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0 5 2 / 9 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是一部重要的标准,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要求,以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这部标准包括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基础、负荷计算、电源与配电系统的选择、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接地与保护、自动化系统的设计等内容。
其中,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基础包括了设计依据、系统类型、系统容量、工作电压等要求,为后续设计提供了基础数据。
负荷计算则涉及到用电负荷的计算方法、用电负荷的分类、用电负荷的分配等问题,以保证用电负荷的合理分配和平衡。
电源和配电系统的选择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重点之一,这部分规定了电源与配电系统的选择标准,包括了电源的类型、配电系统的类型、电源与配电系统的匹配等内容。
同时,还规定了电源与配电系统的互联互通要求,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是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该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用原则、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内容。
同时,还涉及到电气设备与电源、配电系统的衔接问题,以确保电气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接地与保护是保障供配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该部分规定了风险评估与控制、绝缘与接地保护、保护装置的选用等内容,以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是提高供配电系统智能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该部分规定了自动化系统的功能要求、控制策略、控制方式等内容,以提高供配电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控制效率。
总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要求,为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标准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在符合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建筑物和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
设计过程中需对总负荷进行详细
计算,并按照合理的负荷分配原则进行线路布置,确保供电负荷的平衡和
分布的合理。
同时,标准要求根据建筑物和用电负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
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和敷设方式等电气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还需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标准要求设计时应
充分考虑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中断时间的可控性,并针对关键负荷和重
要用电设备设置备用电源或应急供电系统。
此外,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满
足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配电装置应设置过流、过压、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并确保设备的连接、接地和绝缘符合安全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运行阶段需定期进行设
备的巡检、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此外,标准要求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修复保养规程。
GB_50052_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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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32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2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 52-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199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五章无功补偿第六章低压配电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无功补偿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低压配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负荷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和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二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三级负荷则是指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对于一级负荷,应该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并且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还需要增设应急电源,并且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需要设置时,或者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自备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不间断供电装置。
例如,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以采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对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则可以选择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五章无功补偿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六章低压配电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附录一名词解释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二、当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不经济合理时,设置自备电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如果有常年稳定的余热、压差和废气可供发电,而且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如果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经济合理的。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一、电动机的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照明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可以为+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