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民主观念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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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民主观念的演变

● 高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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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民主

民主是五四启蒙运动的核心主题。陈独秀的卢梭式共和主义民主观念,形成了新文化运动鲜明的法国式启蒙风格。五四时期,陈的民主观念经历了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激荡递嬗。其由民主主义而社会主义的思想演变,表征着五四启蒙思潮流变的脉理。

国近代民主思想的演变,可谓一部英美民主思想与法国民主思想的接受史。大体而言,从1895年到1911年,改良派的英伦式自由主义和革命派的法国式共和主义相互激荡,后起的卢梭(J.J.Rousseau)及法国民主思想至辛亥革命时期风行中土。民国初年的宪政草创

时期,英美式立宪主义思想又趋活跃,梁启超的《大中华》、杜亚泉的《东方杂志》和章士钊的《甲寅杂志》等著名刊物,为民初英美式自由主义的重镇。1915年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卢梭式法国民主主义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主流政治思想。

导源于洛克(John Locke)的英国自由主义与卢梭式的法国民主主义,代表了近代西方

政治哲学的两大传统。两者在"宪政"与"民主"、"自由"与"平等"、"个人"与"社群"之关系

问题上,具有不同的思想取向:英伦立宪主义崇尚自由、宪政和个人主义,倡言保障"人权"的权力制衡的"有限政府";卢梭式法国民主主义则更重平等、民主和社群主义,主张立基于"公意"的"人民主权"的参与式政治。英国传统强调民主之权力制衡的工具性制度安排,法国传统则注重民主之人民主权的道德化价值诉求。关于英国传统的宪政式民主主义与法国传统的参与式民主主义,西方学术界有"自由民主制/社会民主制"(哈耶克)、"经验主义

民主/理性主义民主"(萨托利)、"公民自由/平等主义自由"(沃尔佩)等界分。

中国现代化经历了一个由改革而革命的历史过程。辛亥革命由于匮缺法国大革命式的人民起义,使民国难以摧毁封建军阀势力而免除袁世凯窃国的危机。而民初议会政治实验的失败,更凸显了民国缺乏广泛社会动员的上层政治变革的困境。新文化运动是一场共和流产的宪政危机中的启蒙运动。陈独秀发起启蒙运动的宗旨,在于以思想革命唤醒大众的公民意识。而倡言"人民主权"观念的卢梭式法国民主思想,无疑是这场启蒙运动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1915年兴起的新文化运动,是一场以法国启蒙运动为蓝本的思想变革运动。《青年杂志》的法文刊名LA JEUNESSE,表征着新文化运动鲜明的法国色彩。在《青年杂志》创刊号

上,陈独秀激越的启蒙宣言《敬告青年》,将"人权"和"科学"归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号召国人奋起追求人权和科学,以脱离蒙昧时代而进于现代文明。[1]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中,陈将中西文明归为"古代文明"与"近世文明",并将法国之人权说、进化论和社会主义誉为欧洲近代文明之母。他强调,人权为法国大革命之赐,自拉飞耶特(L afayette)之《人权宣言》刊布以后,欧洲人心如梦觉醒,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而抗君主,废贵族,各国宪章赖以成立。[2]

人权作为公民权利,体现了"法治下的自由"。陈独秀将西方文明归为"法治"本位,[3 ]并强调,西方法治国的最大精神,在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4]在一篇批判袁世凯复辟势力的文章中,陈还将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和学术上之思想自由,归为欧美文明进化的根本原因。[5]陈进而主张,立宪共和立基于国民权利,

宪法为国民权利之证券,所谓民权、自由,莫不以法律上之人民权利为其目的,为之保障。[6]

在陈独秀看来,人权观念源于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西方人是彻底的个人主义的民族。西方文明,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和国家之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之自由权利和幸福。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剥夺之,此即人权。人权是一切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利,这就是个人主义之精神。人是性灵、意志、权利之主体,而自由则为个人之主体性的表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而中国之家族本位的宗法封建社会,则尊家长,崇元首,重阶级,轻个人之权利。中国宗法社会之弊,在于破坏个人之独立人格,窒碍个人之意志自由,剥夺个人之平等权利,戕害个人之生产力。这是中国社会衰败的根本原因。故欲图改革中国,必须"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7]

需要指出的是,陈独秀的启蒙思想资源十分复杂,其民主观念虽以卢梭式法国民主主义为基调,但亦杂揉了英美自由宪政思想。他以个人主义阐释的人权观念,虽以法国启蒙思想相标榜,实则更多源自英美自由主义传统。法国启蒙思想可分为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英国自由主义传统和卢梭为代表的法国共和主义传统。人权说源于洛克的自然权利说,拉非耶特的《人权宣言》是自由主义原则的集大成,它基本上袭用了其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的洛克式人权原则。而"个人主义"更是一个英美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它在大革命后的法国则是一个类似无政府主义的贬义词。[8]陈独秀误将个人主义归为英美法德等西方社会共享的价值原则,显然未能分辨英美与欧陆思想之别。对于中国的启蒙运动而言,西方启蒙思想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甚或反启蒙的浪漫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皆具有批判专制主义传统的启蒙意义。因而对西方现代思想的兼容并蓄,本是自严复以迄陈独秀的启蒙思想的基本特征。

陈独秀的"民主"观念,完全袭用了卢梭"主权在民"说的民主观念。他强调,国家为人民集合之团体,其辑内御外,以维护全体人民之福利为目的,而非统治者之私产。近代国家为民主的国家,而非民奴的国家。民主国家为真国家,其为国民之公产,以人民为主人,以执政为公仆。专制国家为伪国家,其为执政之私产,以执政为主人,以人民为奴隶。英法革命以还,民主主义已成为现代政治之原则,无论共和国抑或君主国,均称主权在民,实行共和政治。18世纪以来欧洲文明的进步,即为民主主义之赐。[9] 陈独秀的法国式民主观念,还表现为其对政党的拒斥。他所憧憬的民主政治,是超越政党政治的大众民主。经历了辛亥以后民国政治中帝政复辟和国会腐败的刺激,陈对于代议制的政党政治渐失信心,转而寻求大众参与的国民政治。这也是其投身启蒙运动的初衷。在《一九一六年》中,陈预言,英国式的政党政治已经过时。政党政治合各党于议会,国家大政立基于党争、协商、和解。这种政党政治,仅适用于民性深沉的英伦,其他国家难以效法,中国尤所难能。民国的政党,已沦为争权夺利的党派,故政党政治不适用于今日之中国。法国革命、美国独立和日本维新,皆成就于国民运动。而中国维新、共和之难以成功,因其皆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党派斗争,而非国民运动。今后政治,必由少数人之政党政治,进而为多数人之国民政治。[10]陈这一非政党政治的激进主张,遭到《新青年》同仁汪叔潜的批评。汪在给陈的信中指出,政党政治为立宪政治之极轨,中国前途的唯一希望在于政党,而国民的政党观念极为薄弱。当此政党观念初萌之时,不可轻易抹杀政党政治。英伦之联合内阁为战时权宜之计,而并非西方政党政治的终结。欧战终局以后,政党政治不仅必将恢复于英伦,而且将发达于一切宪政国家。[11]汪的批评并没有改变陈独秀对国民政治的热情。在《吾人最后之觉悟》中,陈热烈倡言国民"政治

的觉悟",他强调,现代立宪民主的世界潮流,是由专制政治趋于自由政治,由个人政治趋于国民政治,由官僚政治趋于自治政治。中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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