,明确表示不予评论,只就美国所作的评论进行评论。
这就使我国在后期的相关条约和法条的术语解释中不断陷入被动境地,从而让专家组一再做出不利于中方的解释和裁决。
其次,在对中期报告的修改意见中,美国明显占据上风。
其提出的多次修改意见得到专家组的采纳,而我国的往往被驳回或部分被专家组采纳,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美国有备而来,对我国法律法规研究透彻。
加之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多次应诉和被诉的经验,使中期报告向有利于美方的方向发展,从而影响最终报告的形成。
再次,就法条的翻译和解释问题,中方也有明显不足。
有关中国海关当局拍卖和责令销毁中所涉及的“shall”一词的解释,美国意识到此为判定中国是否违反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关键问题。
中国以“事前达成合意翻译过程中未予讨论此问题”为由予以反驳,实在显得苍白无力,以致专家组在评估后采纳了美国的修改意见。
最后,不善于利用第三方观点。
专家组报告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对第三方就某一争端问题的观点陈述,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其重要性。
比如,就“商业规模”一词,欧盟的解释已十分接近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若我国能从中挖掘出有理有据又有利于我方的观点,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能促使专家组迅速得出结论。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作为其重要贸易伙伴之一的中国,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美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所急需解决的障碍。
中美知识产权WTO第一案,从准备到起诉,美国用了近5年的时间。
早在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已经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严重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政府起诉中国。
为了起诉中国,美国几个版权公司专门成立了中国版权联盟,该联盟专门向有关机关提交法律分析,督促美国政府来起诉中国。
2006年11月11日美国上议院议长致信总统,要求立即提起WTO诉讼。
经过半年的研究,2007年4月,本来是美国国内权利人对中国执法的不满,最终演变成了对中国立法的起诉。
美国如此“处心积虑”,不得不让我们担忧,在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的阴影下,美国政府很可能再次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无视中美之间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将矛头再次指向中国;或者唆使WTO内的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指手画脚”。
同时,不排除美国还会继续运用传统的“301条款”和“337条款”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我国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从多角度采取相应的策略,避免贸易纠纷的出现甚至贸易战的打响。
(二)中国应采取的策略1.注重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精细化此次WTO专家组对于我国的着作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对具体案件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章、解释等均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审查,从中找到了诸多不统一、不协调之处,使得我们在争议中多次出于被动地位,最终部分落败。
这不得不警示我们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将立法精细化进一步提上日程。
首先,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该立法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WTO协定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避免法律、法规的条款与国际条约、协定相冲突,尽力消除在WTO败诉的条款隐患。
其次,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在法律的解释、执行方面应加强沟通、协调。
不同部门之间就某一个法律条款做出的解释、制定的实施条例或办法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已涉及我国WTO案件的成败。
因此不论有多么复杂和艰难,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尽快加以解决。
最后,应当吸纳国际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
《着作权法》相关条款被专家组认定或是意义不清,或是不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WTO相关协定条款,这就暴露出了一些部门立法水平不够高、技术尚不先进的问题。
在这方面,应当专门对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研究并适当吸收,提高我国立法的总体水平。
2.完善刑事保护制度,提高刑事保护实效(1)自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从专家组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并非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