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采砂审批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采砂须知审批流程说明

采砂须知审批流程说明汤原县河道采砂申请附件汤原县水务局附件:4采砂须知一、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以便审查:(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
(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附件:3.2河道采砂审批流程说明1、采砂点联合审批、绘制采砂点界址图(程序1)1.1工作任务采砂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在“汤原县2014年第一批采砂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采砂点绘制采砂点界址图。
1.2程序由河道管理部门拟定年度采砂点,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查,联审、联批,再报采砂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提出相关意见,在联合审批表上签字,之后,河道管理部门绘制采砂点界址图-“采砂场平面示意图”(程序2)。
1.3各部门在审查时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①河道管理部门意见根据采砂规划,科学、合理确立采砂点。
②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采砂管理办法及水行政法规,确定采砂点合理性。
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桥梁等的安全范围。
④渔业管理部门意见渔业生产的要求和规定。
⑤国土部门意见资源开采合理性。
⑥当地政府意见料场堆放涉及土地、道路的,或生产运输过程对第三方利益有影响。
⑦海事部门意见查验采砂船及船员证书等⑧航道部门审查采砂地点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各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采砂点,由河道管理部门绘制采砂点界址图。
1.4时限共计8个工作日。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砂。
第二章河道采砂许可第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六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采砂方案;(三)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基本情况;(四)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五)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第七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规划;(二)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标准;(三)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二)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四)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造成影响;(三)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河道采砂资源费。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三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如下:1. 采砂许可标准:采砂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包括矿业权证、环保审批等。
同时,采砂许可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采砂能力和技术条件。
2. 采砂范围限制:市政府设定了河道采砂的范围,仅允许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采砂作业。
对于特殊保护区、水源地等禁止采砂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砂活动。
3. 采砂配额管理:市政府对每个采砂企业设定了年度采砂配额,企业在执行采砂许可的同时,必须按照配额执行采砂作业,并及时报备采砂情况。
4. 采砂时间限制: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市政府设定了采砂时间限制,一般在河道水位低、水流弱的季节可以进行采砂作业,而在雨季或水位高、水流强的时段禁止采砂。
5. 采砂监管机制:市政府建立了采砂监管机制,包括监督检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采砂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6. 采砂信息公开:市政府要求采砂企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采砂信息,包括采砂许可情况、采砂配额、采砂作业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旨在严格控制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来制定:1. 采砂许可证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采砂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地点选择: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和河道稳定的原则,合理选择采砂地点。
通常会优先选择无冲刷、沉积少、水流稳定的河段进行采砂。
3. 采砂时间控制:通常会限制采砂的时间,以避免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定每年采砂的起止日期、每天采砂的时间段等。
4. 采砂量控制:针对不同的河段和环境要求,规定采砂的总量或者每次采砂的最大量,以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的稳定性和生态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5. 采砂设备要求:规定采砂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危害。
河道采砂审批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审批实施方案一、前言。
河道采砂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采砂活动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审批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及河道采砂的审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河道采砂项目的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砂许可审批等。
三、审批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河道采砂项目审批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采砂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2. 评估审批,有关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对采砂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公示听证,对于涉及较大范围或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的河道采砂项目,应进行公示和听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 审批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有关部门应做出审批决策,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项目进行批准,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管措施。
四、监管措施。
1. 采砂许可证管理,对于获得批准的河道采砂项目,应颁发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的时间、地点、数量等相关信息。
2. 环境监测,对于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项目,应加强对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监测,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采砂许可证规定、未按时报告或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责任追究等。
五、总结。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河道采砂审批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河道采砂审批工作,确保河道采砂活动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同时,申请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采砂流程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涉及到的单位
主办单位:当地市、县水务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审查审批单位:防汛办公室
二、办证所需时间
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共需要75天左右
第一阶段:从水利局贴出采砂权出让公告到最后竞买者获得采砂权需要45天左右第二阶段:申请办理许可证阶段,根据各个流程的时间限制大概需要30天左右.
三、所需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四、办理条件
1、取得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年度河道疏浚采砂实施方案进行
招标;
第二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经营地点、工商执照、砂石加工设备、工程机械、生产能力、生产场地、管理水平等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三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标竞标有关规定,组织河道疏浚采砂开采权的竞标拍卖;
第四步:中标单位或个人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签订河道管护责任制、缴纳砂石费、清障保证金及完善其它相关手续等;
第五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许可证申请的有关手续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核发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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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一)河道采砂审批
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
门初审,定。
”25%,2、25%,3、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保定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
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
件;
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
文件;
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
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
(二)取水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
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
”3理条例》(20XX 年2月21号)4三、编号:02
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1100取水量不足5取水量不足500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42个工作日。
1、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
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三)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
批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
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
管理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
法》三、编号:03
足8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20八、承诺期限:15九、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年检情况:否 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顺平县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 8748225 泥、
爆破等活动批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下列活动,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
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无收费
委托具有2、防洪
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
心
十四、咨询电话:
审批
二、设定依据:1、令第412号)第168项;2、委员会第15审查意见。
”三、编号:06
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20
二、设定依据:1第三十八条规定:“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
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
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年检情况:否
十一、申报条件:1、
性研究报告。
十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十四、咨询电话:8748225 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