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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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

梁玉霞

内容提要:在法的多种价值目标中,正义价值是根本,从而使得法的正义涵义显得尤其重要。正义在法治进程中相对于平等、自由、秩序等价值具有稳定的统帅作用,而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正义价值目标法治

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是正义具体内容的体现,正义是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的正义价值又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而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法的正义涵义

早期法律思想家的法论,可以说是从正义论开始的。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历来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鼻祖,他们的法论,可以说都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正义和公正展开的,他认为法律是正义或公证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同时他还指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庞德曾经说过,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可见西方正义意识不但起源早,而且它奠定了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我国从古至今也有关于正义涵义的阐述。如先秦时期商鞅提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管子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明法解》)。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再次重申:“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他强调以法治国。邓小平曾指出:“公民在法律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从以上不尽相同的看法可知,对法的正义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涵义,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似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然而,正义通常被人们理解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正义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认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健全的程度,反映着法的内在精神实质。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应以正义作为衡量法治的主要价值标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政治民主的实现。

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

人们对法的价值曾经进行过多种概括,如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正义、权利、效益等。那么,法的根本价值是什么? 有人认为是正义和秩序;有人认为是正义、公共幸福和人类进步;有人认为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等。可见,正义始终是人们的重要选择,正义是法的诸价值的根本与核心。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宗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既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①

法有多重的价值追求,如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同时实现法的诸价值始终是人们的良好愿望,但是,当这些价值之间相互冲突或不可兼得时如何取舍呢? 事实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杂乱无章或同等并列的,恰恰相反,法来源于现实并服务于现实,因而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法的价值目标亦各有侧重。不过,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有一种价值是法的始终追求,那就是正义。所以说,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其优先性并不意味着与平等、自由、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相分离,相反,正义体现于法的其他价值中,并为它们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一)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原则

平等,很久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它甚至被近代以来的无数思想大家视为正义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19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说,什么都不能战胜人类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给每个人以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正合理的社会;然后还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促使人们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当出现不平等时,应该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原则来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赫伯特·哈特认为,正义的法对相同的情形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而非正义的法则会在毫无根据的情形下就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

的确,之所以说平等是正义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由于:第一,正义可以包含诸多原则,但平等是其中一项最主要原则,平等与正义有着某些颇为相似的特征。不平等容易,因为他只需要平等随波逐流;平等难,是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这恰恰是正义本身的特征之一。第二,每个人的正义观可能不同,但追求正义是永恒的,平等恰恰亦有此特性: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第三,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的内容体现之一,以至于人类历史上有相当一些思想家就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因为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所以说,平等是正义的原则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一般地说,平等是符合正义的。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平等本身并不能绝对地排斥差别的存在。合理的差别的对待,虽然在形式上有别于平等对待而看似不平等,但实质上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平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平等恰恰是正义的一个必要的辅助原则。

(二)自由是正义的另一重要原则

法是帮助人们实现自由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正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自由是与正义相联系的最高价值。法的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的这种自由,否则它就是非正义的,就是对人类的犯罪。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和其他任何人的自由并存,那么任何人妨碍他实施该行为就是侵犯他的权利,就是非正义的,法就可以运用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不适当或不必要干涉他人自由的人。斯宾塞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与其他人所具有的同等自由协调一致,这是正义的根本内容,国家

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②关于自由博登海默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他谈到:“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我们无论怎样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出于种种原因,人们都乐意使自己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控制。”可见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被要求其行为必须符合一个健全的、理性的社会要求,即自由要符合社会的正义要求。

(三)良好的社会秩序以正义为基础

博登海默认为法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事实上,法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紧密相关,秩序的建立依赖于正义,正义需要在秩序中体现与发展。法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创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社会活动的必要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的习惯。奥古斯丁说,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和秩序,以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安宁,法正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必要工具。

没有正义的支撑,秩序是难以建立和维持的。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要获得稳定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在该社会中,所有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满足了这些正义要求;这个社会的全体公民具有正义感,认为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正义的。一个不具坚固的正义基础的法律秩序所依赖的只能是一个岌岌可危的基础。所谓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就是指在它的基本结构中体现了正义原则,如果法不能满足正义的需求,从长远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

