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 ) 一 中报 程 序 的启 动 与 期 限要 求 。 按照 前述 法 律规 定 , 民法 院在 向被 执行 人 发 出报 告 财 产 人 判 需要 法 院强 制 执行 ,而 其 中 的 3 .0 05 %并无 法得 到 有 效 的执 必须 先发 出执行 通 知 , 被执 行 人 没有 按 执 行通 知 履 行 行 , 其 原 因 , 于 债 务人 ( 执 行 人 ) 究 在 被 的财 产 无法 查 明 。可 见 , 令 之 前 , 义 务 的 , 民法 院 才 能要 求 其 申报 财产 。从 期 间 角度 看 , 人 被执 被执行人财产难 以查明是造成“ 执行难” 的主要原因, 鉴于没有 行 人应 当报 告当前 以及 收到 执行 通 知 之 日前 一年 的财 产情 况 。 人 比债 务 人 自己 更清 楚 自己 的财 产状 况 , 此 , 立 完善 的 被 因 设
一 是 这 执 行人 财 产 申报 制 度 成 为破 解 我 国执 行 难 问题 的关键 。为此 , “ 年 ” 一个 期 间 , 个 期 间 的财产 情 况 应该 如 何 理解 ?笔者 认为, 相对 于 申报 “ 当前 ” 一特 定 时 间 点 ( 的 是静 态 的 财产 这 指 笔 者拟 对 被 执行 人 财 产 申报 制度 进 行 梳理 和 比较 , 争 对我 国 力 情 况 )而 “ 年” , 一 中要 求报 告 的是动 态 的财 产 情 况 , 是指 在此 应 相 关执 行 制 度 的 细化 和 完 善提 供 有 益 的探 索 。 期 间 内 的财产 变 动情 况 , 被执 行 人应 当报告 其 取 得或 处 分 了 即 我 国被执行 人财产 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多少财 产 , 体财 产 项 目以及 如何 取 得 和处 分 等 等 。此 外 , 具 从 19 年 7月 , 高法 院 出 台 了 《 于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作 若 98 最 关 收 到 执 行通 知 到 申报 之 日这 个 时 间 段 的财 产 变 动 情 况 是 否 要 干 问题 的规 定 ( 行),第 ~ 次 明确 了 被执 行 人 申报财 产 的 义 试 》 申报 , 从法 律 条文 字面 理 解 , 当不 需 要 申报 , 这 样又 明显不 应 但 务。尽管该规定有所进步, 但仍有明显不足, 并没有对被执行 合 理 , 会给 被 执 行 人漏 报 、 这 瞒报 或 者突 击 处 分财 产 留下 可乘 人所 承 担 的财 产 申报 义 务 条件 进 行 明确 , 没有 细化 被执 行 人 申 之机 。 因此 , 当 明确 要求 被 执 行人 同 时 申报 这 个 时 间段 内其 应 报 财 产 的 内容 、 序 等 , 笼统 地 要 求其 必 须报 告 财产 情 况 , 程 仅 实 财产 变 动情 况 , 样 才符 合 立 法 原意 。 这 。 际 中执 行 效 果并 不 明 显 。此 外 , 没 有 规 定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 也 ( ) 于财 产 申报 的主 体 。 二 关 这 一 报 告义 务 也 因此 没 有 被看 作 被执 行 人 的一 项法 定 义 务 , 其 考 虑到 被 执行 人 是 自然 人 的情 况下 , 可 能 是 限制 民 事行 其 实 行 效 果 更 多 的 依赖 于被 执 行 人 的 自觉 性而 不 是 法 律 的 强制 为 能力 人或 者 无行 为 能力 人 , 应将 申报 的主 体 由被 执 行人 扩 还 性 。 鉴 于 此 , 修 订 的 《 事诉 讼 法》 2 7条 对 被执 行 人财 有 新 民 第 1 张至 被 执行 人 的法 定代 理人 。此外 , 执 行 人 的单 位 也应 当作 被 产 申报 进 行 了规 范 和完 善 , 以基 本法 的 形式 明确规 定 了被 执行 为 申报 主体 , 而有 利 于 法 院掌 握 被执 行 人 的 收入 情 况 。被 执 从 人财产 申报制度, 并对 申报内容、 拒不申报、 虚假 申报 的法律后 行 人 是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的 , 法 定代 表 人 或主 要 负 责人 、 接 其 直 果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与《执行规定》相比是进步的。第 27 1 责任 人 员是 财 产 申报 义 务人 。被执 行 人 是私 营 、 体 或合 伙 经 个 条规定, 被执 行 人 未按 执 行 通 知履 行 法律 文 书确 定的 义 务 , 应 营 组 织 ( 括 以挂靠 、 营 等 形 式获 得 国有 、 包 联 集体 所 有 制经 济 性 当报 告 当 前 以及 收到 执 行 通 知 之 日前 一年 的财 产 情 况 。 被执 质 的私 营 、 体 或合 伙经 营 组 织 , 业 主 、 个 其 合伙 人 是 申报 义 务 行 人拒 绝 报 告或 者 虚 假报 告 的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情 节 轻 重对 人 人 , 申报 的财 产 不足 以清 偿本 案 债 务 的 ,申报 义 务 人 必须 同 所 被 执行 人 或 者 其法 定 代 理人 、 关 单位 的主要 负责 人或 者 直接 有 这也 是 非有 限责 任组 织 的 当然 之 义 。 责 任 人 员予 以罚 款 、 留 。然 而 仅仅 一 条 法律 条 文 不足 以涵盖 时 申报 其个 人 财产 , 拘
2024年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范文(3篇)

2024年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范文____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____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____申报制度的意义1、预防和惩治____预防____。
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____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
从源头彻底遏制____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____。
对于经____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
在____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
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____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____法制建设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____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
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____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
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_高春红

2013・11(上)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高春红摘要我国财产报告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缺乏威慑力等诟病,又缺少社会财产登记公示体系和社会协助执行体系作为配套,实施中效率不高。
应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健全我国强制执行财产报告制度,解决“可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关键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难登记公示体系作者简介:高春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3-02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真实全面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次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
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007年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由于这一立法漏洞,被执行人基本上不用为自己隐匿财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导致被执行人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鉴于此,我国2007年10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执行解释》)对其做了具体的说明。
至此,我国法律将债务人置于被严格监督的法律地位,使债务人承担起证明其履行能力的主要责任,缓解了执行机关和债权人调查执行财产的现实压力。
一、民事执行中财产报告制度实施的现状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通过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而达到结案案例微乎其微,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逃避财产,致使法院调查财产举步维艰。
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执行程序常常被视为解决债务纠纷的最后手段。
但是,即便通过执行程序,还是有一些债务人能够逃脱追缴的范围,导致法院难以执行判决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便应运而生。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并如实提供证据。
