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㈠单项选择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C.梁启超 D.杨度第五章法的概念㈠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C.公平 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A.强制性 B.统一性C.权威性 D.规范性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㈡多项选择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ABD )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ABC )。
法理学课后参考答案完整版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 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范本模板】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
法学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二、中国法学历史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
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3。
法学与历史学关系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释义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二、阶级分析方法三、价值分析方法四、实证研究方法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2、法学教育体系1/ 25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
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2、权利意识。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3、参与意识。
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
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5、宽容态度。
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
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8、理性精神。
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10、全球意识。
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一)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
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2/ 25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 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人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法 律技术,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 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
出现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 学流派
法学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罗马法学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是培养法律理论素养的需要 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 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 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 “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律科学一词,自19世纪后期才广泛使用。
在中国,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 “刑名之学”之称,从汉朝时起,就有“律学” 之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使用“法学” 和“法律科学”一词。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 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法
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 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 法与利益、正义 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2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4
第一编 导 论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 识成果的总称。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一、概念题1.法律的规范性答: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
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法律的国家性答: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
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
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
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
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
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答: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
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
这是因为;①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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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
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
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c.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
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d.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⑤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有密切的关系,其表现是: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第四,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⑥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3.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3)实证研究方法
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a.社会调查方法。
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
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
b.历史研究方法。
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现状及其原因。
c.比较研究方法。
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法学中的比较研究方法越来越得到普遍的重视。
d.逻辑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
e.语义分析方法。
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4.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答:对于公民基本素质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
(2)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3)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5)宽容态度,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
(6)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并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
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
(9)人本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人本观念的精髓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10)全球意识。
观察和处理任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事务问题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以及战略意识。
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
5.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答: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①思想素质。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无论其从事的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b.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真理和正义是法律活动获得其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也是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的正当性的基本来源。
c.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是法治生成和成熟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而法律人才对法律是否尊敬和崇奉对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态度有着巨大的影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因而更为关键。
d.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律职业伦理包含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等方面。
它既是标示法律职业之特殊性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
②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
具体言之,文化素质包括:
a.广阔的知识背景。
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