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股权必须注意的30个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合规性角度对股权转让进行分析,并探讨重要的合法因素。
一、法律规定和程序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框架下的重要商业行为,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域,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决议:通常,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明确转让的目的和条件。
这将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法定程序的合规性。
2.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的股权转让必须依据协议书书面化。
协议书应包含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
协议书是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要求进行起草。
3. 公司登记:一旦股权转让完成,转让方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公司主管部门,并进行合规的公司登记手续。
这将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合规性考量因素除了法律规定和程序外,还有一些合规性因素需要在股权转让中特别关注。
1.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投资协议,以确保转让符合公司内部规则和约束。
2. 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股权转让可能会受到反垄断和竞争法规的限制。
投资者必须确保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以避免触犯反垄断法规。
3. 监管审批:在某些行业,特定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联系当地监管机构并积极履行审批程序,是确保合规性的关键。
4. 交易价格和公平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在充分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双方必须遵守合适的估值方法并确保价格公正合理,以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合规性。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及方法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及方法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及采用适当的方法,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核实股权信息在进行股权转让前,买方和卖方都需要对股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买方应对卖方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卖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确定交易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商转让、竞价等方式进行。
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情况。
公开招标适用于需要公平竞争的情况,协商转让适用于私下协商的情况,竞价适用于市场化交易的情况。
交易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交易方式。
三、确立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之一。
买方和卖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中介机构的评估确定交易价格。
价格的确定要考虑到公司的价值、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
同时,交易双方需要考虑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
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一旦达成交易意向,买方和卖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包括股权转让的时间、方式、价格、条件等。
协议需要由双方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办理法律手续为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交易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这包括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如外商投资许可等;支付相关的税费,如增值税、印花税等。
交易双方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六、注意保密和风险控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注意保密事项,避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同时,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因交易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风险评估和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等手段,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交易,需要慎重处理。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商业和财务知识,谨慎选择交易方式和合作伙伴。
通过遵循上述注意事项及方法,可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一、前言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转让双方的利益。
二、常见的风险条款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股权转让后特定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政策改变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协议中常规定,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盈利或亏损,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涉诉风险涉诉风险是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涉诉风险发生时,双方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诺不进行恶意诉讼,如若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三、常见的免责条款1. 信息真实性免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要求。
转让方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但如果因信息提供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信息,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方免责第三方免责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若第三方行为或责任导致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受让方同意对第三方独立追索权利,并不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3. 审查义务免责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醒受让方应充分审查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受让方未充分审查或因未审查致使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转让方将免责。
四、总结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转让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和商业事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规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法律责任。
2. 资产评估:在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产评估。
这不仅有助于确定股权的价值,也有助于发现目标公司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资产评估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妥善处理职工的安置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续订、职工福利的调整以及可能的裁员等问题。
4. 信息披露: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充分披露各自的信息,使交易各方都能够了解真实的情况。
此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5.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任何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交易都将被禁止。
6. 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比较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税务的合规性。
7. 保密性:在某些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可能引起市场的关注和炒作。
因此,交易各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易的保密性,以避免市场的过度反应。
总之,国有企业间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
只有在全面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并得到专业法律和商业顾问的协助下,才能成功地完成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公司转让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 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企业。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的需要,A 公司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知名企业B公司。
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6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公司指派的人员。
二、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股权转让的效力3. 股权转让的税费问题4. 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5. 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与尽职调查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应遵循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1. 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明确、具体;(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2. 合同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同生效。
3. 合同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购国有股权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2020-4-27

并购国有股权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2020.4.27作为国有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国有股权具有其特殊性,在设计国有股权的兼并收购上,相关行政规章中有诸多的限制和要求,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一、根据参与多起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经验,在此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作如下归纳总结:1、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2、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以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一直备受争议,因为股权评估办法有多种,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多种不同的评估价格。
实践中,国有资产评估多采用资产重置法进行,但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则被要求按照资产收益法进行评估。
以评估完成的企业净资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计价依据。
3、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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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股权必须注意的30个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答:不能。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
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答:不能。
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答:不能。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
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答:不一定。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
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
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
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
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
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
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
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答:1、不需要。
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
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
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
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
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