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款通知单
2024房款收款收据样本模板范文

2024房款收款收据样本模板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收款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付款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房地产开发商,拥有房屋出售的权利,并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房屋,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债务等法律纠纷。
1.2 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_______室_______厅_______卫,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3 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进度(1)签署合同当天,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作为定金,定金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退还;(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房款的____%;(3)剩余房款,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为____%。
2.2 乙方未按时支付房款的,应当按照迟延支付的金额的____%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交付及过户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房屋交付及过户完成后,甲方应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按照迟延交付的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2024年-(应用详尽版)房地产销售合同及回款台账.xls

房地产销售合同及回款台账一、房地产销售合同概述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约定购房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地产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2.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户型、楼层等。
3.房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房价款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4.交房时间及条件: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手续等。
5.房地产交付及验收:包括房地产交付时间、交付标准、验收程序等。
6.产权过户:包括产权过户时间、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等。
7.违约责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8.其他约定:包括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
三、房地产销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1.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地产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价款、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等。
3.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条件交付房地产,并提供相应的交付手续。
5.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房价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支付相关费用等。
四、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就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国税法[2006]3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法[2006]3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37542bb4daa58da0114a1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房地产销售及收款管理制度

销售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概况二、相关部门职责1、营销部(1)、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
(2)、将认购协议转到财务部备案。
(3)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填写合同日报表。
(4)通知客户交款。
(5)开具收据或发票。
(6)录入销售台账更新销售资源。
(7)与财务部对接收款事宜。
(8)与财务部进行收款票据的交接(9)编制销售资回笼计划。
(10)与财务按揭专员对接,备齐全部的按揭资料。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零时任务。
2、财务部(1)、统计开发产品的明细情况:项目类别、产品数量、产品面积、产品预算价格、产品实际价格、产品存销情况。
(2)、核算销售人员业绩及提成。
(3)、及时核对销售款项已收(定、首付款)、应收(分期收款、按揭收款)、退付情况。
(4)、正确编制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账簿登记。
(5)、及时统计解析各种销售财务数据,及时上报各种销售财务报表。
(6)、根据资需求状况对销售进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7)、催促销售款项的即时回收。
(8)、及时与营销部沟通销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9)、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销售情况。
(10)、及时与营销部、按揭银行沟通,催促按揭资料的报备和按揭款的到位。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零时任务。
三、销售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销售财务管理,确保销售收款的准确和销售核算的及时,保障收款现的安全,加强对销售财务的监督,提升销售财务的服务水平,规范销售流程中的各项经营行为,防止差错和舞弊的产生,提高经营效率,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销售流程管理的一般要求:保障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已销售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促进销售行为程序化,对可销售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销售与收款的价格以总经理审批的目标均价及各阶段的定价为基础,以总经理签批的价格表为依据。
销售均价与价格调整按办公室制定的授权程序审批。
第二章认筹(排号)、退筹(退号)第一条项目在集中认筹期间,由营销部参照项目发布会的情况,预计集中认筹人数,财务部安排(现场)出纳人员,确保认筹现场财务收款有序和准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明确2009-4-1 11:02:00 文章来源:网络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由于开始实施时间不长,有很多具体问题都急待明确,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更是让广大纳税人困惑。
目前各地所得税汇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以上问题均显现出来,大家都盼望着总局能早日对这些不确定问题进行明确。
三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诸多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大家通过学习,觉得通知下得相当的及时和必要。
作为一名税收从业人员,近年来笔者也十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对通知的学习,在这里我想对一些具体规定再次给大家提一下醒:收入方面一、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常常为政府代收基金或代有关企业代收费用,如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
代收款是指企业代为收取的,且不是所售产品的售价组成部份的款项。
出具的应是委托方的票据,而不应是代收企业的票据;在会计处理上应做往来处理。
如果出具的是代收企业的票据,那是要做为收入处理,而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
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知中对此进行明确后,更便于操作。
二、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且明确了具体的确定标准。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6篇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开发期间,企业借入资金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企业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等。
第七条企业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条企业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九条存货包括各种库存材料(办公耗材、开发经营材料)、库存设备(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在建开发产品等。
第十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一条企业领用或发出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记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在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20xx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用具物品等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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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读新CAS 14对房地产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问题
根据新CAS 14,企业应该在合同订立时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在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转移。
预售房地产合同收入是应在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确认,取决于对具体合同条款进行的审慎分析。
企业应首先评估履约义务是否在某一时段内逐步完成。
如果不是,则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在某一时点转移。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企业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