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怎么分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怎么分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区别及相关政策解读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
而视同工伤
是指在非工作时间和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受雇用单位委托、指派的任务,导致的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时间和地点:认定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而视同工伤则是在
非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的。
2. 原因和责任:认定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而
视同工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受雇用单位委托、指派的任务导致的,同样也
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
3. 保障范围: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工伤赔偿和康
复待遇,但是在认定和处理上有所不同。
针对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政策解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和视
同工伤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认定工伤,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认定
程序,符合相关标准后才能确认为工伤。
而对于视同工伤,也需要用人单位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
需要加强对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总的来说,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两个不同概念,但都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工伤认定是指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认定的程序,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而视同工伤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非工伤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进行认定,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本文将就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首先,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损伤。
具体来说,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病;二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即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病;三是与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损伤。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视同工伤是指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范围内,非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损伤,但是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具体来说,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即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二是在工作场所内,即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三是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损伤,但是与工作有直接关联。
最后,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的程序包括申报、鉴定和认定三个环节。
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申报,并进行相关的医疗治疗。
用人单位需要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鉴定,并最终认定是否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整个程序中,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依法履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
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认定工伤 和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制度。
认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鉴定符合法定的伤残、疾病范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鉴定符合法定的伤残、疾病范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医疗诊断书、治疗记录、工作场所的证明等。
劳动者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或者职业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会组织相关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劳动者将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工伤保险将为劳动者提供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的补偿。
视同工伤的劳动者也将享受与工伤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旦发生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提供真实的证据和资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区别

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区别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两个在劳动法律中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有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首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而视同工伤,则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可以看出,工伤是明显发生在工作中的伤害,而视同工伤则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作中的伤害,还包括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内的伤害。
其次,工伤需要经过一定的认定程序,包括医疗鉴定、用人单位的认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
而视同工伤则不需要经过这样的认定程序,只要伤害发生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内,就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再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购买的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而视同工伤则不一定需要用人单位购买保险,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最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待遇也有所不同。
工伤的待遇是由工伤保险来进行支付的,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
而视同工伤的待遇则可能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来支付,具体的支付标准和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工伤和视同工伤虽然都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有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了解清楚这些区别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视同工伤和申请工伤

视同工伤和申请工伤首先,我们来谈谈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是指在非工伤认定范围内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机构诊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视同工伤是对于那些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但实际上受到了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一种保障措施。
因此,对于受伤员工来说,如果自己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即使未被正式认定为工伤,也可以享受到视同工伤的相关待遇。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申请工伤的流程。
对于受伤员工来说,如果自己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就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事故经过、证人证言等材料,以便用人单位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工伤认定,并在3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定为工伤,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
对于受伤员工来说,视同工伤和申请工伤是两种不同的待遇,但都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权益。
因此,对于受伤员工来说,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应当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受伤是一种意外,但是对于受伤员工来说,能否及时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直接关系到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因此,对于受伤员工来说,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争取应有的保障待遇。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对受伤员工的保障工作到位。
工伤和视同工伤

工伤和视同工伤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到正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的他人的非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而视同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试用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的,也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工伤和视同工伤都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事件,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工伤发生在劳动过程中,而视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试用期内。
其次,工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他人的非法侵害造成的,而视同工伤是由职工的工作原因造成的。
另外,工伤的赔偿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视同工伤的赔偿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赔偿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别。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赔偿,如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而视同工伤的赔偿金额较低,只包括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死亡补助金。
此外,工伤还可以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医院就诊,而视同工伤则要参照当地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也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的。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需要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视同工伤则需要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等。
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和评估。
总的来说,工伤和视同工伤都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事件,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包括发生时间、原因、赔偿方式和认定程序等。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是工伤还是视同工伤,都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伤 视同工伤区别

工伤视同工伤区别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分。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视同工伤则是指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但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两者的区别虽然看似微小,但在法律上却有着不同的待遇和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区别。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这包括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比如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的疾病等。
而视同工伤则是指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但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比如在加班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等。
其次,工伤和视同工伤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多重赔偿。
而对于视同工伤,由于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因此在赔偿上通常只能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
再者,工伤和视同工伤在认定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工伤,劳动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程序,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才能确定是否为工伤。
而对于视同工伤,则需要证明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程序。
总的来说,工伤和视同工伤虽然在概念上有着微小的差异,但在法律上却有着明确的区分。
劳动者在面对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申请和赔偿。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工伤跟视同工伤

