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历史
法理学重点

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1.王权神授:一种封建君主制度政治理论。
即指自己是天命派遣,于凡间管治世人,它是天神在人间的代表,作为人民只可遵从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的学说。
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2.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3.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统治者的权利来自神意。
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天命、有德和民心三位一体,构成了统治者合法性的基础。
明德慎罚。
是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思想之源。
统治者自身有德,以身作则,为民表率,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孝敬父母,忠于国君,在使用刑罚时要谨慎,要罚当其罪。
法律是以教化和刑罚构成的,而教化是这个体系的主导。
4.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由分封制向集权制,由宗法制向官僚制的过渡时期,期间法学思想丰富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墨、道、法、阴阳等各家学说。
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黄金时代。
儒家思想。
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法律上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缘法而治等治国主张。
礼是法的指导。
德治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成为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国家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
法家思想。
主张君主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即设计严密的制度和严厉的刑罚,对违背制度和法令者罚,对遵守制度的法令者赏,以达到加强集权,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
法理学课件 第1章 法学历史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在中世纪,基督教得以广泛传播;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一度被人忽视,但到底还是重新为人所 重视,希腊文明、罗马法学依然得以传承。自 然法思想则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得以发扬光大。 中世纪法学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 学中。 基督教经院哲学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他对教 会法的影响很大。托马斯· 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 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 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 当大。
现
(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 人深厚的观念传统。最初是通过神话和文学得 以体现。 在希腊早期,法律被认为是神赐给人类的最伟 大的礼物。
正义女神像
公元前5世纪,哲学最终从神话和宗教意识中 摆脱了出来,随着民主制度的诞生,法律不再 被视为不可改变和违抗的神的命令,而是被视 为人类制作的产品,法律的正义问题也由此而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智者对正义标准的颠覆。 苏格拉底:知识即美德 柏拉图:理念论、洞穴比喻 柏拉图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正义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 (Gustav Hugo),但历 史法学的主要观念则是由其 学生萨维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提出 来的。代表作《论当代立法 和法学的使命》,认为法律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 民族的发展而自发地形成的, 它不能人为地通过立法来建 立。
(四)经济分析法学
代表人物美国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二、罗马法学发展概述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西塞罗(Cicero)接受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 理论,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 然法论。 公元2—3世纪又出现了大批的法学家,其中最 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 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他们协助皇 帝立法、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 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 查士丁尼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 篡》、《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 《查士丁尼新律》,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法大全”,又称 “民法大全”。
法理学历史

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
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
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
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
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
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
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
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
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
“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
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 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
学流派。
• 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
体系的渊源。
罗马法的历史进程:
(一)形成时期
罗马世俗法学,始于公元前3世纪之后。
(二)发展时期 西塞罗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
区分了自然法与人正当性标准。
古希腊 前8世纪——前3世纪
• 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 • 各城邦法律不同。 • 不存在法律职业。 • 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 • 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
苏格拉底
前469-399
•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
图、色诺芬的著作中。
• 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
•自由 •权利
(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
• 自然权利说 • 社会契约论
(三)哲理法学 法的形而上学。
• 康德 • 黑格尔
(四)历史法学
•胡果 •萨维尼
用历史的观点来考察法律。
(五)功利主义法学
• 杰里米·边沁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六)分析实证法学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多元化的西方现代法学
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 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 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五)中兴时期
查(尤)士丁尼皇帝重视法典编纂。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 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
(三)昌盛时期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第一章`法学历史§1. 中国法学历史一. 先秦(1) 儒家:礼治儒治①亲亲尊尊 (有层次的亲和尊)②德主刑辅③为政在人(2) 道家:无为①道法自然②无为而治(3)墨家:兼爱非攻①兼相爱,交相利②法天,利民(4)法家:缘法而治①法.势.术结合②刑赏峻罚③以刑去刑二. 专制时期 <秦—清>(1)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2)汉:三纲五常,春秋决狱(3)唐:《唐律政议》(4)宋:王安石,朱熹(5)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三.近代中国(1)康,梁(2)沈家本§2. 西方法学历史1.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1) 苏格拉底:智慧即美德(2 )柏拉图:哲学王(理想主义)(3)亚里士多德:法治2.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1)西塞罗:罗马法与自然法的融合(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帕比尼交,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劳斯3. 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1)教会法(2)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4. 