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定稿)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确保公民能够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的重要保障措施。
当前存在着一些困境影响着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实施。
我们需要找到解决这些困境的进路,以促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中,公民通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相关信息通常由政府和企业掌握,而公民往往难以获取到全面、准确的信息,这就限制了他们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2.参与机会受限在一些地区,公民对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机会受到限制。
一方面,一些政府和企业可能不愿意将信息公开,限制公众参与;一些公民自身也可能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在环境参与中的能力受到限制。
3.权力失衡二、进路1.加强信息公开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信息的公开标准和责任单位,确保公民能够获取到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
企业也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能力。
2.提升公众参与能力为提升公众参与能力,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
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组织和公民团体的支持,在环保领域开展培训课程,提升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能力。
也可以借助新媒体和社交平台等工具,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让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
3.建立平等参与机制为解决权力失衡问题,需要建立平等参与机制,确保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时,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开反馈结果,确保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重视。
也可以建立独立的环境评估和监督机构,加强对环保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往往会面临许多困境,这些困境包括政府主导、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并探讨可能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主导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政府可能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难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政府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偏向性,导致公众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和满足。
针对政府主导的困境,可以通过建立更加民主和开放的决策机制来加强公众参与。
政府需要通过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决策机制,鼓励和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事务,提升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并且有能力操纵或者隐藏某些信息,导致公众对于治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存在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参与可能会被限制,甚至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能够获取真实的、完整的信息,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生态治理的情况和决策过程。
三、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可能面临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
这可能因为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认知不足,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可能是因为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不高,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的动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培育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理性参与生态治理事务。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发现,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保护环境的方式。
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光是一种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全社会的行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及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
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文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公众在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掌握着大部分相关信息,而公众通常只能依靠公开资料和媒体报道来了解相关情况,导致公众的参与行为常常处于信息不足的状态,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参与决策权利不足在生态治理中,公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决策者的决策,缺乏有效的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权利。
公众的声音往往难以被充分听取,导致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无法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3.参与意愿不强由于生态治理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公众可能会对参与生态治理缺乏足够的兴趣和意愿,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进而影响了治理效果的发挥。
4.权力结构约束在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权力结构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权力,公众难以在治理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上困境表明,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而且充满挑战的过程。
在实践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需要共同克服这些困难,为促进生态环境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多的途径和可能性。
1.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信息公开,将相关的决策、计划和数据等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动性和参与度。
2.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通过举办公民讲座、征求公众意见、开展公众参与式决策等方式,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实践,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实施。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
困境一:参与意识不够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首要问题是参与意识不够强。
由于地方立法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关注和参与地方立法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提升意义重大。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对于地方立法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意识和动力。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了解。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公众传达地方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学校、社会组织、媒体等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地方立法,并引导公众参与其中。
困境二: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渠道不畅通。
现有的参与渠道主要包括公示、征求意见等,但这些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等、参与门槛高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设立更多的参与窗口,通过建立网上平台、设立意见反馈邮箱等方式,提供方便的参与渠道。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门槛。
困境三:参与结果不被重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困境是参与结果不被重视。
很多时候,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真正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虑,导致公众对于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回应,并在实际决策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结果。
公众要求透明公开,政府要主动回应,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和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意见。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包括参与意识不够强、参与渠道不畅通和参与结果不被重视等问题。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指通过公众的参与,获取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生态治理政策和方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生态治理中,政府和专家所拥有的信息往往比公众更加充分和准确。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公众在生态问题上的认知偏差,影响了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理解和参与程度。
2.公众参与意愿不强部分公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可能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关注,因此参与生态治理的意愿不强。
