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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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 2008/12/4/10:51 来源:慧聪消防网

标准号:GB50166-2007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HHH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

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承担。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系统施工

3.1一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布线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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