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租船运营方式的比较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特点比较
航次租船
1. 船东配备船员,负责船舶 的营运调度,负担船舶的 固定及变动费用; 2. 租金按货物数量由双方商 定; 3. 租船合同C/P中要订明可 用的装卸时间及计算方法 (由承租人负责装卸)。
定期租船
1. 承租人多为较大型企业且 拥有稳定的货源; 2. 船东配备船员,但船长服 从于承租人; 3.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 度并负担船舶的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仍由船东负担; 4. 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 由双方商定 5. C/P须有交还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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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 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的 指定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 航次租船的主要方式可分为单航次租船、 往返航次租船、和连续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之最:租船市场上最活跃;对运 费水平的波动最敏感,且是最为普遍的一 种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
•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 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 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 船方式。 • 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期 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在租 期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转租,以取 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较
航次租船 均在船东 定期租船
船舶拥有权、支配权
船东、承租人 合同性质
货物运输合同
财产租赁与货物运输合同 的混合形式
结论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租船方式各有 特点,能够满足托运人、船东和承运人的 不同需求,也正是两种租船方式的差异性, 使得国际海洋运输变得更加的灵活,国际 贸易变得更加的顺利。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船舶的租用时间、租金、使用范围和租赁期限等内容。
一般来说,航次租船合同由租船人和承租人签署,其中租船人为提供租船服务的船东或其代理人,承租人为借用船舶的租户。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租船人的义务和责任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货物或旅客租用的适当船舶,并保证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
租船人还需要负责维护船舶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船舶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船舶。
承租人还需要保证正确使用船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和旅客的安全。
租船期限和租金航次租船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租船期限和租金。
租船期限一般以运输完毕或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并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租金通常根据船舶类型、租赁时间和船东提供的服务等因素来确定。
船舶的使用范围航次租船合同还必须明确船舶的使用范围,包括航行区域、航行速度和船舶装载量等。
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船舶,承租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船舶。
保险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也要求双方明确船舶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责任。
租船人有责任为船舶购买必要的船舶保险,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保险单。
承租人也有责任在租赁期间内承担船舶保险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的解约航次租船合同解约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租船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船期限内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取得双方共同的同意。
定期租船合同到期若租船人和承租人在租船合同到期日前无法达成续签协议,租船合同将自动解除。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大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租船合同可根据约定自动解除。
违约解约若租船人或承租人违反租船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核实合同内容并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在签订租船合同前,双方应当核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名词解析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可分为:(1)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租金按租期每月(30天)每载重量计算。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完整篇.doc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一、船舶说明条款1.船名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
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或其姊妹船”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
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2.船舶国籍或船旗这项内容一般加注在船名前。
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瓣旗,否则即属违约。
3.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合同中写,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除外。
4.船舶吨位船舶吨位包括注册吨位和载重吃位。
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
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与注册净吨之分。
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
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
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
二、预备航次条款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
合同中舰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
金康合同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 “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停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1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ny safet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最近几年也发展了一些其他形式。
(1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 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 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 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 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 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
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 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
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 计算单位计收。
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 用。
所谓适航状态一般 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2)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 )。
又称程 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 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
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 方式租赁船舶。
在国际现货 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 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 运输的。
程租船的 租期”X 决于航次运 输任务是否完 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 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 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 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 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 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定程租船 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 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 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 ,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 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 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 权利、义务一并在程 租船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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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租赁是现代海运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船舶租赁合同按照租赁期限可分为航次租
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就此作简单介绍。
一、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承租人需要一艘船完成一次运输任务时,与船东签订的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租赁期间较短,一般以一次单程航行为单位,不会太长时间锁定
承租人的资金。
其中,合同中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起止日期:确定租船时间和地点。
2.租金:租船的重要内容,包括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等。
3.货运种类和数量:确定船舶的货物种类和数量,这是租船的最基本需求。
4.运力和装载能力:船舶的装载能力是租船的核心所在,包括载重量、载货容积等等。
5.运输路线:确定租船要走的路线、途中停靠的港口和时间等。
1.租船期限:租赁期限多为一年,也有可能是两年或更长。
承租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
每隔一定时间完成一次任务。
2.承租人义务: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保证充分
利用租船期间。
另外,承租人还需要承担船舶维护保养等额外费用。
3.租金:租金的计算方式是定期租船合同的关键,包括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时间等等。
典型的计算方式是每月支付一定的定金,余款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
另外,
船东还需要承担船舶维护保养等额外费用。
4.货运量: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定期租船合同需要承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更多
的运输任务,因此货物运输量大幅增加。
5.运输路线和船舶选择: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选择运输路线和船舶类型,
以满足自身需要。
综上所述,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一些区别,通过不同的方式,确保承租
人和船东的利益最大化,适应不同的海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