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会计确认收入、税务确认收入(申报纳税)是不一致的,当我们遇到这种不一致应该如何做账呢?
1、预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收入确认市场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未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利润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采取赊销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结账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如:3月发出货物,并满足会计收入确定条件,约定4月12日收款
3、满足会计收入知悉条件,绝不满足税法收入确认条件。
3月: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月: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货物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满足收入确认状况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小结:
1、满足税收收入知悉确认条件时确认销项税额;
2、货物不会发出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计入发出商品;
3、达致税收收入确认条件,未发票,申报计入未开奖收入。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f0a861052d380eb62946d66.png)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概念的定义和原则几乎都是依赖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主要是原来财税合一的体制造成的。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制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依赖会计制度的局面已经无法适应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了,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后,尽快明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已经成为紧迫的工作。
因此,0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终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确认原则的理解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立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很容易理解,这也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某企业开具08年6月1日到09年5月31日的出租房屋租金发票一张,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在08年只能确认6月到12月这部分金额为所得税的收入,而09年1月到5月这部分的金额则不能确认为08年的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理论上公认是强调以经济实质作为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的标准,而不是以表面的法律形式为标准。
以此推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也应该以经济实质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税务发票为标准。
例如某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批发商提供一批货物,到08年底尚未开具税务发票,根据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项业务虽然缺乏必要的税务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销售商品业务的收入确认875号文件规定了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具体如下: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会计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和税法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的差异分析我在学习考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道题目就是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问题,而这个问题会计法和税法是有不同的要求的。
有时经常会搞混不清楚这税法和会计准则两者的要求和区别,今天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个对比分析和总结。
希望这次总结能理解和记住这个知识点,首先会计准则在这个问题上是有5个确认条件的税法只有四条。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
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
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主要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相同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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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概念的定义和原则几乎都是依赖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主要是原来财税合一的体制造成的。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制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依赖会计制度的局面已经无法适应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了,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后,尽快明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已经成为紧迫的工作。
因此,0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终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确认原则的理解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立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很容易理解,这也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某企业开具08年6月1日到09年5月31日的出租房屋租金发票一张,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在08年只能确认6月到12月这部分金额为所得税的收入,而09年1月到5月这部分的金额则不能确认为08年的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理论上公认是强调以经济实质作为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的标准,而不是以表面的法律形式为标准。
以此推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也应该以经济实质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税务发票为标准。
例如某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批发商提供一批货物,到08年底尚未开具税务发票,根据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项业务虽然缺乏必要的税务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销售商品业务的收入确认875号文件规定了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具体如下: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设计]收入确认的原则
![[设计]收入确认的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5f1fe3c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7.png)
收入确认的原则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875号文规定,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早已被写进《企业会计准则》中,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处理原则则是第一次在税务文件中提出,这也是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明确信号。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如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的商品销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由于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即使已将商品已交付给供货方,实际上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故未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875号文也明确此类售后回购可作为融资行为,确认有关负债。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减少了会计同税收差异的协调成本,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条件875号文规定,确认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这4个条件的确立既设定了税法上合理的收入确认标准,也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对接。
条件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还要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
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销货方承担,且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通常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判断。
情况1: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等。
预收款销售商品时,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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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
税法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通常包括:
1. 收入实现:企业取得的收入必须在计征纳税时确认为收入,否则就算收入尚未实现,仍然可以进行账务处理。
2. 相关事实已经发生时: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在相关事实发生时才能得到确认,例如,企业销售货物时,如果相关货物已经所有权转移并且客户已经支付货款,则收入才能得到确认。
3.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税法收入确认还需要满足配比原则,即实现收入必须同时实现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收入大于相关成本或费用,则应该确认收入,否则应该确认其他相关科目。
4. 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最后,收入确认还需要满足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条件。
如果没有申报并缴纳税款,则收入不能得到确认,需要等到申报并缴纳税款后再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