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英霍布斯:契约,百姓立约转移君主,君主执行,无义务(反动)(1)古典自然法学派英洛克:契约,臣民和君主立约,君主有权利执行也有义务立足财产(进步的,革命性的)德康德: ①人必须是的人目的,并非手段②自由是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条件(2)哲理法学派德黑格尔:①法的基地是自由的②精神突破可以导致社会进步(3)历史法学派:德萨维尼:长期的习惯检验中形成法(4)功利主义法学派密尔:质量上的追求趋乐避苦边沁:最大数量的快乐(5)分析实证主义学派:英奥斯丁5.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富勒: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外在道德(实体自然)(1)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的复兴) 罗尔斯:制度的正义原则一.平等自由原则二.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德沃金:权利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2)新分析法学派: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哈特法律规则理论法律是基本规范及推演(3)社会学法学派:奥地利欧根.埃利希“活法学”和“自由法”美庞德社会工程学(4)经济分析法学:美国波斯纳(1)法律是均衡的市场,体系稳定(5)法律与文学运动:贝尔克(2)个体有偏好,追求秩序(1)法律有政治倾向(6)批判法学昂格尔(2)逻辑上不完整(3)不存在绝对真理任何交换产生价值(7)后现代法学颠覆出价最高者得权力产权要分出去,初始产权不重要第二章法学性质§1. 法学基本属性一.法学学科定位1.古希腊:思辨性,神秘性,理想性2.罗马法:技术性,规范性,理论性,实践性3.中世纪以后:神学—诠释学—实践学二.法学的基本属性(1)法学的人文性(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3)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4)法学的民族性和普适性(5)法学的时代性和历史性§2.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和哲学(1)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2)法学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西方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古希腊有着丰富的思想和哲学传统,其中的一些观念对于法理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人们对普遍正义和道德价值的探索成为了法律思想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性和正确的组织形式,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发展和实施方式。
他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政府形式,即共和国,其中法律是社会和个人行为的准则。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更加注重实践和经验。
他认为理性和道德是评判法律的基础,并通过对不同政府形式的研究,提出了一种合理的政府构建方式。
罗马法律是西方法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
罗马法律以它的普遍性和容忍性而闻名,它以成文法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罗马法律的重要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法治。
这些原则奠定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成为后来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开始渗透到法律制度中。
基督教教义强调道德和正义,对于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托马斯·阿奎那被誉为中世纪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试图将基督教和哲学思想与罗马法律的原则相融合。
他的著作《真理之大》对以后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运动催生了对自由、权利和法律合理性的新的思考。
伟大的法学家巴尔多林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强调个人自由和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性。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对现代国际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8世纪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并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蒙台古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有一定的天赋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
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对法治和制定合理法律的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以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法学思潮开始兴起。
实证主义主张将法律研究与自然科学方法相结合,强调以实证研究取代抽象理论。
中国古代法理学

中国古代法理学中国古代法理学一、古代法理学研究的学科概念1. 中国古代法理学是中国传统学术思想和实践实践的一种重要法学体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澄清正义、社会秩序、规范权威等法律观念的研究。
2. 中国古代法理学涵盖了丰富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理论、法律思想的原理、立法的实践方法、实际的实施机制、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制度等。
3. 古代法理学的发展历史悠久,起源于先秦两汉时期,历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发展迅速,至今仍是学术研究的宝库。
二、古代法理学研究的思想理论1. 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思想理论以儒家学说为主,以“道”为法的诠释和“仁义”为准则的行为准则,以“公义”为核心的用法原则,深深影响着对法律的实践、实施和诠释。
2. 孟子把先秦的治法由论理精神的层面进行解释,把‘仁义’作为社会秩序和法律政令的基础,推崇宽容和施行“而以道治天下”。
3. “成大学”是冯叔齐法理学家的经典著作,将中国古代理性思想融合在法律学中,重新建构古代法律思想,并把“君子之道”与传统的道德准则相结合,影响深远。
三、古代法理学的理论实践1. 古代法理学的理论实践不仅限于立法规范,还包括以比较任何时候遵守传统价值观在内的多种行为约束。
2. 古代法理学家们更加重视行为的内在道德根源,强调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和谐一致,把“不以利己,以人为”作为道德和法律原则,为中国宪政改革发展历史涌现了强烈的正义精神。
3. 古代法理学影响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支撑着“夏汤之赋”的社会和法律建构,发挥了推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历史作用。
四、古代法理学对现代中国的影响1. 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思想在先秦道家、儒家思想的条条框框下慢慢发展,在善恶的划分方面无疑给现代中国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2. 古代法理学家依据中国文化传统,在立法和执法中推行了仁政,不以权力而以法治构建了一套完备的社会秩序系统,为现代中国政治生态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思想至今依然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制度无穷的启发,更加承袭了宗教律法及其他政府行政文件的运用,以及法官和诉讼者的日常实施,塑造现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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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
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
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
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
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
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
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
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
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
“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
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
而要“定分”、“止争”,就必须实行法治,以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定分”、“止争”的标准。
另一方面,人的生而好利恶害的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精神文明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
因为,行赏,才可以刺激好利的人们自愿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惩罚,才可以迫使恶害的人们不得不按、不敢不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
韩非说:“严家无悍孥,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而要以威势禁暴,就需要实行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
法家还认为,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
人治实际上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其弊病甚多。
比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
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
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
怨之所由生也。
”所以,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韩非还全面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建立了相当完整的政治法思想体系,在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发展史上写下了值得重视的篇章。
