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上海市安全监理考试答案多选题

多选:、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监理单位10-30万处罚: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则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50万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7、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你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8、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
9、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10、监理报告分类监理月报、监理专报、监理紧急报告。
11、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
12、监理月报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安全培训内容

安全监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条例》第十四、五十七条明确了监理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因此安全监理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符合我国安全管理体系“群防群治”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实际的。
作为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1、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管理制度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时,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环境、建筑结构形式、复杂程度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符合本项目特点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第1篇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协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2篇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1、一般安全问题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严重安全隐患(1)、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承包人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
(5)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3篇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 )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 )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一、建设单位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简答题

安全简答题生产的五种关系:(1)安全与危险的并存.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相互依赖而存在的。
(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3)安全与质量的同步.安全是质量的基础(4)安全与速度的互相促进.安全是进度的前提。
(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会改善作业条件,带来经济效益,安全与效益是一致的,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①事故处理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③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④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监理工程师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
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监理的依据1、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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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未依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企业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派员实施
监理。
★项目的风险类型:组织风险:各种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经济与管理风险:工程资金供应条件;合同风险;现场与公用防火措施的可用性及数量;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人身安全控制计划;信息安全控制计划。
工程环境风险:灾害、地质和水文条件、气象条件、火灾和爆炸因素等。
技术风险: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物资、工程机械。
★风险管理包括策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方面。
★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风险辨识,分析存在风险→风险分析,对各种风险衡量其风险量;→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风险转移,投保等施工成本控制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直接从事施工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特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等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以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等。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提。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
★规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材料费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料、构配件等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不包括新
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作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的费用
★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工资属于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按营业税的7%征收;所在地为县镇的,按营业税的5%征收;所在地为农村的,按营业税的1%征收。
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三费合一计算,以工程成本加利润为基数计算税金: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农村为3.22%.
★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当C>C0时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当C<C0时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C0为本地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C为各分项工程中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
★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和环节包括:施工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
施工项目成本预测是施工项目成本决策与计划依据施工项
目成本计划: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的基础是降低成本的指导文件,是设立目标成本的依据施工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从投标阶段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施工成本控制可分为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施工成本核算一般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见书上39页)成本预测是成本决策的前提,成本计划是成本决策所确定的目标具体化,成本核算是对成本计划的最后检验,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实现决策目标的重要手段。
★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组织措施:如实行责任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编制成本控制计划、确定工作流程。
是其他措施的前提和保障。
技术措施:纠偏关键,一要提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措施。
管理人员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和分解成本目标、对目标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合同措施:选用适用的合同结构、在合同条款中仔细考虑影响成本的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处理与索赔有关的事宜
★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合同报价书、企业定额、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人、料、机、市场价格;公司颁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公司内部机械台班价格;劳动力内部挂牌价格;周转设备内部租赁价格;摊销损耗内部标准;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分包合同(或估价书);结构件、外加工计划和合同;有关财务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历史资料等施工成本预测资料;拟采取的降低施工成本的措施
★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按成本组成编: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按子项目组成编:按工程进度编:
★施工成本控制依据:承包合同、施工成本计划、进度报告、工程变更(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条件、技术规范与标准、施工次序、工程数量)
施工成本控制步骤:比较、分析、预测、纠偏、检查分析是核心;纠偏是控制的实质性一步。
偏差的概念:施工成本偏差=已完成工程实际成本—已完成工程计划成本结果为正—成本超支,结果为负—成本节约
进度偏差(Ⅱ)= 拟完成计划成本—已完成计划成本结果为正—工期拖延,结果为负—工期提前。
偏差分析方法:横道图(形象直观、一目了然,反映成本的绝对偏差,能感受到偏差的严重性);表格法(灵活、适用性强,信息量大,可借助电脑,最常用方法);曲线法(用施工成本累计曲线分析,很难直接用于定量分析)
★成本核算的依据:会计核算:主要是价值核算,具有连续性、系统性、综合性特点。
业务核算:业务核算范围比会计、统计广。
不但对已发生的,还可对未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个别经济业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