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市(2007)1号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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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全)江苏省人工费调整文件苏建价定(2001)401号至苏建价定(2011年)812号文件(全)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目录1.苏建定2001(401)2.苏建定2005(65)3.苏建定2006(276)4.苏建定2008(66)5. 苏建价〔2010〕494号6.苏建价〔2011〕812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苏建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苏建抗〔2008〕68号)苏州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08年7月2日对你单位报审的“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相关资料报我局复审。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受苏州市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意见如下:一、本工程应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应补充剪切刚度地下室与上一层的比值计算;同时地下室顶板厚度、配筋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二、2#(3#)楼应定义为局部带剪力墙的框架结构,按规范要求补充相关计算。
三、计算结构的周期、层间位移比时,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四、结构竖向内收时,该层楼板及上、下层楼板板厚应适当加厚,并适当加强配筋;梁、柱配筋建议按高规10.6.4节加强。
结论:按上述调整后报市抗震办复审。
专家组组长:王干。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7.01
•【字号】苏建价[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
(苏建价〔2008〕13号)
各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现场采价,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详见附表一。
2.预拌砼公布价详见附表二。
3.本次发布的价格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预拌混凝土公布价
注:1、本公布价已包括泵送需要所添加的外加剂费用,实际采用的外加剂不同,不调整;但防水、抗渗、抗裂等功能性的外加剂费用应另行计算。
2、其中:搅拌费5.95元,运输费56.21元,泵送费13.36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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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市…2007‟1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各市、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心”)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各地“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并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还实施监督。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以投标总价的2%为宜,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提高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最高限额。
四、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支票、贷记凭证等方式,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
函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票据递交至“中心”窗口,由“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采用电汇、支票、贷记凭证等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经“中心”确认资金到帐后,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
2.采用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中心”确认后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并附保函复印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凭招标人签发的未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到“中心”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后,凭“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到“中心”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携带“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到“中心”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年度投标保证金
1.注册地在苏州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且综合考评为“A”、“B”等次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较好的特级、一级、二级市政公用企业,经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2.年度投标保证金在企业注册地“中心”交纳,并由该“中心”出具“年度投标保证金已交证明”。
年度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企业:160万元
一级企业:120万元
二级企业:80万元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
3.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苏州各地“中心”参与投标时
不需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
只需将“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及“承诺书”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即可。
4.投标人因违约需赔偿等金额超过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对超出部分继续赔偿。
5.年度投标保证金不足额的,投标人应及时补充交纳至规定标准。
否则,取消其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资格。
6.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及年度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抵偿、赔偿的情况及时报送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将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发布。
八、违约行为的处理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九、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经该机构核实后,由项目所在地“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转给招标人,法律法规规定作其他处理的除外。
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因违约需赔偿等时,收取年度保证金的“中心”根据项目所在地“中心”的请求,将保证金划转至项目所在地“中心”帐户。
十、各地已发关于投标保证金文件中与本文件有不一致内容的按本文件执行。
各地可制定投标保证金收、退细则并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实行。
附1: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略)
附2: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略)
附3:承诺书(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