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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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维 护公共环 境利 益, 民事权利 的行使 具有利 己性 。 而 在实现 方式 法》 也规定 原告是 认为具 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 法权益 的公 民、 法
上, 两者 也表现 出不 同, 实现环 境权 不仅需要 环境权 权利 人的 人或 者其他组 织, 要 这表 明在我 国民事 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 排除 了 努 力追求, 同时也还 需要环境 行政相对 人 以及 环境行政 机关 为环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环境 公益诉 讼权 , 国《 我 民事 诉讼法》 和
局 限于诉 讼的 当事 人 。
探讨环 境权 的法律性 质 , 目的不仅仅 是停 留在理论 层面 , 更 应 的实践 理论 。主张 环境权 是私权 的学 者认 为对环境 权 的保护
“ 环境 权” 的界定 和其法律 性质 的探讨对 环境方 面 的立 法有着 重 重 要的是 指导我 国 的立法 实践 。以上各 种观 点也提 出与之 相对
环境 是人 类生存 与发展 的基础 , 当人类社会 物质文 明发展到 构 采取积极 的行为保 护环境 公益 , 而且有 时候判决 的效 力也未 必 今 天这样 的高度时 , 类积极 关注环 境问题, 索与环 境的 关系 , 人 探
寻求 人类与环 境 的和谐发 展。 环境 权 的提 出反 映了这 种趋势 , 对 要 的意义 。
是全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 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
利 ; 双 重属 性决 定它 不能靠单 一的部 门法进行 调整 。 其
关键 词 环境 权 法律性质 新 型权利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92 00 10 . 9 (0 00 . . l 0 9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6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内容概要:本章对环境权的概念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述,结合环境权理论,针对存在的维护环境权案例进行讲解。

本章知识点:环境权概述、环境权。

本章学习重难点:环境权。

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环境权的产生,概念及其性质,理解环境权的分类,以及分类中公民环境权,同时能结合实践的案例,分析环境权相关法律问题。

建议学时:2学时知识点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出, 环 境 权 兼 而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 不 管 是 以 私 权 来 构筑环 境权 , 还是两者兼 而有之 地来 构筑 环境 权 , 国家 和 地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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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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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权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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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理论的变迁1.环境权的提出(1)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讨论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踊跃参加了这一讨论。

(2)在美国,展开大讨论的题目是——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的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倡议,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在于建立新的权利体系。

(3)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4)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5)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2.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①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

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或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

②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

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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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权单位实施方式是多样化的。
4环境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环境权的正当性来自于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
凡属法律上所规定的私人公权—法律上承认权利主体在功法关系中能够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地位—是一种权利,并且是法律上的权利。
环境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的目标而设立的新型制度框架,它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结果,是突破传统概念法学的产物。
作为生物生存的人类,没有清洁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利益就无法生存下去,人类享受的这些环境利益,不是单纯的事实上的利益,而是法律上的利益本身。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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