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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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理学定义

法理学定义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与意义(特性了解)
1、客观性和主观性 2、属人性和社会性
3、应然性和实然性 4、特殊性和普遍性
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制定的必须 2、法实施、实效的必须
二、科技对于法律的影响*
1、立法 2、司法 3、法律思想
三、法律对于科技进步的作用
1、管理科技活动 2、促进科技商品化 3、抑制和预防其负面影响
第七章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1、道德的概念 2、道德和法的关系
第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法与经济
经济,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资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活动即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统称。 *
二、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理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2、3
(二)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三、当代中国法律与市场经济
第二节: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一: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价值方面 事实方面 规范方面
第三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理学的发展(了解) 中国 -西方--现代--当代
2、法律概念的分类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
下列那个属于关系概念
A、公司B、抵押权C、智力成果D、犯罪中止
(二)法律规则
1、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和法律哲学的学科。

它涵盖了对法律的本质、理论和原则的深入研究。

法理学的目的是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性质、功能以及法律的道德和哲学背后的原则。

以下是对法理学的一些认识:
法律的本质: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

这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属性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哲学:法理学探讨法律的哲学问题,包括道德、伦理、公正和权利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律的伦理基础和法律决策的道德原则。

法律体系: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原则,包括普通法体系、民法体系、宗教法和习惯法等。

它也研究国际法和国际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理学探讨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官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

法律原则:法理学涉及法律原则的研究,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和公共政策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变迁和法律演变:法理学考察法律的变迁和演变,以了解法律体系如何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发展和适应。

法律制度和比较法律学: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法律学研究,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和影响。

法理学在法律体系、司法决策、立法和法律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便更好地应用和发展法律体系。

法理学学习心得6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6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法理学学习心得(一):《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 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

其实,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 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第一, 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

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 所以, 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 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务必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

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带给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 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

因此, 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 就不能定位过高。

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 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

对于学生来说, 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能够了。

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

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 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 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初学法理的人, 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 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

其情绪能够理解, 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

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资料甚至领域构成的, 法理学也是如此。

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资料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 个性是很多时候, 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

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 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

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 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 讲授法理。

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 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

为此, 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 再开有关法理的课, 如《法学进阶》。

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 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 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

法理学的知识是理论性很强的体系, 对理论最好的学习, 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 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它集中讨论法的内在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观,分析法律从概念上的特点和逻辑结构,探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统治组织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条例、法规和惯例等各种形式的规则。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应该追求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目标。

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3. 法治: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4. 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研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5.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探讨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基本概念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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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梁玉霞内容提要:在法的多种价值目标中,正义价值是根本,从而使得法的正义涵义显得尤其重要。

正义在法治进程中相对于平等、自由、秩序等价值具有稳定的统帅作用,而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正义价值目标法治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法是正义具体内容的体现,正义是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的正义价值又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而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法的正义涵义早期法律思想家的法论,可以说是从正义论开始的。

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历来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鼻祖,他们的法论,可以说都是从正义论开始的。

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正义和公正展开的,他认为法律是正义或公证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同时他还指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庞德曾经说过,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可见西方正义意识不但起源早,而且它奠定了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

我国从古至今也有关于正义涵义的阐述。

如先秦时期商鞅提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管子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 (《管子·明法解》)。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再次重申:“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他强调以法治国。

邓小平曾指出:“公民在法律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从以上不尽相同的看法可知,对法的正义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涵义,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似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然而,正义通常被人们理解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正义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认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健全的程度,反映着法的内在精神实质。

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应以正义作为衡量法治的主要价值标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政治民主的实现。

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人们对法的价值曾经进行过多种概括,如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正义、权利、效益等。

那么,法的根本价值是什么? 有人认为是正义和秩序;有人认为是正义、公共幸福和人类进步;有人认为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等。

可见,正义始终是人们的重要选择,正义是法的诸价值的根本与核心。

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宗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既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

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①法有多重的价值追求,如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