部分公众可能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并不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而缺乏对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3.决策权力缺乏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往往只能停留在信息获取、意见反馈的层面,真正的决策权力往往掌握在政府和专家手中。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的作用往往被边缘化。
4.利益冲突在生态治理中,不同群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
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争夺可能会对生态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5.参与方式单一目前,大部分生态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往往只停留在舆论表达、咨询征集的层面,缺乏更加深入和实质性的参与形式,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佳。
2.提升公众参与意愿政府和社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公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激发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识,推动生态治理工作。
3.赋予公众更多决策权力政府和专家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更加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赋予更多的决策权力,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到生态治理的决策过程中来。
4.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政府和社会应当积极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化解利益冲突,形成共识,推动生态治理事业向前发展。
5.多元化参与方式政府和社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如公民调查、社区公众会议等方式,搭建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平台,使得公众能够以更加深入和实质性的方式参与到生态治理中来。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仅可以提高治理效果,还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如信息不对称、参与途径有限、公众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来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面临的困境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政府和企业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公众很难获取到真实的治理情况和环境状况。
这种不对称导致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不足,也限制了其有效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力。
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建立起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如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同时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途径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主要以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参与程度和效果有限。
为了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如社区环境问责制度、志愿者参与生态监测等。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与公众进行对话,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将其纳入到决策过程中。
也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还面临着公众意见不被重视的困境。
虽然政府和企业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参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和实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意见反馈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定期向公众回报治理的进展和结果,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回应,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应。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是多方面的,但通过信息公开与透明、参与途径拓宽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等路径选择,可以有效解决这些困境。
公众的参与是推动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只有真正实现公众参与,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却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找到有效的进路来解决。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领域,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一个严重问题。
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和企业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环境信息,而公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缺乏准确、及时、全面的环境信息,公民很难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这导致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行使环境参与权。
2.法律保障不足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公民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律保障并不够充分。
一方面,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公民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让违法者有机可乘,丧失了保护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效性。
3.社会参与渠道不畅在实践中,公民要参与环境保护往往面临着种种障碍。
环境保护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公民要在这些复杂的关系网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难度很大。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限制和打压,导致了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渠道不畅,让公民的环境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路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和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执法情况、环境评估报告等,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进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
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让环境信息公开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为了拓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必须加强社会参与渠道的建设。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公民参与环保,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让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保活动,包括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意见征求、环境保护网络等,为公民参与环保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它不仅能够帮助公民参与和监督环境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而且还能够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让公民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境,需要寻求进路。
首先,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面临法律规范不明确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公民参与方面的规定比较简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外,还需要建立配套的法规,比如规定具体的环境决策需要公开的程序和标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等,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
其次,存在着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困难。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需要公众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和技能,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和资源条件。
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贫困农民、残疾人等,参与环境决策的门槛较高。
因此,需要有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这些群体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降低参与门槛,促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
再次,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积极性较低。
在现实中,许多公民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也没有意愿参与环境决策。
这与地方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意愿和行动不够积极、有效有关。
为了提高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积极性,需要倡导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地方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公民参与环境决策,营造一种参与民主的氛围。
最后,需要加强环境监督机制。
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还需要有监督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监管和督查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权利,保证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及时采纳和处理,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
总之,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解决公民环境参与权面临的问题,既需要提高法律保障的程度,又要降低参与门槛,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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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樊杏华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直接或间接参与
