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究
法理学研究入门诌谈

法理学研究入门诌谈一、内在方面悟性、阅读、写作(一)悟性法理学是这样的一个学科,她注重的是思维活动,这是与部门法的最大区别。
她重在说理。
自己设定一个前提,只要能够把它的内容说清楚就行了,哪怕有时候这个预设的前提本身并不正确,或者说在严格的意义上不是很正确。
她注重的是一个逻辑,一个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不断将问题的阐述和论证推向深入的过程。
她注重的是批判,不迷信教条,对任何的高论都尝试着发表自己的见解。
这些特点决定了法理学是一个对悟性要求极高的学科。
在卷帙浩繁的大家文献中,如果自己没有一个较高的领悟力和判断力,势必将会被其中的浊涛骇浪弄得头脑发懵,不知所向。
一个大家的论著,都有他内心趋势的逻辑层次的深入,都有他或怪诞或平缓或精进的处于一家之言的见解。
这样时间久了,伴随的必将是自信心的大为受挫甚至是内心上的心灰意冷,这对学术研究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相反,如果能够很好的领悟作者的论证思路,与作者并肩齐行,至少说能够不掉队,那么对于学术能力的提高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阅读。
多读经典。
阅读经典分为精读和泛读1.精读精度是高密度获取知识增量的最重要手段。
只有在对经典原著仔细品读的过程中,一个人进行学术研究的原始积累才开始起步。
一般而言,经典著作都是人类智慧在特定领域中的高度结晶,是某一站在人类智识巅峰的学者大家的思想集大成。
一个局外者在那里可以最高效地进行智识的营养吸取。
精读原著,才能形成自己的知识树,为日后的研究打下必要的基础。
这一环的扎实与否直接决定着日后在学科体系内多大程度上的成功。
在精读原著的过程中,虽然选定的只是五六个文本,但为了对其真正地做到精读,那就势必要对其涉及到的相关论述进行关注,这样以来所涉及的知识之网就会相当宽泛了。
这正是精读原著虽数量少但效果巨大的原因所在。
2.泛读泛读,顾名思义,就是对文本进行宽泛的阅读。
但理解仅止于此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泛读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时间,在等量的时间和精力内获取更大的涉及面,以便更高效地扩大自己的视野,填充、弥补和强化在精读过程中的遗漏和欠缺。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
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
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
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
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
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
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
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
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综述

第一部分:开幕式1.1 2023年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5月1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
1.2 开幕式由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主持,会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重要意义,强调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部分:主题发言2.1 今年的年会主题为“法治与社会发展”,围绕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展开了研讨和交流。
2.2 首场主题发言由知名法理学专家张教授进行,他围绕“法治的本质和功能”展开了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2.3 来自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对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
第三部分:专题研讨3.1 年会设立了多个专题研讨环节,包括宪法与法治、行政法与法治、刑法与法治等多个方面。
3.2 专题研讨环节吸引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共享和探讨,推动了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3.3 会议还邀请了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进行同期学术交流,促进了法律学术研究的国际化。
第四部分:闭幕式4.1 年会在5月18日圆满落幕,闭幕式上,王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法理学研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期许和展望。
4.2 各专题研讨环节的最优精华成果获奖名单揭晓,得奖者进行了颁奖仪式。
4.3 本次年会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我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法治建设探索了新的路径和方向。
第五部分:展望5.1 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年会为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评台,促进了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化。
5.2 未来,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将继续举办年会,为法学界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的综述,盼望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研究(方法)

它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语境、历史 背景和社会背景进行深入探究, 以揭示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和目
的。
诠释主义研究方法注重对法律实 践和法律制度的整体理解和解释, 而不仅仅是关注法律条文本身。
诠释主义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
在法理学研究中,诠释主义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对法律文本、法律实践和法律制 度的解释和理解。
样性,难以进行全面、客观的比较。
研究难度大
02
比较法研究方法需要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分析,研究难度较大,
需要较高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主观性和偏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比较法研究方法容易受到主观性和偏见的影响,难以保证研究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法研究
比较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领域 的立场和实践,探究国际法 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国际法 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经济学研究
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经济 效率和资源配置,探究法律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 用。
比较法研究方法的优缺点
跨文化、跨地域的视角
比较法研究方法能够突破单一文化或地域的限制,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全面的理解。
自然主义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
法律社会学
法律经济学
运用自然主义研究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关 系进行研究,探究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和 影响。
运用自然主义研究方法对法律与经济的关 系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 影响。
法律心理学
法律人类学
运用自然主义研究方法对法律与心理的关 系进行研究,探究个体心理因素对法律行 为的影响。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缺点包括
过于强调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可能忽略法律现象中的价值因素和主观因素;过 于关注普遍规律和宏观层面,可能忽略个案和微观层面的具体情况。
法理学研究

法理学研究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通过逻辑推理、理论分析和历史考察,探究法律的本质、实质和特征,为法律的解释、运用和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在法律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种行为准则,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法律是一种规则的形式,它通过立法程序产生,并具有普遍适用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是理论分析和历史考察。
理论分析是通过逻辑推理和概念分析,探究法律的含义、属性和规律。
理论分析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它涉及到法律原理、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解释和理解。
历史考察是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变化,把握法律的演绎和传承。
法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释、运用和发展法律。
解释法律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准确把握法律的意图和目的。
运用法律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具体案件和纠纷,实现法律的目标和要求。
发展法律是指根据社会需要和法治要求,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进步的需要。
法理学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澄清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供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
它可以为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提供方法和手段,指导司法实践和法律工作。
它可以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推进法治进程和法律进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通过逻辑推理、理论分析和历史考察,探究法律的本质、实质和特征。
法理学对于解释、运用和发展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推进法治进程和法律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的内在规律以及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的学科,它致力于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在研究法理学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采用多种方法来深入探讨和解决法律问题,这些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逻辑分析法、历史法、比较法等。
一、归纳法归纳法是法理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从中提炼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归纳法的基本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通过梳理和分析一系列具体情况,找出其中的共同点和规律,进而得出适用于更广泛情况的法律原则。
归纳法的优点在于能够从实践中总结出有关法律的经验和规律,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证基础。
但归纳法也存在着局限性,因为归纳法只能在有限的案例基础上进行归纳推理,无法完全把握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动性。
二、演绎法演绎法是法理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通过推理和论证的方式,从已知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出发,推导出适用于具体案例的法律结论。
演绎法的基本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方式,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将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情况,从而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演绎法的优点在于能够从已知的法律原则出发,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具有较高的逻辑严密性和推理准确性。
但演绎法也存在着局限性,因为演绎法只能在已有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基础上进行推理,无法解决一些新问题和争议问题。
三、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法理学研究中应用较广泛的一种方法,它通过逻辑分析和辩证思维,对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
逻辑分析法的基本过程是通过分析和梳理法律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关系,揭示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达到对法律的深入认识和理解。
逻辑分析法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逻辑思维和分析方法,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本质,具有较强的解释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逻辑分析法也存在着局限性,因为逻辑分析法只能从理性的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无法涵盖法律的社会、历史和经济因素。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性基础。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具有内在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制度。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
法律的制定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主观意识或个人喜好。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因此,法律应该是公正、合理和可预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人。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各个法律规则之间应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同时,法律的解释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保持与时俱进。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问题。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法律的合法性则是指法律规则是否符合道义和公正的要求。
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使命的核心。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问题。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司法决策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相关事实作出裁决和判决。
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正适用。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它具有内在的逻辑和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的研究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