同时,法院可以通过调查、查询等方式核实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
一方面,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财产和资产,从而避免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院执行力度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三个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老板被执行后,法院经过多次查封执令,发现该公司仍未执行纠纷的判决。
最终,法院发现该老板早已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亲友名下,并使用虚假合同转移资产,法院因此判处其行政拘留并罚款。
案例二:某债务人被执行后,法院要求其申报财产情况。
在财产申报中,该债务人故意隐瞒其名下的房产资产,结果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资产并执行了查封扣押和拍卖程序,最终成功扣押了债务人的房产,为债权人赢得了一次胜利。
案例三:某个被判处赔偿五万的被执行人,根据法院的请求,如实申报了其名下的财产情况。
然而,经核实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总价值竟远高于五万。
法院因此执行查封扣押程序,并在拍卖中抵押其部分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维权利益。
总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被执行人隐瞒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对于债权人的维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正因为如此,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如实申报其财产情况,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
此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还能够起到对担保物权的保护作用。
在借贷等交易中,受贷人通常会出示一些物品作为抵押或担保,保证自己能够按期归还借款。
当受贷人无法履行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该物品提出拍卖或抵押等申请。
此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于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些思考

[ 关键词]财产 申报 ;具体 操作 ;法律 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1 .2 [ 9 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 国最新 修订 的 《 民事诉 讼法 》 中 ,虽 然 已正 式 确立 了被执 行 人 财 产 申报 制度 ,并对 申报 的主 体 、
1 .申报 的启 动和期 限。按照 法律规 定 ,在发 出报
告财产令之 前 ,人 民法 院必 须 先发 执行 通 知 ,被执 行 人未按执行 通知 履行 法律 文书 确定 的义 务 ,人 民法 院 才能要求被 执行 人 申报 财产 。这是 必经 程序 。从 期 问
不足 以清偿本 案债务 的, 申报义务 人必须 同时申报其个
笔者认为 ,有 必 要就 该制 度在 立 法上 给予 进 一步 的具体化和完善 。 ( 一) 申报 的程 序要 求
是私营 、 个体或合伙经 营组 织 ( 括 以挂 靠 、 营等形 式 包 联
获得国有 、 集体 所有 制经 济性 质 的私 营、 体 或合 伙 经 个
营组织) 其业 主 、 , 合伙 人 是 申报义务 人 , 申报 的财 产 所
为 ,相 对申报 “ 当前 ”这 一特 定 时 间点 ,是指 的静态 的财产情况 ,而 “ 年 ”这 一时 段要 பைடு நூலகம்报告 的 是动态 一 的财产情 况 ,应 是指 在此 期 间 内的财 产变 动情 况 ,即 要报告取得 了哪些财产 及取 得的方式 ,如购买 、建造 、
通过法 院制 作询 问笔 录 的形 式 申报 。但 不管 是 哪种 形
受赠 、接受支付等 等 ,减少 了哪些财产 及减少 的方式 ,
如消费 、转让 、赠与等等 。这里有个 问题 ,即 ,从 收到
执行通知到 申报 之 日这 个 时间 段的财 产变 动情 况是 否 要 申报 呢?从 法律 条文 字 面理解 ,应 当不包 括 这个 时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摘要:尽管我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诸多尝试,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充分解决.本文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及原因,逐步探索一些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从而找寻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出口.关键词:执行难财产申报听证诚信“执行难”是困惑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在2007年底修改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制定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付出的努力.不可否认,这些努力有效地弥补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诸多漏洞,使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诸如本文将要论述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问题,便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构建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出口.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从该法条中可以看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时间范畴是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当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状况,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同时本文认为还应当包括静态的财产状况和动态的财产状况:静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某一时点的财产余额、财务报表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情况;动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增减变动情况.4.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拘留或罚款等处罚.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法院调查、申请人举报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没有任何人会比被执行人自己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因此如果被执行人能够主动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话,将是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1.对法院而言,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浪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符合执行经济的要求;同时,通过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且明确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无形中会给被执行人施加心理压力,使被执行人无法置若罔闻,客观上维护了法院的权威.2.对被执行人而言,财产申报制度并不完全是扣在脑袋上的“紧箍咒”,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一制度:一方面来说,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不利的一面;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有实际困难客观上确实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则是其无法履行义务的证据,可能导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或第233条的适用,中止或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①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各地高院都曾制定一些准则来确立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②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都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③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先进做法并对各地高院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做法的一种正式肯定.