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第四版-名词解释
遗传学第四版第三章名词解释

遗传学第四版第三章名词解释1 性状:生物体所表现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性。
2.相对性状:指同一单位性状的相对差异。
3.单位性状:个体表现的性状总体区分为各个单位之后的性状。
4质量性状:表现不连续变异的性状:它的杂种后代的分离群体中,对于各个所具有相对性状的差异,可以明确的分组,求出不同组之间的比例。
5.数量性状:表现连续变异的性状:杂交后的分离世代不能明确分组,只能用一定的度量单位进行测量,采用统计学方法加以分析:它一般易受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异,这种变异一般是不遗传的。
6, 杂交:指通过不同个体之间的交配而产生后代的过程。
7.异交:亲缘关系较远的个体间随机相互交配。
8.近交:亲缘关系相近个体间杂交,亦称近亲交配。
9.自交:指同一植株上的自花授粉或同株上的异花授粉。
10.测交:是把被测验的个体与隐性纯合亲本杂交,以验证被测个体的基因型。
11.回交:是指将杂种后代与亲太之一的再次交配12. 显性:F1表现出来的性状。
13.不完全显性:F1表现的性状为双亲的中间型。
14.假显性:如果缺失的区段较小,不严重损害个体的生活力时,则存活下来的含缺失染色体的个体,不免表现各种形式的遗传上的反常。
当含缺失显性基国染色体的杂合个体表现其缺失染色体相对的隐性性状。
15、共显性:F1同时表现双亲性状。
而不是表现单一的中间型。
16.超显性:杂合体的性状表现超过纯合显性的现象称为超显性。
17.相引组:甲乙两个显性性状连系在一起遗传,而甲乙两个隐性性状连系在一起遗传的杂交组合。
18,相斥组:甲显性性状和乙隐性性状连系在一起遗传与乙显性性状和甲隐性性状连系在一起遗传的杂交组合。
19,显性性状:是指具有一对相对性状的两个亲本杂交后,能在F1表现出来的那个性状。
20,隐性性状:是指具有一对相对性状的两个亲本杂交后,不能在F1表现出来的那个性状。
21.基因型:个体的基因组合。
22、表现型:植株所表现出的单位性状,是可以观测的。
如红花,白花。
中国史学史名词解释

中国史学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世本》:原本15篇,记事从黄帝开始,讫于战国末年。
有《帝系》、《王侯谱》、《卿大夫谱》、《记》、《世家》、《传》、《氏姓》、《居》、《作》、《谥法》等。
其中《帝系》记帝王传授的系统;《王侯谱》、《卿大夫谱》记诸侯、卿大夫世系;《氏姓》记录当时所有的姓氏;《居》讲建都情况;《作》记录一些事物的发明情况及其历史;《谥法》记谥号的含义。
其中《世家》、《传》等对《史记》体例的形成具有启迪的作用。
(2)《竹书纪年》:是战国时魏国的史书。
西晋武帝太康年间,汲郡人不准盗掘魏襄王墓,得竹简数十车,后经荀勖等人整理、研究,得书16种75篇。
其中《纪年》13篇,记载了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至周宣王后,则特记晋国历史,晋被三家瓜分后,又特记魏国历史,记至魏襄王二十年(前299年)。
由于司马迁写《史记》时没有看到该书,所以该书可以帮助我们订正《史记》的某些错误。
(3)“三礼”:即儒家经典中的《周礼》、《仪礼》、《礼记》:其中《周礼》又名《周官》,是有关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的汇编。
一方面反映了西周现实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头脑中理想的政治制度。
《仪礼》是春秋、战国时流传下来的十七篇仪节单,其中有包括《士婚礼》、《士丧礼》、《士冠礼》等,反映了当时的典礼活动、伦理关系、吉凶婚丧等社会生活。
《礼记》主要是论述礼的作用和意义。
(4)荀悦:字仲豫,东汉颖川人。
汉献帝时任黄门侍郎、秘书监。
献帝以《汉书》“文烦难省”,建安初年命荀悦按编年体改编《汉书》,前后三年,成《汉纪》30卷。
是我国第一部编年体断代史。
荀悦以《汉书》中的本纪为纲,将其书中传、志、表的内容加以概括,按时间的顺序,散放于帝纪各年之下。
将80万字的《汉书》精简为18万字的《汉纪》,为用编年史体撰述断代历史创立了典范。
(5)裴松之:字世期,河东闻喜人。
曾任东晋殿中将军、员外散骑侍郎。
南朝宋文帝时任中书侍郎。
文帝以《三国志》过于简略,乃命裴松之作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北师大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北师大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北师大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1.法学理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10法学综合三(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④947法理学2.刑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07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基础、宪法、刑事诉讼法)④916刑法学3.民商法学民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15法学综合五(宪法、法理学基础、民事诉讼法)④948民商法学(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15法学综合五(宪法、法理学基础、民事诉讼法)④939知识产权法4.诉讼法学民事讼诉法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22法学综合四(宪法、法理学基础、民法总论)④949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08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基础、宪法、刑法)④917刑事诉讼法学5.经济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715法学综合五(宪法、法理学基础、民事诉讼法)④922经济法学(财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6.国际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722法学综合四(宪法、法理学基础、民法总论)④950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经济法)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
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教育学各个专业的情况。
北师大法学考研难度解读一、本文系统介绍北师大法学考研难度,北师大法学就业,北师大法学专业方向,北师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北师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师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二、北师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相对于其他院校北师大法学难度不大,虽然北师大的法学院历史不长,但发展很快,现在刑法在全国前三,刑科院很强。
出版史名词解释

