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法国民法典_成功制定的经验及其借鉴

2004年3月第17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Mar.,2004 Vol.17 No.1【法学研究】《法国民法典》成功制定的经验及其借鉴张小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山西太原030012)〔摘 要〕 《法国民法典》是举世闻名的民法典,它的制定和内容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及修改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可以借鉴其经验。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特点;效仿;法制建设;设想〔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4)01-0004-04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中流芳百世、令法国最杰出的领导人拿破仑和法国人民引以自豪、令世人瞩目和赞许不已的是法国近代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799年,拿破仑在法国建立了执政府,他一方面击退了欧洲封建势力反法联盟的武装干涉,粉碎了国内反革命势力的叛乱,另一方面镇压了人民群众的革命运动,使资产阶级政权稳定下来。
这样,拿破仑政权面临的历史使命就是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编纂民法典,统一全国法律,则是巩固革命成果的不可少的步骤。
1800年8月12日,法国成立了由比戈2普勒阿默纳、包塔利斯、特朗舍和马勒维尔四人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完成了36个单行法典草案,并交立法机关审议。
在拿破仑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民法典草案。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了《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包括序言和人、财产、所有权三编,共2281条,在结构上以《法学阶梯》为蓝本。
《法国民法典》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
关于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某些继承规则大都依据习惯法;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则、各种契约和嫁妆制度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主要吸收王室法令;关于成年时间、婚姻和抵押制度大部分保留革命时期立法。
论《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性与保守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特定的历史背景导致了《法国民法典》兼具革命性和保守性,其革命性更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性又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这两个层面:形式意义上的革命性主要是指其特有的语言风格和对于法律统一的作用;实质意义上的革命性则主要指其平等精神以及所有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革命性保守性《法国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乃至世界民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这部法典“不仅是启蒙运动中自然法思想的产儿和法国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实,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
[1]《法国民法典》所表现出来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世界其他地方寻求解放与自由的民众,都产生了很大的激励和教育意义。
同时,《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编纂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试图对《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性及其保守性作一简要探讨。
一、保守性[2] 提到《法国民法典》,人们总是不禁想到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是一部具有革命精神的法典。
《法国民法典》无疑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
[3]可以看出,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性和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是进一步研究却可以得出结论: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立足在保守主义和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
[4]法典重在完成经济方面的解放,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
[5]而所谓家庭制度,则以婚姻制度为典型,比如过渡时期的法律已经明确承认了结婚以及离婚自由,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然而,法典却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传统,法典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
”该条规定表明子女即便已成年,其结婚自由也受到父母尤其是父权的限制。
关于离婚,法典也否定了大革命时期仅凭夫妻双方在身份官员面前作离婚表示即可离婚的制度,而代之以有限的且对夫妻双方不平等的离婚自由,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余蓁茜(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
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
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
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
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王静原载《学习时报》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
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
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
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
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
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
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
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
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
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再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摘要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政府与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如何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新世纪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析,仍能获得更多有益的启迪。
关键词民商法民法典启示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92-01一、中国民商法现状综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商法,二是清末法制变革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民商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民商法。
从中国民商法的现状来看,民商法立法与理论的发展是相当快的,不仅制定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而且及时的修订了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事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
但不能否认的是,现行民商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
首先从民商法体系上看,最大的缺陷便是至今没有制定民法典。
其次从民商法内容上看,现行民商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不健全;许多民商事法律、法规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的,从而造成立法之间的很多不协调;且现行民商法的规定不科学之处也有很多,等等。
因此,建立一部体系科学、完整,内容健全、缜密的民法典,都将是中国目前和今后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法国民法典概况(一)《法国民法典》思想内容解析1.《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
可以概况为四个原则:法律统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
这四个原则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且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
2.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这就是《民法典》第8条内容。
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们开始对比较法进行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在法律界,法国民法典一直被视为民法典的典范,那么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之间有哪些异同呢?
首先,从历史背景上看,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是法国大革命后重建法律秩序的产物,是法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而我国民法典则是经过几十年的探讨和制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此可见,两者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背景有较大的差异。
其次,在内容上,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民法典是以个人为出发点,并重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而我国民法典则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在法律条文的表述和分类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最后,在法律的应用和执行方面,两者存在着相似和不同的地方。
与法国民法典相同的是,我国民法典也鼓励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并注重合同的自由和约束力。
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民法典强调司法公正和审慎,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使法律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尽管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在历史、内容和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都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对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制建设而言,我们应该从法国民法典的经验中吸取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民法制度。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展开讨论,包括其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探讨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强调了加强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完善体系的完整性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借鉴《法国民法典》经验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建议。
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供借鉴和指导,促进我国民法典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立法特点、我国民法典、借鉴意义、立法原则、体系完整性、经验借鉴、完善制定。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于1804年颁布实施,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球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研究《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进行深入剖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有助于指导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分析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体系的完整性方面的表现,从而提炼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两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可以为我国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更好地把握立法原则、完善立法体系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一、历史沿革:《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
它不仅承载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还融合了罗马法、君主法和普通法等不同民法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二、法典结构:《法国民法典》共分为总则、物权、契约、继承和民事责任等五编,每编又细分为若干章节,构成了严密的体系结构。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互交融,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借鉴和融合。
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近年来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将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为例,探讨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
二、背景《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借鉴了外国法律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1. 照搬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
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部分,具有严密、系统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部分进行调整和补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结构体系。
2. 借鉴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被誉为“民法典的典范”,其立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融入其中,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借鉴美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合同法在契约自由、违约责任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美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无效合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借鉴日本民法典的继承法规定日本民法典的继承法规定较为完善,对继承权、遗产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日本民法典的继承法规定时,对继承权、遗产分配、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借鉴外国法律的成果1.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借鉴外国法律的有益做法,我国《民法典》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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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
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
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
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
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
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
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
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
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
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
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
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
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
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
”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
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
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
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
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
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
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
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
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
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
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
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
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
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
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
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
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
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
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
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三、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
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
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
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
《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
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
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
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
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