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施行以后并没有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成刚在其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所说,“笔者在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④.近几年,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以及无法掌握其财产状况从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执行难”问题愈发突出,媒体的关注客观上使这一问题放大并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有损法院的权威.“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一些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⑤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不予理睬,即使收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的通知也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财物价值较小或者是远远小于执行标的的财物情况又或者是难以实现的债权甚至包括一些债务,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2.被执行人能够轻易逃避监管转移财产,企业法人财产状况不透明,做假账现象大量存在,财务数据严重失真.3.部分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错误!4.在我国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惩戒机制较弱,被执行人不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并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大多数发出的财产申报令,没有得到申报,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考虑,法院很少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这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⑦5.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被执行人能从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中获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⑧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程序之一.法院如果不能妥善、全面地执行兑现如农民工工资、企业破产债权分配等纠纷,极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而如果法院不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整个执行程序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顺利进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从而被突破.因此,本文认为尽管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在此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仍迫在眉睫.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尽快制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相关细则规定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立法的不完善是一个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首要原因,只有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才能要求人们更好地去遵循,也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绝钻法律空子的现象.第一,应当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本文认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家庭成员状况、婚姻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工作单位、从事岗位、工资及实际收入、收入来源;房产状况及居住情况;存款情况及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名称包括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对外债权债务情况;家庭财产1000元以上物品清单;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情况.被执行人为法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公司法人的实际投资者、注册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公司全部银行开户账号及账上余额;挂靠在公司名下的汽车数量及其现有状况;挂靠在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价值、照片;公司固定资产数量及变动情况;公司无形资产状况;公司长短期投资状况;公司即期及远期债权债务状况;公司上月、上季度、上半年、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法人在申报以上材料时,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法人如果认为自己申报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也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为其保密.第二,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期限.依据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当前”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被执行人应当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的现有财产状况及之前一年的静态及动态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还应当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以防被执行人在初次财产申报以后转移财产、隐瞒财产.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成为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强化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法律对不申报者的处罚较小,以及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拘留、罚款等处罚性措施运用得较少,故而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不大.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强化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和隐瞒申报者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到“查得出,罚得到,严肃执法”.第四,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格式文本,在通知上明确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好释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并且在通知书上应当明确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应当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二实行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质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最关心债权能否执行兑现的,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故申请人一定会想方设法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验证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除了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明外,另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是举行听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