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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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现状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 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 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 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出租人维修义务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 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 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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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点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 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 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 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 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 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 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 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 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船是主要的海⽔交通运输⼯具,关于船的合同有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那么这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下⾯店铺给⼤家讲讲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收取的租⾦按承租时间计算,并⾮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只能要求出租⼈在航⾏过程尽⼒速遣,⽽航次租船合同⼀般⽆尽⼒速遣条款。

另⽅⾯,由于承租⼈负责货物的装卸,⽆理由要求出租⼈承担滞期费;⽽装卸时间也计租⾦,出租⼈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完成指定港⼝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应按时间⽀付租⾦。

船东可利⽤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烦。

当然,承租⼈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2: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不付租⾦。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3: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除了负责装卸费⽤外,还应负责燃油、港⼝使费等营运费⽤。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仅负责装卸费⽤;如果按Gross Terms订⽴航次租船合同,出租⼈承担全部运输费⽤,承租⼈也不承担装卸费⽤。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4: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运费条款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航次租船与提单运输的区别一、租船的词源charter party源于中世纪中期的一个拉丁词carta parita ,意思是一份书面文件,只有一页纸,通过骑缝将该单证分成二份内容完全相同的部分,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他们各执其中的一份,绮缝相对时,构成一张完整的文件。

后来这个词演变成特定的航运文件,即特指租船合同。

二、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同点1,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

完成运输任务;定期租船是由租方营运,而非船方。

3,两者都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

三、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1,在主体方面: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下承担运输的是私人承运人.2,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班轮运输下,船舱在有剩余空间的情况下,承运人仍可接受其他人的订舱单装货。

在程租中,出租人对于出租的整船或部分舱位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将空舱位提供给他人装货。

3,对船舶的要求上:班轮运输一般都允许使用代替船舶。

程船合同则注重船舶的特性,合同中往往都订有船舶说明条款,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4,在运费上:班轮是垄断价,(依班轮公司的运价本Tariff)(即依该票货物运输航线及货物种类、等级等因素确定的基本运价与货物数量乘积之和计算。

程租是竞争价。

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规定在租船合同中.5,在航线及期间上:班轮运输是定期船,班轮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航线的权利,航次租船运输是不定期船,程租则没有定期及固定航线的约束,完全由双方协商决定.6,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班轮运输是法律调整,航次租船运输是合同调整。

7,在费用及风险的承担上程租:依合同条款而定。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装卸费、理货费已计入班轮公司运价本规定的费率中,承运人不另行收取。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完整篇.doc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完整篇.doc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租船运输知识点总结

租船运输知识点总结

租船运输知识点总结在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中,租船运输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通过租用船只,货主可以将货物运输到世界各地,从而满足市场需求。

本文将从租船运输的类型、租船合同、租船运输的风险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知识点总结。

一、租船运输的类型1. 整船租赁整船租赁是指承租方租用整艘船只进行货运。

整船租赁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承租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船只和运输时间。

同时,整船租赁可以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特别是大宗货物的运输。

2. 分船租赁分船租赁是指承租方只租用船只的一部分进行货运,通常是根据舱位来进行租赁。

分船租赁可以帮助货主更灵活地安排货物运输,根据货物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合适的船只和运输方案。

3. 时间租赁时间租赁是指承租方按照时间租用船只进行货运,一般按照月份来计算。

时间租赁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在一段时间内拥有稳定的船只资源,确保货物的及时运输。

4. 杂货船租赁杂货船租赁是指承租方租用一艘能够运输各种类型货物的杂货船进行货运。

杂货船租赁适用于货物种类繁多,运输路线复杂的情况。

5. 散货船租赁散货船租赁是指承租方租用一艘专门用于散装货物运输的散货船进行货运。

散货船租赁适用于散装货物,如煤炭、矿砂、粮食等的运输。

二、租船合同1. 租船合同的内容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和船东之间签订的关于船只租赁的协议。

租船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租船方和租船人的基本信息,租船船只的基本信息,租船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船只的使用和维护等。

2. 租船合同的签订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租船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租船合同的风险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双方应当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如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船只的损坏、运输延迟等。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

三、租船运输的风险与管理1. 船只维护与管理在租船运输中,船只的维护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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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三种租船比较
1、对船舶的使用情况。

程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全部仍由出租人把握。

期租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

光租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处分权。

如订有租购条款,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

在英国法中,光租合同被视为地产租赁,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财产权益,光租合同对于船舶的受让人(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另外,对于造成船舶损坏的责任方,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在英国法中,期租合同纯系合同关系,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购买了已期租出去的船舶,原有的期租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承租人只能向出让人(出租人)索赔。

如果船舶受让人在购买船舶时,实际知悉该船舶已经期租出去,在受让人不顾期租合同而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时,承租人也不能向受让人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要求法院发出不准受让人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之禁令。

船舶如因第三人的过失遭受损坏,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遭受浪费租金及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对船舶无财产利益,承租人不能仅就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

2、关于船舶营运费用。

(1)资本费用。

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

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

(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

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

(3)航程使费。

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程租中,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期租中,出租人负责每日营运成本,而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

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

3、关于出租人责任。

程租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

期租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

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并承担营运风险。

4、在光租合同中,救助报酬由承租人享有,这是英国法的默示条款。

而在期租合同中由期租合同双方共享。

5、在光租合同中,由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

船长签发的提单是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租人对航程中的货损货差承担合同责任。

但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配备船员,在英国法中,作为一种初步规则,签发提单的船长,视为出租人的代理人。

出租人因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损坏及灭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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