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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
本方案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1. 调查任务:-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数据;-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五、数据分析和利用1. 数据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排放的情况和趋势分析。
2. 数据利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为环保部门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数据公开和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1篇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为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状况,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本方案旨在明确普查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及保障措施,确保普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普查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4.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6.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方案旨在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果。
1.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
2.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3.成果编制阶段: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4.总结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
八、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1.组织架构: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人员培训:对普查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c.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等。
d.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
2.农业污染源: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等。
a.种植业: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施肥量、农药使用量等。
b.养殖业: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便处理方式、粪便资源化利用情况等。
c.农村生活污染: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等。
二、普查目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加强环境管理和治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XXX年启动。
经过多月的调查和统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终于在XXX年XXX月XXX日正式发布。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给我们提供了全面的污染源数据,揭示了我国环境现状和污染源排放的严重性。
根据公报显示,我国污染源的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公报显示我国污染源仍然分布不均,东部地区仍然是污染源密集区,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污染源仍然相对较少。
其中,工业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占据了总污染源的大部分。
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排放主要来自于化工、电力、钢铁、石油和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公报显示污染源的排放量仍然较高,且种类繁多。
大气污染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和火力发电厂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较大。
水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量也在持续增长。
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其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还指出,虽然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公报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以加强环境治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对违法排放行为严厉打击,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准入管理,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
其次,要加大对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力度,提高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水平。
通过推行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此外,要加强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和推广。
培育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3.审核关系:(1)08=09+10+11+12;(2)13=17+23=14+15+16;(3)17=18+19;(4)20=21+22;(5)23=24+25+26+27。
指标解释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从1996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对环境施加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二、目标及意义本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国现阶段主要污染源的分布、类型和排放情况,从而为制定环保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全面了解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准确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区域性的环保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2. 深入研究污染源的类型和特点。
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类型污染源,可以分析其排放特点,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了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了解各种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信息,为制定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为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可以及时了解环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更加精细化的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普查内容及方法1. 普查内容(1)污染源类型:以工业污染源为主,包括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
(2)污染源分布:普查各地区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3)污染源排放: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
(4)污染源减排措施: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采取的减排措施情况,包括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
2. 普查方法(1)组织调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定点走访调研,对各地区的污染源进行登记和记录。
(2)数据统计:通过汇总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对污染源的分布、排放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调研报告:根据普查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编写调研报告,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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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污染源和油品储运销污染源。
机动车污染源包括载客汽车、—8—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非道路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
油品储运销污染源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
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元分别统计。
(三)普查内容1. 工业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砷、铅、镉、铬、汞。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情况。
2. 农业源种植业:主要作物播种面积,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投入情况,地膜回收与秸秆利用情况等。
畜禽养殖业:规模畜禽养殖场调查畜禽种类、存/出栏量、饲养阶段、饲养周期、日饲喂量等,养殖场污水和粪便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包括处理工艺、治理设施、处理利用方式及比例等),污水和粪便消纳利用配套土地情况等。
各县(区、市、旗)不同畜禽种类养殖户数量、存/出栏量、清粪方式、污水和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消纳利用配套土地情况等。
水产养殖业:各县(区、市、旗)分养殖模式的养殖品种、投苗量与产量、养殖面积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废气污染物:氨(畜禽养殖业和种植业)、挥发性有机物(种植业)。
3. 生活源城市:常住人口,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住宅)建筑面积,新建沥青公路长度,改建变更沥青公路长度,城市道路长度等。
市区及县城:城镇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用水量,居民家庭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免费供水),用水人口,集中供热面积,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年销售量,重点区域燃煤使用情况等。
农村:农村常住人口和户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住房厕所类型,人粪尿处理情况,生活污水排放去向,燃煤使用情况,生物质燃料、管道煤气、罐装液化石油气年使用量,冬季家庭取暖能源使用情况等。
生活源锅炉的基本信息、锅炉运行情况、锅炉治理设施等。
市区、县城、镇区入河(海)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质监测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9—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砷、铅、镉、铬、汞。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油站防渗漏措施情况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普查频次和时间为一次性调查。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五)普查方法1. 工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源普查表。
2. 农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信息;其他农业源以县(区、市、旗)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 生活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重点调查的方法调查重点区域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综合已有统计数据,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