同时实现法的诸价值始终是人们的良好愿望,但是,当这些价值之间相互冲突或不可兼得时如何取舍呢? 事实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杂乱无章或同等并列的,恰恰相反,法来源于现实并服务于现实,因而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法的价值目标亦各有侧重。

不过,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有一种价值是法的始终追求,那就是正义。

所以说,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其优先性并不意味着与平等、自由、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相分离,相反,正义体现于法的其他价值中,并为它们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一)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很久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

它甚至被近代以来的无数思想大家视为正义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19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说,什么都不能战胜人类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

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给每个人以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正合理的社会;然后还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促使人们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当出现不平等时,应该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原则来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赫伯特·哈特认为,正义的法对相同的情形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而非正义的法则会在毫无根据的情形下就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

的确,之所以说平等是正义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由于:第一,正义可以包含诸多原则,但平等是其中一项最主要原则,平等与正义有着某些颇为相似的特征。

不平等容易,因为他只需要平等随波逐流;平等难,是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

这恰恰是正义本身的特征之一。

第二,每个人的正义观可能不同,但追求正义是永恒的,平等恰恰亦有此特性: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

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

第三,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的内容体现之一,以至于人类历史上有相当一些思想家就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因为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

所以说,平等是正义的原则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一般地说,平等是符合正义的。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平等本身并不能绝对地排斥差别的存在。

合理的差别的对待,虽然在形式上有别于平等对待而看似不平等,但实质上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平等。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平等恰恰是正义的一个必要的辅助原则。

(二)自由是正义的另一重要原则法是帮助人们实现自由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正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自由是与正义相联系的最高价值。

法的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的这种自由,否则它就是非正义的,就是对人类的犯罪。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和其他任何人的自由并存,那么任何人妨碍他实施该行为就是侵犯他的权利,就是非正义的,法就可以运用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不适当或不必要干涉他人自由的人。

斯宾塞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与其他人所具有的同等自由协调一致,这是正义的根本内容,国家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②关于自由博登海默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他谈到:“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我们无论怎样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出于种种原因,人们都乐意使自己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控制。

”可见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被要求其行为必须符合一个健全的、理性的社会要求,即自由要符合社会的正义要求。

(三)良好的社会秩序以正义为基础博登海默认为法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

事实上,法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紧密相关,秩序的建立依赖于正义,正义需要在秩序中体现与发展。

法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创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社会活动的必要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的习惯。

奥古斯丁说,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和秩序,以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安宁,法正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必要工具。

没有正义的支撑,秩序是难以建立和维持的。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要获得稳定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在该社会中,所有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满足了这些正义要求;这个社会的全体公民具有正义感,认为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正义的。

一个不具坚固的正义基础的法律秩序所依赖的只能是一个岌岌可危的基础。

所谓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就是指在它的基本结构中体现了正义原则,如果法不能满足正义的需求,从长远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上述对法的正义价值地位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中具有优先性,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但同时它也寓于其他价值之中,它们之间是一相辅相成的关系。

因此,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现以正义为根本的法的诸价值的统一应该是法治建设的始终目标。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现分配正义。

法的分配正义从广义上看是指法的实质正义或法的实体正义,它是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正义。

从狭义上看是指法对经济领域财富和收人的公平分配这里是从广义上谈法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主要是从立法者制定的良法中体现出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对政治自由和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它包括(1)实现对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分配;(2)实现对权力的公正合理分配;(3)实现对财富和收人的公正合理分配;(4)实现对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等。

这些分配正义的实现不仅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激发人们不断探索,而且还能够保证社会公正,在整个社会形成追求正义的良好风尚。

第二,实现诉讼正义。

诉讼正义一般指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它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的原则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的时候或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社会公平理念来处理诉讼活动中的人和事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价值观念和社会效果。

诉讼正义一般可表述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由此可知司法中的公正判断对社会的重大意义,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保证诉讼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实现诉讼正义,还必须对以下几方面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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