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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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

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

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合同示例: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目录一、引言二、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1.定期租船合同2.定程租船合同3.航次租船合同4.光租船合同5.船舶租用合同的其他分类三、各类船舶租用合同的特点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2.定程租船合同的特点3.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4.光租船合同的特点5.其他分类船舶租用合同的特点四、船舶租用合同的内容1.合同主体2.船舶信息3.租赁期限4.租金及支付方式5.船舶的使用范围和条件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五、船舶租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2.合同的签订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合同的终止六、船舶租用合同的风险防范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防范措施七、船舶租用合同的纠纷处理1.纠纷的类型2.纠纷的解决途径3.纠纷的处理原则八、结论附件:船舶租用合同模板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一、引言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船舶租用合同有多种分类,根据租船方式、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不同,可以将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光租船合同等。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分类1.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租赁。

合同到期后,船舶出租人有权收回船舶。

定期租船合同的租期一般较长,适用于承租人需要长期使用船舶的情况。

2.定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航线和航次进行租赁。

合同到期后,船舶出租人有权收回船舶。

定程租船合同的租期一般较短,适用于承租人需要短期使用船舶的情况。

3.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航次进行租赁。

合同到期后,船舶出租人有权收回船舶。

航次租船合同的租期一般较短,适用于承租人需要临时使用船舶的情况。

4.光租船合同光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仅提供船舶的使用权,不包括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船是主要的海⽔交通运输⼯具,关于船的合同有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那么这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下⾯店铺给⼤家讲讲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收取的租⾦按承租时间计算,并⾮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只能要求出租⼈在航⾏过程尽⼒速遣,⽽航次租船合同⼀般⽆尽⼒速遣条款。

另⽅⾯,由于承租⼈负责货物的装卸,⽆理由要求出租⼈承担滞期费;⽽装卸时间也计租⾦,出租⼈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完成指定港⼝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应按时间⽀付租⾦。

船东可利⽤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烦。

当然,承租⼈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2: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不付租⾦。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3: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除了负责装卸费⽤外,还应负责燃油、港⼝使费等营运费⽤。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仅负责装卸费⽤;如果按Gross Terms订⽴航次租船合同,出租⼈承担全部运输费⽤,承租⼈也不承担装卸费⽤。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4: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租船常见种类及方式

租船常见种类及方式

租船常见种类及方式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净租船)是指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船舶的一种类似财
产租赁的租船形式。

租金按时间计算。

租船期间,租船人有船舶的占有权。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
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
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修整。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定期租船合同不受国际条约
的调整,但据此签发的提单却可能受类似海牙规则的调整。

由于出租人是按
期收取租金,故而不存在航次租船(定程租船)中的滞期费、速遣费、绕航等
问题。

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英文叫: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
的租船方式。

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
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
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
和速遣费。

航次租船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往返租船、连续航次租船、航次
期租船、包运合同租船几种:
单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运费条款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范本有哪些

租船合同范本有哪些

租船合同范本有哪些1.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

范本通常会包含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船舶描述及状况、船舶用途、船员安排、维修保养责任、保险责任、交船与还船等条款。

2.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此类范本会重点规定船舶的交接、租金及支付、船舶的使用和保养、船舶的保险、船舶的抵押和转让等内容。

3.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范本一般涵盖船舶规范、货物描述、装卸港口、装卸期限、运费及支付、滞期费和速遣费等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姓名/公司名称:[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姓名/公司名称:[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1. 船舶描述船名:[船名]船舶类型:[船舶类型]总吨位:[总吨位]净吨位:[净吨位]载重吨:[载重吨]建造年份:[建造年份]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每月[租金金额]人民币,乙方应在每月[支付日期]前支付给甲方。

3.2 租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

4. 船舶用途乙方租用船舶仅用于[约定用途,如货物运输等]。

5. 船员安排甲方负责配备船员,船员的工资、福利等由甲方承担。

6. 维修保养责任6.1 甲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2 因乙方原因造成船舶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7. 保险责任甲方负责为船舶购买[保险类型及金额]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8. 交船与还船8.1 甲方应在[交船地点和时间]将船舶交付给乙方。

8.2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在[还船地点和时间]将船舶归还甲方,船舶应处于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正常磨损除外)。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名词解析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可分为:(1)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租金按租期每月(30天)每载重量计算。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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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前者偏护承租人,后者偏护出租人。

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订的中租期租船合同为中国租用外国船舶所采用的合同范本。

光船租船合同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光船租赁通常必须在主管当局登记,而且有的国家,特别是从事船舶开放登记国家(见船舶登记),允许在租期内改换船舶国籍。

②近年来,通过光船租赁以租购方式购置船舶,已成为缺乏资金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扩大商船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以出租人即卖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给某些信誉较好的航运公司,租购期满后,船舶所有权就归于该航运公司。

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来约定,租船人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其它费用通常都是船东负担;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约定,租船人负责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约定的租金,并经营该轮,负担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费等;其它管理和费用仍由出租人负担。

光船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的租金,将船舶交由租船人经营和管理,租船人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备件、船员工资等。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1、对船舶的使用情况。

航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船舶的占有和控制权仍由出租人把握;期租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光租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处分权,如订有租购条款,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

在英国法中,光租合同被视为地产租赁,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财产权益,光租合同对于船舶的受让人(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另外,对于造成船舶损坏的责任方,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在英国法中,期租合同纯系合同关系,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已期租出去的船舶,原有的期租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承租人只能向出让人(出租人)索赔。

如果船舶受让人在购买船舶时,实际知悉该船舶已经期租出去,在受让人不顾期租合同而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时,承租人也不能向受让人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要求法院发出不准受让人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之禁令。

船舶如因第三人的过失遭受损坏,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遭受浪费租金及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对船舶无财产利益,承租人不能仅就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

2、关于船舶营运费用。

(1)资本费用。

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

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

(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

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

(3)航程使费。

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航租中,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负责每日营运成本,而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

3、关于出租人责任。

航租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并承担营运风险。

定期租船与光船的区别:定期租船:比较适合用于大量货物运载,比如油轮,有时候一次并不能运载完所有的货物。

船东提供船只,船员分配和管理,并向承租人定期收取费用。

光船:1、出租人只提供船舶,租船人要自己提供船员和管理;2、承租人有占有权,使用权,营运权;3、船东不对运输业务中产生的责任负责,只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文件。

好处在于,如果货运市场增长的话,对于租船人就比较划算。

但这种方式的合同,租船人并不好管理。

风险承担大。

所以在市场上不常用到。

在光租合同中,救助报酬由承租人享有,这是英国法的默示条款。

而在期租合同中由期租合同双方共享。

在光租合同中,由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

船长签发的提单是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租人对航程中的货损货差承担合同责任。

但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配备船员,在英国法中,作为一种初步规则,签发提单的船长,视为出租人的代理人。

出租人因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损坏及灭失负责。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方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亲密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2、在运营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责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中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中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中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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