申请工伤跟视同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导
致的疾病和身体损伤。
而视同工伤是指在非工作时间内,因公出差、执行公务、参加工作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等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下受
到的伤害。
申请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程序和条件有所不同,下面将分
别介绍申请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相关内容。
申请工伤的条件和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害者应立即向所在
单位报告,并尽快到医院进行诊治。
2. 办理工伤认定:受害者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
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等,单位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
3. 办理工伤赔偿:经过认定为工伤后,受害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工伤赔偿手续,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等。
视同工伤的条件和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受害者在发生视同工伤事故后也需要及时
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尽快到医院进行诊治。
2. 办理视同工伤认定:受害者同样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单位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视同工伤认定。
3. 办理视同工伤赔偿:经过认定为视同工伤后,受害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视同工伤赔偿手续,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等。
总结:
申请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程序和条件虽然有所不同,但都需要受害者及时报告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在申请过程中,受害者应当配合所在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尽快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同时,雇主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员工的安全防护工作,减少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发生,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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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学习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听证程序是指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1)吊销营业许可、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2)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3)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4)大额罚款。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012(6)-10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警告 n B. 开除n C.责令停产停业 D. 撤职处分【答案】C2012(10)-55 甲施工企业违反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拟对其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甲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即使甲不要求听证,为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行政机关也应该组织听证C.因为处罚关系甲切身利益,甲法定代表人应该自己参加听证,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D.甲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答案】A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适用建筑法的工程】1、抢险救灾2、临时建筑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适用建筑法但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m 的小型工程2、按规定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3、军用房屋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筑工程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B/D )。
A.已经办理了用地批准手续B.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了审查C.消防设计图纸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D.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E.已经办理了招标投标核准手续停工不到一年可以直接复工,但复工时应报告停工超过一年核验后方可复工某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已满一年,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应当( C )A.申请延期B.自行废止C.报发证机关核验D.重新更换建设工程活动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的,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不予受理(当场就能发现)1、逾期送达的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未密封的废标(当场不能发现)1、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4、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标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视为放弃中标。
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则应(D)。
A.按中标无效处理B.视为放弃投标C.按废标处理D.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发承包的禁止性规定】发包有2个禁止: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有2个禁止:禁止挂靠和被挂靠;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分包有4个禁止: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擅自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禁止分包再分包。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相同点: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或总承包合同约定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不得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新要约】或改变或增加或补充了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可能是要约邀请,也可能是要约2012-77 根据《合同法》,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BC )。
A.投标文件B.中标通知书C.符合要约规定的售楼广告D.拍卖公告E.招标公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协议补充(协定)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推定)合同法62条(法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贷款利率垫资利息无约定的,不予支持;有约定的,仅支持低于贷款利率的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欠款计付利息起点】(一)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012(10)-30 施工合同诉讼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应付工程款时间为(C)。
A.竣工验收合格之日B.当事人起诉之日C.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D.判决生效之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3-8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ABD)。
A.施工工作人员的报酬B.实际支付的建筑构配件价款C.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D.实际支付的材料款E.当事人未约定的垫资利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当自建设工程(BE)起计算。
A.合同订立之日B. 实际竣工之日C.开工之日D. 保修期届满之日E.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合同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交易资格)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可变更、撤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符合法定的形式【无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类无效施工合同:①超越资质②挂靠③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
但要注意:(1)垫资虽然违反建设部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自由原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1、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协商一致且②内容明确。
2、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1、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债务转移:需对方同意2、三种合同转让行为无效:(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转让合法生效的是(BA.某教授与施工企业约定培训一次,但因培训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B.甲因急需用钱便将对乙享有的一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便打电话通知了乙C.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其乙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施工企业向第三人主张债权D.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概括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合同的法定解除(强迫对方取消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系老天或对方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