监本:各朝国子监所刻印书籍统称“监本”,是版本类型,官刻本的一种,也是官刻本的代表。
建安余氏临安陈氏:中国古代著名坊肆刻书家族。两宋书坊刻书,以建安余氏和临安陈氏最为著名。临安陈氏以陈起父子最为有名。
〈农政全书〉:明代徐光启所撰,全书五十多万字,引用古代著作和文献三百多种,集我国古代农书之精华,是我国古代五大农书之一。
〈天工开物〉:宋应星所撰。记录了明代中叶以后农业、手工业的生产技术情况,也是一部伟大的科技名著。
经厂:明时北京的大小太监多大数万人,在城内设有二十四衙门,期中为首的是司礼监。司礼监之下设有一个专门刻书的机构——经厂,明代的内府刻书全由司礼监的经厂负责,故其所刻书又称“经厂本”。
尺牍:长一尺的木简。古代用以书写。一尺牍多用于写书信,所以书信古称“尺牍”。
竹木简牍:就是把文字写在经过整治的竹片和木板上,一根竹片称“简”,将许多根简编连在一起称“策”(册),合称简策。加工后没有写字的木片简称“版”,写了字的称“牍”,细一些的木条称“木简”,木质的合成“版牍”,竹木合称为“简牍”。
扫叶山房:原来扫叶山房是明清之际江苏常熟一家姓席的藏书楼的名字,也是席氏用作坊刻图书的字号名。席氏刻书始于明万历时,初设于苏州,其命名缘由,据说一是表示刻校书之不易,引用古人“校书如扫落叶,随扫随落”的含义来名其书肆。据1933年《扫叶山房书目》,该店出书2000余种,主要为经史子集,字典,尺牍,字帖,旧小说,中医药书,均系石印,木板,线装,分连史纸本,有光纸本。民国初年,扫叶山房在书界有相当之地位。是中国出版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民间书坊,最初成立于明末。清初得汲古阁毛晋书版,翻刻流传,先于松江(今属上海),后移至苏州,设立多个分店,成为出版古籍为主的有影响的书坊。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

法理学试卷(一)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0分)1、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分为()和()。
2、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依据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把它分为()和()。
3、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和()。
4、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其二是()。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规汇编、()和()。
6、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和(),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7、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是(),二是()。
8、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主要有两个,即()和()。
9、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和时间效力范围。
10、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委任性规范B. 准用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B. 从旧兼从轻原则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D. 从旧兼从重原则3、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6、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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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授权性法律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法律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1规范性法律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1标准性法律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调整性法律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
1构成性法律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强行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1指导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3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
其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4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
1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由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二设定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个体权利: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叫做公民权利。
个人义务:是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
集体权利: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集体义务:是他们依法承担的义务。
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国家义务:是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人类权利: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人类义务:是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4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要式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纵向(奴隶)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1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1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4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变更和消灭。
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P121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第三编3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指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他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