对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应当首先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先做初步审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某项财产状况表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执行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证明的,执行法官可将此作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的证据,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三构建社会诚信系统,努力促成诚信守法、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最终目的,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目的诚信是中华民族所世代信奉的传统美德,它是立身处世的准则,是人格的体现,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老赖”逐年增多,并已形成“赖债怪圈”,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打击“老赖”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首先,通过媒体曝光使“老赖”无处遁形,媒体公开“老赖”名单,将此与银行信贷系统、出境检验等挂钩.诚信社会理应是一个公开的社会、透明的社会,应当让“老赖”在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下无处遁形,增加“老赖”赖账的社会成本,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媒体上公开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名誉造成损贬,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次,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法院调查、法院执行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因此,应当强化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恶意串通被执行人并帮助其隐瞒、转移财产的协助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 法律 的生命 在 于执行 , 法律 的权威 也在 于执 行” 。我 国当前的“ 执行难” 问题 已严 重 影 响 了我 国 的 司法 权 威 和公 信
力 。而“ 执行难 ” 的 主要表现 之一就是“ 被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了《 关于执行工作 中被执行 人财产 申报 的规定》 ; 同年 重庆 市 高级人 民法院推 出了《 被执行人财产 申
一
、
申报 财 产 内容 、 财 产 变 动 申报 等 程序 。 是被 执行 人有 申报财 产的 义务 。一 般 的 欲避免未 履行义务 的不利益 , 须证 明 自身 0 1 2 年8 月通过 的新 《 民事诉讼 法》 第2 4 1 法律 主体并无 义务 申报 自身财产状 态 , 其 未履 行利 益 的无过错 。恶 意的不履 行债 2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我 国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申报 制
该 制度进行 了规定 , 各地 法院也采取 了一系列 现其权 利 的一种救 济手段 。强 制执行是 度的 立 法沿革
展的结果 。在古代 , 私人纠纷 的解决依 赖
重新认识该制度功 能 的多元 化, 实现该制度 的 程 序细 化和配 套化 将有 助于建 立高 效运行 的 被 执行 人财产 申报制度。 关 键词 : 财 产 申报 ; 功能 多元 化 ; 程序 细 化; 制度 配套化
0 0 7 年《 民事诉讼 法》 中被执 财产状态属个 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 他人非 务 , 势必 面临法 律的惩 罚 。唯有证 明 自身 条则重述 了2 经许 可不 得干扰 。一 般主体 向特 定被执 未履行 义务是不能而非不愿 , 方能避免法 行人财产 申报制度 的条款 。 行人法 律地位 的转变 , 诱发 了权益到义务 律 的不 利益 。债务人 财产 申报 即为证 明
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高春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我国财产报告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缺乏威慑力等诟病,又缺少社会财产登记公示体系和社会协助执行体系作为配套,实施中效率不高。
应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健全我国强制执行财产报告制度,解决“可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关键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难登记公示体系作者简介:高春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3-02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真实全面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次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
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007年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由于这一立法漏洞,被执行人基本上不用为自己隐匿财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导致被执行人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鉴于此,我国2007年10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执行解释》)对其做了具体的说明。
至此,我国法律将债务人置于被严格监督的法律地位,使债务人承担起证明其履行能力的主要责任,缓解了执行机关和债权人调查执行财产的现实压力。
一、民事执行中财产报告制度实施的现状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通过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而达到结案案例微乎其微,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逃避财产,致使法院调查财产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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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
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执行改革下一步的目标.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本文试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具体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 ??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
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
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
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
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 :“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 .亦有学者进而指出,与《民事诉讼法》的孕育、分娩、成长伴生的苦楚就是民事执行难,但执行的无力并非执行机关的过错,而是“制度性无奈”.直至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司法实践中才第一次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
该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上述规定虽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进步,但囿于司法解释本身的权限,该规定存在以下缺陷:(1)未明确被执行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的条件。
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是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还是在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满后?如果通过申请人提供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明的可执行财产已达到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要不要继续申报?(2)申报内容、申报程序不明确。
