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5日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我厅组织完成了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5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高晋阳
电话:************
传真:************
邮件:****************
附件:
1、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稿)
2、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2日。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

品、 材料和装置 , 建立新的工艺、 系统和服务, 以及对 巳产 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 实质性的改 进而进行 的系统性工作。 [ 】 经国务院批 准, 2 科技部 、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国家经济 原
贸易妥员会 、 会 R D资源清查工作。 & 员舍于 2 O OO年联合在全 国开展了第一 次全杜
1 0 人 , 2 O 年的 1 3 ; 中博士和硕士 34 2 8 是 OO 3 . 倍 其 4 1 3人 , 5 %。机构 R D经 占2 . 5 & 费 1. 亿元 , 2O 年的 45 88 是 OO . 倍。J, O ̄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原价 3 . 亿元。 l 65 按学科分, 自然科学领域 1 个 , .% ; 8 占4 5 农业科学领域 8 个 , 2 . %; 0 占 0 1 医
对密集行业[] 3的法人单位 。清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R D人员、 & & R D经 费、 & R D项
裹 2 O 9年各地区 R D投入情况 2O &
目( 课题 )各类研究开发机构以及 R D活动产 出等情况。 、 & 在我省各级 R D资源清查领导机构 的统一领导及各有关部 门的密切配合 & 下, 经过广大统计人员的艰苦努力 , 清查的数据采集 、 质量核查 、 汇总及评2O O9年全省 R D总经费支出 3. 亿 元, 2O 的 51 , & 73 是 OO年 . 倍 年平均 增长 5% 。R D经费与当年 国内生 产总值 ( D ) 比为 11 比 2O 提高 了 7 & GP之 .%, OO年
n3 6个 百分 点 。
按活动类型分 , 基础研究经费 6 0 . 亿元 , 1 .% ; 占 6 1 应用研究 经费 9 1 . 亿元 , 占2 .% ; 4 5 试验发展经费2 . 亿元 , 5 .%。基础研究 、 21 占 92 应用 研究 和试验 发展 经费分别是 2 0 年的 4 2 97 OO . 倍、. 倍和 4 5 。 .倍 按经费来 源分 , 政府 资 金 1 . 4 2亿 元 , 3 . %; 占 8 1 企业 资金 2 . 0 9亿元 , 占 5. %; 6 O 国外资金 0 1 . 亿元 , .% ; 占0 3 其他资金 2 2 . 亿元。 .%。 占58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 制造业 R D经费 1 . & 83亿元, 9 1 科学研究、 占4 . %; 技术 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 4 . 亿元 , 52 教育 44亿元, 18 详见表 12 。 占2 . %; . 占1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甘政办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政办发〔2011〕1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甘发改环资〔2020〕51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塑料污染,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率先在兰州市城关区等区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关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环发[2013]25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13.11.14【实施日期】201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甘环发〔2013〕250号)各市州环保局、统计局、公安局、农牧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统计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可靠,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制定了《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甘政办发〔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4日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全面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基础,以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固废处置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
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整体协同。
统筹好当前与长远、一域与全局、传统与新型,结合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能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甘环发[2010]123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甘环发[2010]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248a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0b.png)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甘环发〔2010〕123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消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各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各市州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交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兰州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交付其它单位处置。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见附件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省属及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直接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经同意后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定委托处置合同,并在签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市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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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甘环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30日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09万吨,氨氮0.91万吨,总氮3.09万吨,总磷0.38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6.22吨,挥发酚1.61吨,氰化物0.9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90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4.44万吨,氮氧化物33.02万吨,颗粒物64.94万吨。
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7.31万吨。
二、工业源(一)基本情况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57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兰州市2417个,白银市842个,武威市830个。
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2.7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07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383个,农副食品加工业848个。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3.67%。
(二)水污染物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299套,废水设计处理能力353.1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7702.08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4万吨,氨氮512.43吨,总氮1504.95吨,总磷67.51吨,石油类56.22吨,挥发酚1.61吨,氰化物0.93吨,重金属7.80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1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52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9万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5.4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3.2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91.16吨,医药制造业85.55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8.53%。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81.0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46.70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4.78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7.98%。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9.0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8.0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7.23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5.7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9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6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42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78.23%。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9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7吨。
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8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3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2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0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13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6.79%。
(三)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218套,脱硝设施350套,除尘设施1212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19万吨,氮氧化物10.52万吨,颗粒物49.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75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3万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5.7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2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3万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3.1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01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69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7万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6.7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719.6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797.11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99.54吨。
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9.51%。
(四)工业固体废物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094.17万吨,综合利用量2582.5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17.37万吨),处置量1474.7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10.37万吨),本年贮存量2360.38万吨,倾倒丢弃量4.19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37.32万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18万吨,本年末实际贮存量117.69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数量1943家,从中筛选详查对象28家,最终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10家。
主要分布在酒泉、武威、白银、陇南等市,涉及钒、煤、稀土、铁矿采选等行业。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3600吨。
无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一)基本情况农业种植业的区县86个,水产养殖的区县7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81个。
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48万吨,氨氮0.24万吨,总氮1.54万吨,总磷0.28万吨。
(二)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24.23吨,总氮1695.95吨,总磷114.61吨。
秸秆产生量为1040.03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923.62万吨,秸秆利用量829.79万吨。
地膜使用量15.23万吨,地膜累积残留量7.86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45万吨,氨氮0.23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0.26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14万吨,氨氮0.065万吨,总氮0.58万吨,总磷排放量0.14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3.03吨,氨氮9.19吨,总氮68.70吨,总磷10.78吨。
四、生活源(一)基本情况生活源普查对象19283个。
其中:行政村14021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165个,储油库21个,加油站1076个。
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11万吨,氨氮0.61万吨,总氮1.39万吨,总磷0.09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6万吨,氨氮0.53万吨,总氮1.18万吨,总磷0.06万吨,动植物油0.18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4万吨,氨氮0.08万吨,总氮0.22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28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5万吨,氮氧化物2.78万吨,颗粒物15.1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9.64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基本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382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21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2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50.21吨,氨氮107.26吨,总氮137.78吨,总磷1.34吨,重金属101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1吨,氮氧化物1.94吨,颗粒物1.3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9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5.48亿立方米。
城镇污水处理厂108个,年处理污水4.72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9个,年处理污水0.71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13个,年处理污水0.0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个,年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2.99万吨,氨氮1.98万吨,总氮2.32万吨,总磷0.25万吨,动植物油0.15万吨。
干污泥年产生量19.97万吨,处置量17.96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数量121个,垃圾年处理量487.34万吨,其中:垃圾填埋量417.58万吨,垃圾焚烧量68.62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14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2个,危险废物处置厂10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2个。
设计处置利用能力32.62万吨/年,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1.74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8.77万吨、医疗废物1.15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86万吨。
六、移动源(一)基本情况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