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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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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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城市公用设施中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管网除外。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省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管道设施所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管道设施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保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管理,及时向政府报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情况,提请解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问题。

第五条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将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列入规划;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管道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解决有关管道设施保护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管道设施的保护第八条管道设施的保护对象:(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含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二)保护站、排流站及其供配电系统;(三)管堤及水工防护构筑物,防洪、抗震设施;(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阀室、油库;(五)管桥、涵洞、管道专用或兼用桥梁、隧道;(六)标志、标识、警示物。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该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

2. 管道建设与运营: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编制管道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管道安全与事故处理: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 管道保护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破坏、盗窃、擅自占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旨在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保障管道安全以及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2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城市公用设施中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管网除外。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省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管道设施所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管道设施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保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管理,及时向政府报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情况,提请解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问题。

第五条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将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列入规划;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管道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机关报告。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关注和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法律文件。

本法规定了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管道保护的原则、责任、程序和措施等方面,旨在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旦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管道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全过程管理等。

预防为主是指,采取预防措施是管道保护的首要任务,包括对管道进行严格的设计、建造、验收、使用、维修等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优先是指,管道的保护必须放在重要性之上,对于重要地区的管道需要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管道的运行安全。

全过程管理是指,在管道的设计、建造、使用、维修等全过程中都要进行管道保护,确保在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要求和标准。

管道保护的责任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的责任。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管道保护法律体系,对管道建造和运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层面主要负责建立管道保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层面主要负责自身管道的保护工作,实施相应的管道保护管理改善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此外,对于违反管道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管道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管道的立项、设计、开工、验收、试运行、投产和使用等程序。

其中,立项阶段要进行管道所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设计方案的审查以及管道的审批工作。

开工阶段要对管道工程进行招标、控制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验收阶段要对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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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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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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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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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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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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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十 六 条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米 至 ())米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管 道 企 业 同 意 !在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 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 规 定 确 定 安 全 保 护 范 围!并 设 置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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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在依照前款 确 定 的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除 在 保 障 管 道 设 施 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 道 通 航 而 采 取 的 疏 浚 作 业 外!不 得 修 建 码 头 !不 得 抛 锚 "拖 锚 "掏 沙 "挖 泥 "炸 鱼 "进 行 水 下 爆 破 或 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三&在管道中心 线 两 侧 或 者 管 道 设 施 场 区 外 各 ()米 范 围 内 !爆 破 #开 山 和 修 筑 大 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工 程 ’
%四 &在 埋 地 管 道 设 施 上 方 巡 查 便 道 上 行 驶 机 动 车 辆 或 者 在 地 面 管 道 设 施 #架 空 管 道 设 施 上 行 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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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五 "管 道 标 志 #标 识 和 穿 越 公 !铁 "路 检 漏 装 置 $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 天 然 气 的 义 务 $对 于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任 何 单 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 道 设 施 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对 沿 线 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 全 保 护 的 宣 传 教 育%并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管 道 设 施 巡 查 #维 修 和 事 故 抢 修 的 临 时 用 地 #用 工 等 事 项$ 第七条 管 道 设 施 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加 强 对 管 道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管 道 设 施 安 全%及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止#查 处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不得包庇#纵 容 侵 占#破 坏#盗 窃#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不 得 阻 挠#干 预 对 侵 占#破 坏#盗 窃#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
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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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令第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 保 障 石 油 !包 括 原 油(成 品 油)下 同’(天 然 气 !含 煤 层 气 )下 同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制 定 本 条 例 *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资 料 "规 划 或 者 计 划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管 道 企 业 应 当 依 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 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上 述 作 业 对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管 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 道 企 业 负 责 其 管 道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并 履 行 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 家 管 道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标 准 设 计!施 工和验收’
%二 &对 管 道 外 敷 防 腐 绝 缘 层 #并 加 设 阴 极 保 护 装 置 ’ %三 &管 道 建 成 后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志 #并 对 易 遭 车 辆 碰 撞 和 人 畜 破 坏 的 局 部 管 道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设 置 标 志 ’ %四 &严 格 执 行 管 道 运 输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五 &对 管 道 设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时 维 修 保 养 ’ %六 &配 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向 管 道 设 施 沿 线 群 众 进 行 有 关 管 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管 道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第十一条 管 道 设 施 发 生 事 故 时#管 道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抢 修#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阻 挠!妨 碍 抢 修 工 作" 第十二条 管 道 泄 漏 和 排 放 的 石 油#由 管 道 企 业 负 责 回 收 和 处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 第十三条 管 道 企 业 对 其 使 用 的 经 依 法 征 用 的 土 地#享
第二十五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破 坏 管 道 设 施 或 者 盗 窃 %哄 抢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违 法 所 得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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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坏!盗窃!哄抢管道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 全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
第 二十条 后建"改 $扩%建 的 建 设 工 程 与 已 有 的 管 道 设 施 相 遇 而 产 生 的 管 道 设 施 保 护 问 题 !由 后 建 "改 $扩 %
建的建设工程 项 目 单 位 与 管 道 企 业 协 商 解 决#后 建"改 $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 施 改 线"搬 迁 或 者 增 加 防 护 设 施 的 !所 需 费 用 由 后 建 "改 $扩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承 担 #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 新 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 者 计 划 报 送 当 地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当 地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管 道 设 施 的 新 建 "改 $扩 %建 计 划 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二 $埋 设 地 下 电 #光 $缆 ’ #三 $设 置 安 全 或 者 避 雷 接 地 体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移 动%拆 除%损 坏 管 道 设 施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对 个 人 可 以 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 位 可 以 处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 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 安全的活动$
%一 &移 动 #拆 除 #损 坏 管 道 设 施 以 及 为 保 护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而 设 置 的 标 志 #标 识 ’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 修建养殖水 场!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堆 放 大 宗 物 资!采 石#盖 房# 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 筑 其 他 建 筑 物#构 筑 物 或 者 种 植 深 根 植物’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 天 然 气 的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以 下 简 称 管 道 设 施 ’的 保 护 *
输送石油(天 然 气 的 城 市 管 网 和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厂 区 内 部 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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