环境保护立法、政策及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维权等活动,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
它是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和拓展。
从参与主体看,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主体;从参与范围和途径看,包括既有立法、政策、决策制定中的源头式参与、也有法律、政策及决策实施中的过程式参与和监督式参与、还有利益受损后的维权式参与;从权利和义务层面看,公众既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公众参与的目标看,是为了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现状及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环境保护运动,代表性的事件是1970年4月22日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丹尼斯·海斯发起的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地球日”活动,有2000多万人、1万所中小学、2000所高等院校和2000个社区参与该活动。
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始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立了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制度。
另外,沈阳市、山西省、昆明市相继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这些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初具雏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一。
从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实践看:近年来,厦门、大连PX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我为祖国测空气、《环境保护法》审议等环保事件中,环保组织和公民逐渐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变、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刺激和倒逼机制,推动的政府环保转型。
2011年持续灰霾天气之下由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活动,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并增加PM2.5指标。
2012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后,环保组织和公民积极提出各自的意见,14位环境法学专家联名致信人大委员长,促使人大常委会暂缓审议,成为中国环境立法从闭门造车走向公开博弈、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但不可忽视的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还没有真正成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的利剑。
究其原因,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法律困境:
环境权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权利基础
自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对该权利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个有着良好动机的伪命题。
但是,在国际或国内环境立法层面,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得到《人类环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了环境权。
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
实体环境权,是公民合理利用和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基本权利;程序环境权,是基于实体环境权而派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实体环境权类似于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环境权的确立使每位公民自然享受与生俱来的环境权利,同时也使他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公民不再是环境权利的消极享受者,更要积极参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
但我国的《宪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
但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这一新的规定将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和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公民在健康、舒适和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尚未及格的公民环保意识制约参与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伴随突发性环境事件和群体性环境事件的频发,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保。
从2008年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看,环境污染问题连续3年成为继物价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我国公众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但从统计数
据看,2008年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4.5,环保行为得分为37.0,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5.1,公众的环保意识尚处于“不及格”的水平。
实践中,公众的环境保护知与行脱节现象严重,公众的环境危机意识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对自身周围环境问题关注超过对整体生态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过度强调政府和企业责任而忽视公民个人义务,环境保护“搭便车”的心理普遍存在。
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培育绿色公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这一新的规定将公众环保教育和环保意识的培养纳入法制的轨道。
环保NGO尚未充分发挥在公众参与中引领角色
环保NGO,是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为目标而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团体,被称为环境保护中的“第三种力量”,是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引领者,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
近年来,以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知名环保NGO活跃在环保领域,在怒江建坝、圆明园防渗膜、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归真堂活熊取胆等环保事件中,发出了越来越响亮的声音。
但实践中,环保NGO面临合法性危机,即难以取得合法的登记身份;
独立性危机,即环保NGO过度依赖于企业或政府,缺乏对问题的独
立判断和自主参与能力;信任危机,即环保NGO难以得到政府、企
业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影响了环保NGO组织动员能力。
破解环
保组织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政府需要重视环保组织,建立政府与环保组织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需要环保组织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和公民动员能力建设,在培育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立法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及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有利于环保NGO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提
升其环境保护的参与水平。
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不健全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一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以及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
价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义务。
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统领性法律缺失: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参与的形式较为单一,公众参与
缺少程序性规范,缺乏公众参与需要的环境信息支持,根源在于缺乏统领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
因此,应当制定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参与主体、参与原则、参与范围、参与形式、反馈和救济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运行机制,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实践中环境信息失真且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信息失真影响公众对真实环境现状的认知,同时消蚀政府的公信力。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直斥“人民群众深受污染之害、苦不堪言,而监测数据喜气洋洋、自说自话”的怪现状,要求环保监测部门改进空气质量监测标准,避免出现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两张皮”。
因此,应当建立发布失真环境信息的惩罚机制。
源头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诉讼中的公众参与,缺乏对立法、政策及决策的源头参与机制。
源头参与的过程是信息传达、交流的过程,是政府、企业、公民相互信任的过程,信息的交流和信任的建立能减少法律或政策实施后守法者的隐形抵触,降低守法或执法的成本。
在立法、政策或决策制定中,应当建立一套由政府、公民、环保NGO、利益团体共同参与的源头参与机制,鼓励学者、环保团体或利益团体(企业)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允许相关的主体进行评论,听取学者、NGO和企业的意见,政府在吸收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立法、政策或进行决策。
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缺失: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完善缺乏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政府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缺乏充分的说理或及时的反馈,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
健全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对公众的意见或建议采纳或不采纳要予以公布并说明理由,对参与结果不满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的途径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