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新规严防资金进入股市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在某种意思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
在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
委托贷款其实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即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在委托贷款中,当事人常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1.借款企业侵害委托贷款人利益由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有的银行经办人员在主观上对借款人轻信、疏忽,未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等;还有的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这让贷款企业陷人两难境地。
2.借款人不能还贷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
3.私自提高放贷利率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有的放贷企业和借款企业私自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偏高,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双方过错进行承担”。
一旦涉讼,贷款企业多收的利息应退还,还要予以没收,从而遭受更大损失。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借款人信誉差是贷款企业资本运营失利的一个重大问题。
银监会严控委托贷款投向“别再疯狂炒股挡着央妈降准”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商业银行则收取 代理手续费,但不承担信用风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上述对委托人资格的限制,意味着此前委
托人“主力军”的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 伙等将严格受限。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认为, 由于此前委托人并未将保险、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排 除在外,那么,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就
部分低评级城投债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正在上升。《办 法》要求对委托人审查时,需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是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二是委托人的委托资金 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三是委
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委 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 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先监管,再放水”?《办法》对资金
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 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因此,银监会近日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委托 贷款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
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在委托贷款适用方面,《办法》要求,委托贷款的委托 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 他源上,《办法》严 禁商业银行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 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上述条例的焦点
在于“筹集的他人资金”。据证券时报报道,此前有些 银行理财资金受限于“非标”投资不得超过银监会所设 的上限比例(非标资产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4%、不超理 财产品余额的35%),当事银行就
被分析师认为,央行“先监管,再放水”的可能性较大。 德意志银行预计今年央行还会进行两次降息和两次降准, 首次降准将出现在一季度,而降息将出现在二季度。责 任编辑:wzc
【推荐下载】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分类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

【推荐下载】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分类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热门城市:绥棱县律师铁西区律师上饶律师乐平市律师桐乡市律师安达市律师铁东区律师东山区律师海伦市律师委托贷款从字面的意思上看,就是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其放在银行的存款依据委托人意愿借贷给他人。
这种操作看似对银行方面没有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资金沉淀。
但是实际则不然,其实内藏了一些风险,下面将对委托贷款的风险进行解释分析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
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
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股份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交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
银监会委托贷款新规 打击了谁?

款的监管打击了谁?影响几何?一、打击了地方政府何 谓委托贷款?从定义上讲,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 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 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 协
风险偏好收缩,失去了对信贷类业务的兴趣,沉寂了大 量的基础货币和理财资金用不到实体,而债券市场的收 益率已降无可降。在此背景下,券商将已有的融资融券 资产向银行抵押融资,银行也积极沉积的流动性和理财 资金投
入伞形信托投入股市,涌入股市的伞形信托越来越像曾 经的“非标”,而委托贷款实际上是参与了这个过程。 来自实体经济资产重配的风:伴随着无风险利率降低和 刚性兑付预期打破,投资者配置于信贷类理财信托的积 极性在
分低评级城投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正在上升。二、打击 了股市但委托贷款的资金需求方在今年发生了点变化。 股市替代过去的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正在成为委托 贷款的资金最终需求方。我们曾在年报中总结过吹向股 市的三
轮大风的形成机制:来自央行的风:经济下行和融资成 本高企的顽疾并没有得到解决,央行直接祭出降息大招, 开启了货币全面宽松。降息压低无风险收益率和信用溢 价,提升了股市相对吸引力。来自金融机构的风:银行 由于
管,在此限制下,银行选择了同业创新将表内信贷出表, 利用同业创新扩大对上述部门的信用扩张,委托贷款正 是这种同业创新的一种。由于委托人并未将保险、基金 子公司和券商资管排除在外,那么,券商资管或基金子 公司
就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与银行理财资金 或自营盘对接,然后该计划通过委托贷款,最终流入地 方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实现监管套利。 但这样的话,银行就不再是简单的受托人角色了,银行 体系内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险[2001]51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2001.11.16【实施日期】2001.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中银险[20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
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委托贷款基金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贷款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委托贷款基金的募集、投放、监管等方面。
第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合法、规范、诚信、谨慎的原则,审慎管理委托贷款基金资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设有委托贷款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基金的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下设委托贷款基金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监管。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设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委托贷款基金的风险情况,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设有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委托贷款基金的交易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设有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委托贷款基金的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设有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对公司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审计工作,监督和检查公司内部运营情况。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主要由公司内外部关键人员组成,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流程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委托贷款基金管理计划,明确基金的投放项目、风险评估、收益分配等内容,并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委托贷款基金的募集,礼貌、公正地向出借人进行宣传推介,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后实施募集工作。
委托贷款基金的募集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投放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评估结果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实施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放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基金的流动性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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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规严防资金进入股市
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等投资。
有分析称,此举表明监管层对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保持高度警惕,意欲防止资金大规模进入虚拟经济而非实体经济。
促委托贷款回归本源
至于起草《办法》的初衷,银监会表示,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选择在2015年1月初发布委托贷款新政
也略有深意,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针对去年12月表外融资一改7月以来的颓势,同比异常多增。
整个2014年,表外信贷规模整体呈收缩趋势,但12月却大幅反弹,尤其是12月委托贷款新增加4580亿元创历史新高。
央行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以委托贷款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信贷在去年12月意外反弹,瑞银证券认为,这些因素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至于可能的原因,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前几个月银行贷款逐步增加,获得贷款的企业由于自身信贷需求疲弱,可能通过委托贷款等渠道将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
地方政府可能希望赶在2015年1月地方债务甄别截止期限前尽量锁定融资。
”
《办法》对商业银行不能接受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中信证券分析认为,规定信贷资金不能作为委托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套利行为的发生。
国泰君安证券也认为,限制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为了抑制地方政府为应对1月5日前完成地方政府债务甄别的要求过度突击贷款冲债务规模。
至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
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以及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一家股份制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有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往往将正常的贷款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尤其是放贷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满足利润增长冲动。
”
此外,《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办法》规定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损失的风险,也是为了防止银行借道委托贷款规避监管。
严防资金进入股市
至于贷款资金的用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结合当前股市资金来源和证监会对两融的监管,这表明监管层对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保持很高的警惕,希望通过
完善监管机制来降低金融风险,防止资金大规模进入虚拟经济而不进入实体经济。
国泰君安证券同样认为,限制委托贷款的投资方向则为了防止部分资金绕道进入股市,也是洒水降温之举。
与此同时,多家机构认为,此次银监会的委托贷款政策对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有益处。
据《第一财经日报》从部分银行人士处了解,委托贷款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直接贷款,而为满足利润增长,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增加企业贷款利率是很常见的做法。
中信证券认为,《办法》可减少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增加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同时增加表内信贷投放,降低正常贷款利率,减少信贷链条长度,而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挤占实体经济资金,从而降低市场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