从秦汉至鸦片战争的漫长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学的欣欣向荣局面不复出现。
但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停止它的发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和繁复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学理论上作出反映,因而这二千年中,法学的进展虽然是缓慢的,但终究也在进展着。
这期间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权力披上神学外衣,并且将这种权力同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结合在一起。
阐述这种思想的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董仲舒还以《春秋》经义判案,并将所判决的232个案件作为案例著为《春秋决事比》,亦称《春秋决狱》。
这期间,在法学领域中还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出现了一批象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这样有影响的法学家、律学家。
他们都有专门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解的法学著作,这些著作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而且也阐述某些法的理论,如关于礼和法的关系,刑罚的宽严,肉刑的存废,律、令、例的运用,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理狱等方面的理论。
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思想史上又出现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时代剧变情势下,农民革命领袖,地主阶级改革派、洋务派、顽固派,资本阶级改良派、革命派,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种问题尽抒己见。
特别是一生中大部分时间从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仅深入研究了中国传统的法和法学,而且在相当广泛的范围研究了当时欧美日本的法和法学,他主张中国法学要适应世界历史的新潮流,提出了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中西结合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作出了贡献。
二、西方法理学历史鸟瞰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等,都曾广泛且深入地论及或研究了法的问题。
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人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并指导人定法的普遍法则,最早提出了自然法学说。
特别是被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赞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被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褒扬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不仅在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以及自然科学的许多部门都有精深的研究,而且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就法理学而言,他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范畴方面,举凡法的定义、目的、作用、分类,法治,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教育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有阐述。
亚里士多德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他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
亚里士多德力排众议,倡言法治、反对人治、一再强调实行法治具有必要性和优越性,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个著名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第一,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
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人是有感情的,不仅是理性动物,而且是兽性动物,实行人治就难免出现偏私和不公正的情况。
不仅“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根据法进行统治就好比根据神意和理智进行统治,就可以避免“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第二,法治比人治正确高明、不易腐败。
人治主要是以个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理城邦,法治则意味着以众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理城邦,因为法是由众人来制定的。
所以人治远不如法治正确高明。
比如说,“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
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第三,法治比人治稳定、可靠。
法一经制定不是随便可以改变、朝三暮四的,而这正是人治往往难免之处。
同时,在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下,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城邦;而实行法治,最高权力成为法所限制下的权力,任何人不得超越法,不可凌驾于法之上,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第四,他进一步指出,在当时平民政体亦即民主政体已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客观上也不易继续存在或重新建立。
当然,亚里士多德并不否定人的作用,相反,他认为法治并不排斥个人的智慧,实行法治也要靠人,人总要发挥其智慧。
但必须限制人们在运用法治上来运用自已的智慧,“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法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只能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
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除了法律基本理论外,亚里士多德还阐述了丰富的宪法思想和其他部门法思想。
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学说。
特别是古罗马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所谓罗马五大法学家的出现,标志着法学家已经作为一个职业法学家群体出现,标志着法学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
他们协助国王立法,参与诉讼,解释法、讲授法学。
虽然他们沿袭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西塞罗的法思想,并无太多的独特建树,但他们在深入研究罗马法时,也深入阐述了法学的一般原理,例如阐述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关系,阐述了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原理,特别是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的概念和法的关系。
他们的著述不仅在当时受到统治者的推崇和高度重视,具有法的效力,而且对以后西方法学特别是立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历史发展到中世纪,神学统治着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
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成为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的控制之下。
虽然如此,但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存在毕竟是个客观事实,所以,中世纪欧洲也还是有着自己的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的。
只是这时的法学同神学交融在一起。
这种法学集中地反映在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中。
阿奎那从神学世界观出发,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四种。
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宇宙的。
各种法都来源于永恒法: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人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它是反映人的理性的法;神法则是永恒法在《圣经》中的体现,是一切法的源泉。
阿奎那用这种神学法观念来论证封建制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罗马教皇的权力高于一切世俗的权力,用这种理论来巩固教皇对欧洲的统治。
西方历史进入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以后,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在澎湃而起的各种革命思潮中是最有影响的思潮。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中产生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和罗伯斯比尔等一大群风云一时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或重大的历史人物,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把西方法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特别是他们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旧世界、建立资本主义新世界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
他们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对自然法加以阐述,观点也有许多分歧,但他们一般都认为:(1)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支配人们行为的规则是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