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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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部分编章节第一部分法学一、法学导论(一)法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历史3、法学与相邻学科4、法学的研究方法(重要!!)5、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二)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和方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于发展2、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第二部分法二、法的本体(法是什么)(四)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4、法的作用(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3、法的效力(六)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的含义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4、法律原则(七)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八)权利和义务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权利和义务概念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九)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含义2、法律行为的结构3、法律行为的分类(十)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十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3、法律责任的承担(十二)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概念2、正当法律程序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二十)法的价值概述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体系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二十一)法定基本价值1、法与秩序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4、法与正义(二十二)法与人权1、人权概念2、法对人权的保护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十三)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2、法的历史类型(十四)法律演进1、法律演进概论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4、法律改革(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1、全球化概论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四、法的运行(十六)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2、立法体制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4、立法的原则(十七)法的实施1、守法2、执法3、司法(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3、法律职业制度(十九)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概说2、法律推理3、法律解释4、法律论证六、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二十三)法与政治1、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2、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3、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律4、法与民主(二十四)法与经济1、法的生产方式2、法与市场经济3、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十五)法与文化1、法与文化的与一般原理2、法与道德3、法与宗教4、法律文化(二十六)法1、法治的概念治和社会建设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法治和和谐社会第一部分、法学第1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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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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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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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1、立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2、司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法的渊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1、其与法的效力直接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这是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只有两种情况:(1)被废除或被修改(2)业已失效而成为法律历史文献-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1)传统的影响(2)心理因素的促成(3)习惯势力的约束等-最关键的因素:国家的强制力。

(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是很难使用和执行的)-最根本的因素: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自觉遵守是法的适用和执行的最佳选择,但这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是很难做到的。

对法的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包括法律之上、法律至威、法律至圣和法律至信等理念的形成,也包括法律素质、法律思维的培养)(就当今的中国而言,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党和政府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名称因各国国情和文件等级的不同或效力范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称之为“法”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称”法规“(条例、规定)(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文本的一般均叫“法“,不成文的一般称为”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总之,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凡是有法律文本的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这是法的渊源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利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改过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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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标准、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开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那么。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 世纪50 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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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定义 (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三、法的特征 (1)四、法的作用 (1)第二节法的价值 (1)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第三节法的要素 (2)一、法律规则 (2)二、法律原则 (2)三、权利与义务 (2)四、法律概念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四、法的分类 (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一、法律部门 (4)二、法律体系 (4)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第六节法的效力 (4)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二、法对人的效力 (4)三、法的空间效力 (5)四、法的时间效力 (5)第七节法律关系 (5)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二、法律关系主体 (5)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四、法律关系客体 (5)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第八节法律责任 (6)一、法律责任的 (6)二、归责与免责 (6)三、法律制裁 (6)第二章法的运行 (6)第一节立法 (6)一、立法的定义 (6)二、立法体制 (7)三、立法原则 (7)四、立法程序 (7)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二、执法 (8)三、司法 (8)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一、守法 (9)二、违法 (9)第四节法律监督 (9)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一、法律解释 (10)二、法律推理 (10)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第三章法的演进 (11)第一节法的起源 (11)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一、法的历史类型 (11)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三、资本主义法 (12)四、社会主义法 (12)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第三节法的传统 (12)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三、西方两大法系 (13)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一、法的现代化 (13)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第五节法治理论 (13)一、法治的含义 (13)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第四章法与社会 (14)第一节法与经济 (14)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第二节法与科学技术 (15)第三节法与政治 (15)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5)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5)第四节法与国家 (15)第五节法与道德 (16)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6)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6)第六节法与宗教 (16)一、法与宗教概述 (16)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6)第七节法与人权 (16)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17)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7)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17)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的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2.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3.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三)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评价体系,推动着法的进化。

四、法的价值的种类1.法律价值冲突的发生,发生于个体、共同体相互之间;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三个主要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法律条文=内容:表现形式(三) 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和义务性;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强行性和任意性。

二、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1.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公理性、政策性原则;基本与具体原则;实体性与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着眼点共性个性和仅共性之别;2.适用范围上宽广与局限之别;3.个案适用方式上是否为“全有或全无”。

三、权利与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三特点:得到国家认可保障、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与利益紧密相连。

2.义务(1.必要行为的尺度2.必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3.实施某行为的必要性)3.两个性质:是“应然”或未来的行为、强制履行性,结构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义务两部分。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基本与普通、绝对与相对、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紧密相连、总量上的对等、历史上的分合、价值上的主次四、法律概念1.含义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分类基本与非基本法律概念、时间空间涉人涉事法律概念。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实质意义指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指效力。

2.法的渊源的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的渊源;直接、间接法的渊源;制定法、非制定法法的渊源;主要、次要法的渊源;正式、非正式法的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在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使之符合一定的规格标准,从而使一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立法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

)法律汇编:不改变法律内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典编纂:改变原来的内容,立法活动之一;法律清理四、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含义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1.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2.原则: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对于立法预测、立法规划,适用法律、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都有重要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1.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和含义与区别调整对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私人利益)、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方面存在不同2.我国主要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1.含义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分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3.范围狭义的分为对人、事、时间、空间四个方面,其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与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广义的效力,只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等的法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性。

二、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保护、兼顾四原则大多数国家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如我国。

我国法律对A.中国公民、B.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1.在国内一律适用,在国外根据当地法区别对待2.在国内除特别规定适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刑法最低3年以上适用,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一国法律一般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作为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飞机)。

四、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公布之日、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等方式。

2.法终止生效时间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明文规定,后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旧法优于新法”的办法。

3.法的溯及力一般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1法律关系的含义、性质和特质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合法性关系、体现一定的意志性的关系、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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