仅笼统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报告,报告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则均未加以规定。
如果被执行人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不作全面的报告,则将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无法逐项对照。
(3)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的,虽规定可以进行搜查,但由于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究竟在哪里,因此这种搜查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而且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随时搜查,无需等到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之后。
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应如何处罚规定中没有提及,所以对被执行人来说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可能会全部或部分地逃避应承担的义务,最坏的情况也不过是被查出财产后被依法执行,这也只是承担了理应承担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来说何乐而不为?笔者在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二、国外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经验介绍基于市场经济的共同性、权利保护的共同性,各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确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
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就需要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
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实际都规定了被执行人负有财产申报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其基本的运作程序为:如果执行机关扣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债务人本人有义务到执行法院作出代宣誓的保证。
代宣誓的内容是提出债务人财产目录以及一定时期(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要求,通常是1年或2年)内其财产的处分情况,而且要将其保证作成笔录,“保证他已经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对他要求的正确而完全的报告”,如果隐瞒或欺骗将受到法律制裁。
德国每年大约举行300万次代宣誓保证,其中一半左右的债务人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
如果债务人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执行法院可对其拘留,拘留期间最长可达6个月。
拘留决定签发后执行法院一般会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往往会先持该命令威胁债务人,绝大部分债务人见到拘留令后,都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最终只有约%的债务人被实际拘留。
因此拘留措施具有非常巨大的威慑作用,能有效地保证债务人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代宣誓保证制度在德国的执行实务中运用非常广泛,效果也比较好。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要求债务人在令状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强制执行的信息”。
令状上载明:“如果你没有按照令状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你将被拘捕,并按照藐视法庭予以处罚,法庭还会命令你支付债权人为进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也大致相同,相关条文有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等。
1994 年,英国启动了组织细致而又意义深远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于1998年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
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
询问程序原则上由法院官员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的申请主持审问程序。
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
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
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
我国近邻韩国设有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
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
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
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XX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
日本目前正在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修改工作,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提高对不动产执行的速度;二是设立债务开示制度。
现在日本在执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改革的设想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命令债务人到执行法官面前讲明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作了虚假陈述,即可对其进行制裁,这一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制裁还未达成一致。
从以上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制度称谓及立法技巧等方面存在些微的不同,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
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健。
三、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我国现行“执行制度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抗拒执行”[11].执行案件大多属于金钱或物的交付执行,某些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最终也可归结为对财产的执行。
债务人究竟属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有财产抗拒执行,显然不能单凭被执行人的简单声明加以认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作出判断。
被执行人若没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
这种证明无非是通过全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来进行,因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通常而言,执行债务人大都不会心甘情愿地申报其财产状况,因此,通过何种制度设计确保债务人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笔者就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以下一些设想:1、立法安排。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它涉及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权益,并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应当由民事诉讼法或今后拟制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作出明确而又权威的规定。
2、申报的程序及期限。
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员首先应根据其所掌握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强制执行,在必要的执行措施用尽后,如果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或根本不能发现可执行财产,则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如实填报全部的财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