通过上述对法的正义价值地位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中具有优先性,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但同时它也寓于其他价值之中,它们之间是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现以正义为根本的法的诸价值的统一应该是法治建设的始终目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现分配正义。法的分配正义从广义上看是指法的实质正义或法的实体正义,它是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正义。从狭义上看是指法对经济领域财富和收人的公平分配这里是从广义上谈法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主要是从立法者制定的良法中体现出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对政治自由和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它包括(1)实现对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分配;(2)实现对权力的公正合理分配;(3)实现对财富和收人的公正合理分配;(4)实现对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等。这些分配正义的实现不仅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激发人们不断探索,而且还能够保证社会公正,在整个社会形成追求正义的良好风尚。

第二,实现诉讼正义。诉讼正义一般指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它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的原则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的时候或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社会公平理念来处理诉讼活动中的人和事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价值观念和社会效果。诉讼正义一般可表述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知司法中的公正判断对社会的重大意义,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保证诉讼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现诉讼正义,还必须对以下几方面加以落实。一、法官中立。诉讼正义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与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法官本着公平、公正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处理纠纷。二、当

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在法官面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指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关注,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考虑在内。三、当事人参与。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正义而言最重要的是让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从而促使法院作出尽可能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四、诉讼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它指的是审理程序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法院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第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众可以旁听审判的全过程。第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诉讼程序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亲眼见到正义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有利于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确保诉讼正义。③

注释:

①转引于《法哲学论》,吕世伦、文正邦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第465页。

②周文华《正义:法的根本价值》,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6月,第24卷,第3期

③张琳《试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5月,第25卷,第3期

参考文献:

1、周文华《正义:法的根本价值》,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6月,第24卷,第3期

2、张琳《试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5月,第25卷,第3期

3、 [美]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2页

4、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

5、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

6、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7、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法理学法的概念.

第二章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法理学概念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 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 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 既往性 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 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 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 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 结构的社会规范 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 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 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 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 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 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 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 普遍支配性力量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 2.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4.法典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织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5.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划分方法所依据的是(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族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6.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 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7.关于部门规章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门规章 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哪一项?( )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不属于公理性原则的是哪一选项?( ) A.《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D.《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0.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 A.根本法 B.成文法 C.公法 D.一般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属于() A.现实权利 B.一般权利 C.普通权利 D.集体权利 12.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 A.婚姻法 B.合同法 C.律师法 D.劳动法 13.下列法律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部门() A.担保法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答案《法理学(本科)》作业考核知识讲解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升本考试 法理学试卷 (课程代码262276) 本试题一共六道大题,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学号:姓名:培养层次:专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D )。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 B )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 )。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 )。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D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C )。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 D )。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C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C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系特点的描述中,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的是( BC )。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复习课程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2.价值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重点理解法的正义性价值问题: (1)立法听证的考察,譬如,个人所得税的提高问题的听证,就牵涉立法正义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判立法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规范正义的原则)?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doc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法理学概念复习资料

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立法、立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行)、司法(法的适用)、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意识 二、辨析题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故意与过失、

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三、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 2、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简述法的一般性和概括性。 4、法有那些特征? 5、法律规则有何特点? 6、法律规则与个别性命令有何不同? 7、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8、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9、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分别或整体)。 10、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1、法与原始行为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12、评析资本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3、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4、简述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5、简述执法的特征。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 法实证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 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 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系统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归根到底是一个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 在任何确定的时空场景下,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法的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总是发挥着支配性或整合性的作用,从而使法的价值不仅在形式上而且还在内容上表现为相对确定的状态。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法理学考研知识点简析

2019法理学考研知识点简析 法理学是法硕专业课重要内容之一,冲刺复习,专业课任务很重,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下面凯程郑老师带大家回顾下法理学相关重点问题,考生注意理解且熟记! 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古代法制的发展? 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英国:仍然承认封建法,保留大量封建法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 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以革命根据地时的法律为基础摧毁国民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 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 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答: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概念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 1.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强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性,即所有的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强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性的强制,而是有严格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点) 1.法的规范作用的五种体现(考试重点)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职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会公共职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一)概念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以体现在法里面的价值准则作为标准来对一定的现象、事物等等作出判断。即从法出发,来对其进行判断,或者说是拿法的一定价值尺度来对一定的事物进行判断。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从一定的事实出发用法来进行检验。 (二)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当作两种判断时,选取的价值取向不一样。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向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不具有确定性。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体现为四方面: (一)自由价值(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二)秩序价值 (三)利益价值 (四)正义价值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所遵循的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指多种法的价值同时针对同一事物存在时,要按其顺序来决定以谁为准。 (二)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作为整体,由若干个基本要素所组成的。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也是一个整体,由若干个要素构成。 “三要素说”,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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